当前位置: 主页 > 企业培训

国有企业干部培训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3-07-06 14:26:25 人气: 作者:老师

国有企业干部培训管理规定

法律分析: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中央,全国工商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组织部、公务员局:为进一步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度体系建设,推进干部教育培训事业持续健康发展,修订了《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

法律依据:《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工作,保证培训工作需要,加强培训经费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培训,是指中央和国家机关及其所属机构使用财政资金在境内举办的三个月以内的各类培训。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央和国家机关,是指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中央和全国工商联 (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四条 各单位举办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实行单位内部统一管理,增强培训计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增强培训项目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如何加强国有企业党员干部队伍教育与管理

基层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是基层党建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升党员队伍素质、夯实基层组织基础的有效方式。当前,党员教育管理工作面临一系列新情况、新问题。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提出要创新基层党建工作,夯实党执政的组织基础,要以增强党性、提高素质为重点,加强和改进党员队伍教育管理。因此,企业党组织应充分认识深化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的重要性,采取有力措施,建立党员教育管理四个长效机制,推进党建工作不断迈上新水平。
一、加强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党员教育管理是党的建设中最经常最基础的工作,党员教育管理的好,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才能充分发挥。
(一)加强党员教育管理是新形势下党中央提出的新要求。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要以增强党性、提高素质为重点,加强和改进党员队伍教育管理”。新党章也规定:“党的基层组织的基本任务是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因此,要通过加强党员教育管理,把存有的不适应形势新任务要求、不符合党的性质和宗旨的问题彻底消除,进一步端正党员的思想认识和理想信念,增强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
(二)加强党员教育管理是新形势下企业党组织面临的新任务。中国共产党是具有工人阶级性质的政党,作为工人阶级最集中的国有企业,肩负着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政治使命和社会责任。加强对党员的教育和管理,突出党组织的地位和党员作用的发挥,对于做强做优国有企业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因此,要把建设高素质的党员队伍贯穿国有企业党组织活动始终。要以提高素质为重点,抓紧抓好党员队伍建设这一甚础工程,建立健全教育、管理、服务党员长效机制,激发党员增强光荣感和责任感,保持先进性内在动力。
(三)企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缺失不容忽视、亟待解决。近年来,随着企业生产规模的急剧扩张,基层一线的党员教育管理工作呈现出薄弱,存在着缺失,主要表现在:党支部基础工作不扎实,党员教育培训跟不上,党员管理存在死角,党内激励关怀帮扶不够,党内民主监督渠道不畅等等。这些缺失或不足,在企业基层党支部中有一定的普遍性,造成的主要原因是企业生产规模急剧扩张,党支部“三会一课”等党内组织生活无法正常进行,党员教育管理难度加大。由于党员不能过正常的组织生活,部分党员的组织观念有所松懈,先锋模范作用发挥不突出,企业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也受到了一定的影响。
二、新形势下加强企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的措施
加强新形势下企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应在建立健全各级基层党组织的前提下,从建立以下四个长效机制着手。
(一)建立党员教育长效机制。一是要营造深厚的学习风气。要在广大党员中大力倡导“忙起来就工作,闲下来就学习”的风尚,树立学习是干好工作第一需要的理念。制定党员学习计划要做到统筹考虑,灵活安排,切合实际,尤其要充分利用网络等现代通讯工具为一线党员学习提供便利。上级党组织要定期检查,及时指导,把教育引导、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有机结合起来,在广大党员中积极营造出一种浓厚的学习氛围。二是要落实学习教育制度。党支部要每月至少组织一次集体学习,增强学习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三是要建设“学习型”党员队伍。要按照建设学习型党组织的要求,从建设“学习型”党员队伍入手,引导广大党员积极向书本学习、向实践学习、向群众学习,通过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的政治理论、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学习现代科学知识和管理技能,不断优化党员知识结构,提高理论素养,增强工作才干和创新能力。
(二)建立党员管理长效机制。一是坚持思想汇报制度。党员要经常向党组织汇报自己的思想、工作情况。对重大问题或重大事件,要及时主动地向党组织汇报,确保党组织快速反应的渠道畅通。流动分散党员要充分利用网络等现代通讯工具进行思想汇报。二是坚持交纳党费制度。每个党员都要自觉、主动、按时、按标准足额交纳党费,切实增强党性意识。三是坚持“三会一课”制度。“三会一课”是最基本的党内组织生活制度,这一党员管理教育的好形式必须坚持。要严格按照“三会一课”的制度要求,支部党员大会每季度召开一次,支委会和党小组会每月召开一次,党课教育每半年进行一次。要通过按时召开支部党员大会,保证党员正确行使权利和义务;通过定期召开支委会,研究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党员教育管理工作;通过按时召开党小组会,党员接受党组织分配的任务;通过党员收听党课,学习党的实时政策,接受企业形势任务教育,提高政治思想觉悟。四是坚持党员参加党内活动制度。党员必须积极参加党组织举行的各项党内活动,在活动中亮明自己的党员身份,突出先锋模范作用发挥。
(三)建立党内激励关怀帮扶长效机制。一是建立党内激励机制。包括政治激励、精神激励和物质激励。各级党组织要加大对党员干部的培养、锻炼和使用力度,完善选人用人机制,从制度上保证优秀党员脱颖而出;要充分发扬党内民主,扩大党员对党内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要充分用好党员的先进性,积极听取党员的意见和建议。党组织要经常考虑党员的精神生活需求,通过形势任务教育,让党员了解企业发展前景,提升工作信心;要关心党员的成长和进步,为他们施展才华搭建平台和提供良好环境;要坚持每年一次的党内表彰,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让先进人物事迹上报纸、上电视、上橱窗。要积极开展“党员承诺”、“党员先锋号”等党内特色主题实践活动,对在活动中成绩突出的党员给予物质奖励。二是建立党内关怀机制。要坚持心理疏导,及时摸查党员的思想动态,加强沟通,做好解疑释惑,解决思想问题。要坚持走访慰问,有计划地安排到困难党员家中探访,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对困难党员实施帮困;要坚持对生病住院党员的看望,及时将党组织的温暖送到他们心中。要坚持政治生日祝福,清楚掌握每一名党员的政治生日(入党日),记录造册,及时地以短信祝福、上门拜访或过政治生日等形式进行祝贺或慰问。三是建立党内帮扶机制。困难党员是党员队伍中的弱势群体,对他们实施帮助对于提高党组织吸引力、感召力、凝聚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四)建立党内民主监督长效机制。建立党内民主监督机制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健全党内民主选举制度,党代表的选择要透明公开;完善党内重大决策征求意见制度和党员干部民主测评制度,把民主测评结果作为干部管理、考核、任免的重要依据;坚持党内专题民主生活会制度,做到广泛征求群众意见、深入开展谈心活动,努力提高民主生活会质量;加强党建工作调研,在突出特色和实在管用上下功夫,以此激发广大党员和干部关心党建、研究党建的积极性,同时要认真贯彻落实党内监督、党内纪律处分两个条例,畅通党内监督、群众监督的渠道,建立健全有效的监督约束体系,严肃责任追究。
党员是党的细胞和血液,党员的作用发挥的如何,直接关系到党和国家的形象,关系到企业的科学发展。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党员队伍教育管理工作意义重大。各级党组织必须要高度重视,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全面提高党员队伍教育管理工作的科学化水平,筑牢夯实企业党员队伍,为企业科学发展提供坚实的组织保证。

国有企业科级后备干部培养的几点思考_国有企业后备干部要求

  作为我国国民经济中的中流砥柱,国有企业在我国经济发展中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对国有企业人才资源储备提出了新的标准和更高的要求。科级干部是国有企业干部队伍重要的基础力量,始终发挥着落实上级决策、深化企业改革、维护队伍稳定等重要作用。加强科级后备干部的培养和选拔,建设一支满足国有企业发展需要的科级干部队伍,适应企业发展需要是我们必须认真思考和不断探索的一项重要课题。
  一、科级后备干部培养选拔工作面临的新情况
  ——竞争机制逐步形成,但需要进一步完善。在实际工作中,个别通过竞争走上领导岗位的同志,群众威信有待于进一步提高,从另一个侧面反映出在后备干部选拔竞争机制方面还存在一些不足,考核评价机制还不够全面系统,需要在后备干部产生机制上进一步研究并加以改进。
  ——教育培养采取了一定措施,但需要进一步改进。通过各类培训、加强实践锻炼等方式,后备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有一定提升,但是,后备干部个人素质与岗位要求仍有一定差距,缺乏针对性。
  ——后备干部推荐交流作了一些尝试,但规范化机制有待健全。虽然个别作了一些尝试,见到一定效果,但目前尚未建立规范化、经常化的长效机制。
  二、科级后备干部培养工作的几点思考
  针对以上情况和问题,如何改进和完善科级后备干部培养选拔机制,满足企业发展的要求,需要认真的思考和探索。
  一是基础要牢,不断完善民主推荐机制。发扬民主,是我党干部制度的优良传统。扩大民主,依靠群众选贤任能,也是国有企业干部制度改革的必然要求。要广泛采取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民主监督等形式,真正把职工群众公认、品德优秀、能力超群、成绩突出的优秀青年和技术骨干吸收到后备干部队伍中。同时要对科级后备干部要实行公示制度,使后备干部时时处于群众的监督之中,切实增强后备干部的群众基础。
  二是能力要验,不断完善考核评价机制。后备干部确定后,要建立和完善后备干部的考核评价指标体系,要本着科学民主的原则,制定以业绩为核心、以能力为重点,包括德、能、勤、绩、廉等各方面的评价标准,使后备干部的素质表现情况,能够得到客观评价和反映。一要看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的表现情况;二要坚持走群众路线,注重职工群众反映;三要看后备干部在日常工作中的表现,看能否经受住风浪的考验,有没有处理突发性事件和复杂矛盾的能力等。
  三是培训要实、不断改进教育培养机制。建立一种行之有效的、持之以恒的后备干部教育培养机制,是后备干部队伍建设的客观需要,也是建立学习型组织、培养终身学习型人才的时代要求。针对目前的实际情况,科级后备干部教育培训要在“实践”上做文章。一是与时俱进,抓好时代性。后备干部的教育培训从内容到形式必须与时俱进,顺应经济社会发展的潮流,即要注重干部管理能力、业务技能的培养,又要注重干部政治素质、理论水平和创新能力的提高,努力使后备干部的思想水平和知识水平紧跟经济社会发展的步伐。二要注重实效,体现教育的针对性。学以致用,有的放矢,要成为科级后备干部教育培训的突出特点。基于这种情况,在今后的教育培训工作中,要结合国家经济建设和企业发展形势,不断调整培训内容,创新培训方法,采取灵活多样、丰富多样、干部喜闻乐见的培训形式,不断提高教育培训层次,加快科级后备干部培养。三是贴近一线,强化实践锻炼。实际工作岗位既是考察识别干部的途径,也是培训干部、锻炼干部的生动课堂。工作中,应有计划地安排综合素质好,有培养价值,但缺乏基层工作经历的青年后备干部到基层单位、车间进行锻炼,帮助其在基层工作的实践中了解实情、磨炼意志,增长才干;同时对基层单位的科级后备干部,要适当安排到机关相关科室锻炼,帮助他们开阔视野,扩大知识面,提高政策水平和宏观思维、决策能力。
  四是要求要严,不断完善奖惩机制。推荐选拔科级后备干部,要坚持运用竞争激励的方法和手段,同时,对科级后备干部的管理也要引入竞争择优机制,对后备干部人选实行动态管理。干部管理部门要实行优胜劣汰,不断优化,坚持能者上、庸者下,重品行、讲公平的工作标准,严格后备干部管理。对工作中表现优秀的同志,要及时予以肯定和表扬,鼓励他们再接再厉不断进步。对于出现工作作风懒散、表率作用不明显、缺乏进取精神、职工信任率下降等情况的后备干部要及时进行调整,保持后备干部队伍始终充满活力。进一步加大反腐倡廉教育,按照《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要求,加强科级后备干部日常性法律条规教育,切实增强廉洁自律意识。
  五是使用要活,不断完善岗位交流机制。结合国有企业体制的实际情况,应及时建立企业机关与基层两级干部交流的工作机制。积极探索,形成一套专门用于科级后备干部交流的工作机制,努力培养业务技能广泛、知识结构丰富、适应岗位灵活的复合型后备干部。坚持定向使用与特长使用相结合,发挥科级干部个人特长,人尽其能,满足企业发展需要。要结合上级单位人事变动、基层单位班子换届调整等时机,积极推荐适当人选,鼓励科级后备干部大胆参加上级单位、机关岗位的竞争。对科级后备干部推荐交流工作,坚持常抓常议、形成制度,经常研究分析后备干部队伍建设现状等情况,确保后备干部推荐交流工作的经常化、制度化,完善交流机制。
  (作者单位:辽河油田经济贸易置业总党群工作科)

《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条例适用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列入公务员法实施范围的其他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国有企业、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结合各自特点执行本条例。

国有企业员工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员工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是指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包括中央和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其他部门所监管的企业本级及其逐级投资形成的企业。国有企业是如何管理员工的呢?下面我为大家整理了国有企业员工管理办法,欢迎阅读参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符合科学发展要求的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以下简称《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资产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江苏省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苏州市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苏州市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是指太仓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资产经营(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领导人员,包括由国有股权代表出任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不包括外部董事和职工董事),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党委书记、副书记、委员,纪委书记,以及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权限批准列入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与依法办事相结合;

(二)管资产与管人、管事相结合;

(三)市场认可与出资人认可、职工群众认可相结合;

(四)组织选拔与市场配置相结合;

(五)激励与约束相结合;

(六)分类与分层管理相结合。

第二章 治理结构

第五条企业应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健全治理结构,明确董事会、经理层、党委会职责,规范运作。

第六条董事会职数按《法》和章程的规定执行,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若干人。董事会实行集体决策、个人负责制,依照《法》、章程及相关规定,决定企业重大事项。

第七条经理层由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组成,职数一般不超过6人。

经理层实行总经理(总裁)负责制,总经理(总裁)依照《法》和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对董事会负责。

第八条党委会职数一般为3~9人,一般设党委书记1人、副书记1~2人、委员若干人,设纪委书记1人。

党委会是企业的政治核心,实行民主集中制,参与企业重大问题决策,支持董事会、经理层依法行使职权。

第九条党委会、董事会和经理层成员实行“双向进入,交叉任职”。董事长和党委书记一般由一人担任;董事长与党委书记分设的,党员董事长可兼任党委副书记,党委书记可兼任副董事长。

第三章 任期规定

第十条企业领导人员实行任期制。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党委书记、副书记、委员,纪委书记每届任期三年。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任期由董事会确定,但不得超过本届董事会任期。

第十一条除下列情形之外,企业领导人员应任满一届:

(一)达到转任非领导职务年限的;

(二)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连续一年以上的;

(三)年度考核评价为“不称职”或连续两个年度考核评价为“基本称职”的;

(四)自愿辞职、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的;

(五)因工作需要调整职务的;

(六)因其他原因不适合继续担任现职的。

第十二条实行委任制的企业领导人员的任职起始时间以市委常委会或市委组织部部长办公会决定任命或提名日期为准;实行聘任制董事会、经理层人员的任职起始时间,以市国资委、董事会聘任文件日期为准。

第十三条企业领导人员距转任非领导职务年龄不满三年的,应按实际工作年限确定任期。

第十四条届中新任企业领导人员的任职时间,不超过本届董事会、党委会和经理层任期。

第十五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届满,原任职务不再办理免职手续,续任的重新办理任职手续。

第十六条企业领导人员在本届任期内任职超过2年(含2年)的,均视为任满一届。在同一职位上连续任职满三届的,应当交流,连续任职满四届的,必须交流。

第十七条企业领导人员在任期内要求辞职的,应当事先提出书面申请,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批准方可离职。

第四章 任职条件和资格

第十八条担任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和资格:

(一)政治素质好,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科学发展观,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强,诚信守法,团结协作,勤勉敬业,廉洁从业;

(二)熟悉现代企业经营管理,了解国际经贸规则,市场意识、改革意识、创新意识和环保意识强;

(三)有良好的履职记录,业绩突出;

(四)具有在规模以上企业中层及其以上管理岗位任职的经历,或具有在相应层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中层及其以上岗位任职的经历;

(五)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具备现代企业经营管理知识,有一定年限的经济工作或相关工作经历;

(六)新担任企业正职领导人员,一般应具有同级副职两年以上的工作经历,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新担任企业副职领导人员,一般应具有下一级正职三年以上的工作经历,年龄一般不超过50周岁;

(七)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身体健康;

(八)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第十九条担任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具备下列职位条件:

(一)董事会成员

1、具有企业战略规划、投融资决策、经济管理、人力资源管理、财务管理、法律等某一方面专长和相关基本知识;

2、能把握企业的发展方向,有较强的战略决策能力、改革创新能力、风险防范能力和知人善任能力;

3、能正确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忠实代表和维护国有资产权益,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二)经理层成员

1、具有企业生产经营管理、资本运作、财务审计、人力资源管理、信息化管理等某一方面专长和相关基本知识;

2、能贯彻执行董事会决议,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市场开拓能力、统筹协调能力和处理复杂问题的能力;

3、具有企业经营管理任职和培训经历。

(三)党委会成员

1、具有坚定的马克思主义理想信念,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熟悉党群工作业务,善于做思想政治工作;

2、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能围绕企业改革发展稳定,推进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及企业文化建设;

3、符合《党章 》规定的有关要求。

第二十条对于综合素质好、业绩特别突出或工作需要的优秀人才,可适当放宽第十八条所规定的任职经历和年龄。

第二十一条凡有《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资产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情形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相关规定情形的,不得担任企业领导职务。

第五章 选拔、考察和任免

第二十二条选拔企业领导人员,必须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重素质、重能力、突出业绩、突出群众公认。

第二十三条企业领导人员选拔方式主要有组织选拔、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市场选聘和依法选举等。

第二十四条选拔企业领导人员,必须经过组织考察程序。

第二十五条拟任人选应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少于7天。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第二十六条企业领导人员的任免,根据干部管理权限,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实行企业领导人员任职试用期制度。凡提拔委任企业副职领导人员的,试用期一年;凡提拔聘用担任企业副职领导人员的,试用期半年。试用期满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办理任职或聘任手续,任职年限自试用期算起;不胜任的,免去或解聘试任职务。

第六章 教育和培养

第二十八条加大企业领导人员培训力度。按照太仓市干部教育工作领导小组每年确定的计划,对企业领导人员进行培训。鼓励企业领导人员参与职业经理的培训和认证考试,不断提高企业领导人员的思想政治素养和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与水平。

第二十九条加强企业领导人员培训考核。建立企业领导人员培训档案。按照《太仓市科级领导干部教育培训学分制考核管理办法(试行)》对企业领导人员进行考核,并把培训期间的表现和考核成绩作为考核企业领导人员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三十条按照培养提高、备用结合、动态管理、统一使用的原则,建设一支素质优良、结构合理、数量充足的企业领导后备人员队伍。

第三十一条企业领导后备人员应当具备第十八条所列企业领导人员的基本条件。在企业领导后备人员中,比较成熟、近期可使用人员一般不少于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三十二条选拔企业领导后备人员,应坚持走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严格履行民主推荐、素质测试、组织考察、企业党委讨论上报、市委组织部审定等程序。

第三十三条企业领导后备人员由企业党委或董事会管理,应该制定培养计划,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培训和实践锻炼。

第三十四条市委组织部根据工作需要,对企业领导后备人员统一调配使用。组织选拔企业领导人员,一般应从企业领导后备人员中产生。

第七章 考核和评价

第三十五条建立以经营业绩考核为重点的企业领导人员年度考核评价和任期考核评价制度。积极探索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综合考核评价办法。

第三十六条年度考核评价一般在年度财务决算后进行,任期考核评价一般在任期届满前的三个月进行。年度考核评价和任期考核评价前,一般应进行年度经营业绩审计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第三十七条考核评价内容主要为市国资委与企业签订任期经营目标考核责任书所确定的目标。任期经营目标考核责任书包括内容:

(一)双方单位名称和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姓名;

(二)考核内容与范围;

(三)考核的时限;

(四)考核的主要依据及指标;

(五)考核与奖惩;

(六)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七)责任书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八)其他需要规定的事项。

第三十八条企业领导层任期目标按下列方式确定:

(一)董事会任期目标由市国资委确定,主要包括把握企业发展方向、实施民主科学决策、培养使用引进人才、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推动企业持续发展、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方面的情况,以任期目标责任书的形式进行约定。

(二)党委会任期目标由市委组织部确定,主要包括贯彻执行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参与企业重大问题决策,发挥企业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推进反腐倡廉建设,开展职工思想政治工作,推进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和企业文化建设等方面的情况。

(三)经理层任期目标由企业董事会确定,主要包括执行董事会决议、组织企业生产经营、提高企业管理效能、完成经营效益目标等方面的情况。

因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需要对任期目标进行调整的,由企业提出书面申请,经任期目标确定机构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九条市委组织部和市国资委根据不同职位要求,研究制定各有侧重的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并据此对企业领导人员实施分类考核评价。

第四十条任期考核评价一般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由市委组织部和市国资委共同组成考核评价组,制定考核评价方案,发布考核评价预告;

(二)由市国资委委托审计部门或社会中介机构,对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三)召开述职述廉会议,进行民主测评。由企业领导人员分别述职述廉,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中层管理人员、下属企业主要领导人员和职工代表听取述职述廉并参加民主测评;

(四)采取发放书面征求意见表、个别谈话、查阅资料、开展民—意调查和实地考察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

(五)考核组根据经营业绩考核、审计评价报告、民主测评结果和各方面评价意见,形成考核评价报告及考核评价等次建议,提交市委组织部和市国资委审定;

(六)考核组向企业主要负责人反馈企业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考核情况,根据需要也可以直接向被考核对象本人反馈。

第四十一条企业领导人员考核评价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年度考核评价为“不称职”或连续两个年度考核评价为“基本称职”的,给予免职、降职、交流或解聘。任期考评评价为“不称职”的,不再续任。根据考核评价结果,建立企业领导人员业绩档案,作为对企业领导人员实施任免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八章 激励和约束

第四十二条建立健全以考核评价为基础,与岗位职责和工作业绩挂钩,短期激励与中长期激励、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企业领导人员激励机制。

第四十三条企业领导人员实行年薪制,依据年度和任期综合考核结果,按照市国资委制定的薪酬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十四条企业领导人员按规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等社会保险。

第四十五条建立健全企业领导人员监督机制。完善出资人监督,加强党内监督、法律监督和职工群众监督。

第四十六条市纪委和企业纪检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领导人员遵纪守法和廉洁从业情况进行监督,加强企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企业领导人员中的党员应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的规定,主动接受党组织和党员的监督。

第四十七条企业依法设立监事会,由市国资委委派人员与职工代表组成,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市国资委向企业派驻财务总监,对企业资产营运、财务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八条通过企务公开等形式,加强职工民主监督。企业领导人员每年应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报告履行职责和廉洁自律的情况,并由职工代表进行民主评议。

第四十九条按照公开、透明的原则,规范企业领导人员职务消费行为,明确标准,纳入企业预算管理。

第五十条完善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制度。企业法定代表人在离任时依照有关规定进行经济责任审计,任期中进行经济责任任中审计。企业发生重大投资、出现重大财务异常等情况时,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专项审计。

第五十一条实行董事会报告制度。董事会对企业经营管理状况应定期向市国资委报告。对企业重大产权、分配方案、一定数额以上的投资及贷款担保等重大事项,须按有关规定向市国资委报告或备案。

第五十二条实行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企业领导人员个人有关事项,须按管理权限及时向市纪委、市委组织部报告。报告事项的范围、内容和方式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实行企业领导人员责任追究制度。企业领导人员违反规定,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根据有关规定,追究企业领导人员领导责任。

第五十四条实行企业领导人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制度。企业领导人员任职和公务回避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企业领导人员一般不得在其他企业、事业单位、行业组织、中介机构兼任领导职务,确需兼职的,应按管理权限报批。

第九章 转任、免职和辞职

第五十六条距法定退休年龄二年的企业正职领导人员和距法定退休年龄三年的企业副职领导人员,原则上转任为非领导职务。由机关事业单位调任的企业领导人员,回原单位担任相应级别的非领导职务。

第五十七条企业领导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免去或解聘现职:

(一)因失职、渎职对企业造成重大损失或国有资产严重流失;

(二)与他人恶意串通,弄虚作假,故意损害国有资产,情节严重;

(三)因违反廉政准则规定情况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或违反党纪条规受到纪检监察机关立案查处的;

(四)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连续一年以上;

(五)因其他原因不适合继续担任现职。

第五十八条实行企业领导人员辞职制度。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一)因公辞职,是指企业领导人员因工作需要变动职务,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辞去现任职务。

(二)自愿辞职,是指企业领导人员因个人原因或其他原因,自行提出辞去现任职务。

(三)引咎辞职,是指企业领导人员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职务。

(四)责令辞职,是指市委及市委组织部根据企业领导人员任职表现,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职务。

第五十九条企业领导人员离职后,继续对原任职企业的商业秘密和核心技术负有保密义务,保密期限按原任职企业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条办理企业领导人员转任、免职和辞职事宜,按管理权限和法定程序进行。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市国资委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的全资和控股子领导人员的管理,适用本办法。国有参股企业中由国有出资方派出的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各镇、太仓港经济开发区港区、新区、科教新城及市级机关部门所属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六十二条本办法由中共太仓市委组织部、太仓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三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管理,完善各项工作制度,促进发展壮大,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 全体员工都必须遵守章程,遵守的规章制度和各项决定。

第三条 禁止任何组织、个人利用任何手段侵占或破坏财产。

第四条 禁止任何所属机构、个人损害的形象、声誉的行为。

第五条 禁止任何所属机构、个人为小集体、个人利益而损害利益或破坏发展。

第六条 通过发挥全体员工的积极性、创造性和提高全体员工的技术、管理、经营水平,不断完善的经营、管理体系,实行多种形式的责任制,不断壮大实力和提高经济效益。

第七条 提倡全体员工刻苦学习科学技术文化知识,有条件的情况下,为员工提供学习的条件和机会,努力提高员工的素质和水平,造就一支思想和技术过硬的员工队伍。

第八条 鼓励员工发挥才能,多作贡献。对有突出贡献者,予以奖励、表彰。

国有企业领导干部选拔采用什么规定?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建立科学规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富有生机与活力、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一支高举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素质的党政领导干部队伍,保证党的基本路线的全面贯彻执行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顺利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五)民主集中制原则;

(六)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符合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领导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能力,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

应当注重选拔任用优秀年轻干部。

第四条本条例适用于选拔任用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领导成员(不含正职)和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的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

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的领导成员的选拔任用,参照本条例执行。

选拔任用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参照本条例执行。

选拔任用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条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的职责,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选拔任用条件

第六条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水平,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做出实绩。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四)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五)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集中正确意见,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省部级党政领导干部,还应当努力达到中央对高级干部提出的各项要求。

第七条提拔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应当具备下列资格:

(一)提任县(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二)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

(三)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由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两年以上,由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应当在下级正职岗位工作三年以上。

(四)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地(厅)、司(局)级以上领导干部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五)应当经过党校、行政院校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五年内累计三个月以上的培训,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

(六)身体健康。

(七)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龄要求。

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破格提拔程序另行规定。

第八条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逐级提拔。越级提拔的,应当报经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

第九条党政领导干部可以从党政机关选拔任用,也可以从党政机关以外选拔任用。

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一般应当从后备干部中选拔。

第三章民主推荐

第十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民主推荐的结果在一年内有效。

第十一条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按照领导班子职位的设置全额定向推荐;个别提拔任职,按照拟任职位推荐。

第十二条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由下列人员参加:

(一)党委成员;

(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的党组成员或者全体领导成员;

(三)纪委领导成员;

(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党委工作部门、政府工作部门、人民团体的主要领导成员;

(五)下一级党委和政府的主要领导成员;

(六)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推荐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成员人选,应当有民主党派、工商联的主要领导成员和无党派人士中的代表人物参加。

第十三条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主持,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召开推荐会,公布推荐职务、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供干部名册,提出有关要求;

(二)填写推荐票,进行个别谈话;

(三)对不同职务层次人员的推荐票分别统计,综合分析;

(四)向上级党委汇报推荐情况。

第十四条个别提拔任职,参加民主推荐的人员和民主推荐的程序,参照本条例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民主推荐工作部门领导成员人选,由本部门的领导成员、内设机构领导成员、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和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参加;本部门人数较少的,可以由全体人员参加。

民主推荐内设机构领导成员人选,参照上列范围执行。

第十六条领导班子换届,由本级党委书记办公会根据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反馈的民主推荐情况,对考察对象人选进行酝酿,本级党委常委会研究提出考察对象建议名单,经与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沟通后,确定考察对象。对拟新进党政领导班子的人选考察对象,在本条例第十二条所列人员范围内进行公示。

个别提拔任职,由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考察对象人数一般应当多于拟任职务人数。

第十七条确定考察对象时,应当把民主推荐的结果作为重要依据之一,同时防止简单地以票取人。

第十八条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经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后,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民主推荐。所推荐人选不是所在单位多数群众拥护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第十九条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个别特殊需要的领导成员人选,可以由组织推荐提名,作为考察对象。

第四章考察

第二十条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严格考察。

部门与地方双重管理干部的考察工作,由主管方负责,会同协管方进行。

第二十一条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注重考察工作实绩。

各级党委(党组)根据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制定具体考察标准。

第二十二条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组织考察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二)同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者所在单位的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就考察工作方案沟通情况,征求意见;

(三)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干部考察预告;

(四)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考察、查阅资料、专项调查、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

(五)综合分析考察情况,同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者所在单位的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交换意见;

(六)考察组根据考察情况,研究提出领导班子调整的初步方案,向派出考察组的组织(人事)部门汇报,经组织(人事)部门集体研究提出任用建议方案,向本级党委(党组)报告。

第二十三条考察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

(一)党委、政府领导成员,人大常委会、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

(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领导成员;

(三)考察对象所在单位有关工作部门或者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

(四)其他有关人员。

第二十四条考察工作部门领导班子成员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

(一)考察对象上级领导机关有关领导成员;

(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领导成员;

(三)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

(四)其他有关人员。

考察内设机构领导职务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参照上列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听取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纪检机关(监察部门)和机关党组织的意见。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应当委托审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

第二十六条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已经提拔任职的,考察材料归入本人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下列内容:

(一)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

(二)主要缺点和不足;

(三)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情况。

第二十七条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派出的考察组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考察人员应当具有较高素质和相应资格。考察组负责人应当由思想政治素质好、有较丰富工作经验并熟悉干部工作的人员担任。

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并对考察材料负责。

第二十八条考察中了解到的考察对象的表现情况,一般由考察组向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和本人反馈。

第五章酝酿

第二十九条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在考察前,讨论决定或者决定呈报前,应当充分酝酿。

第三十条酝酿应当根据党政领导职位和拟任人选的不同情况,分别在党委(党组)、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等有关领导成员中进行。

工作部门领导成员人选,应当征求上级分管领导成员的意见。

非中共党员拟任人选,应当征求党委统战部门和民主党派、工商联主要领导成员、无党派人士中代表人物的意见。

第三十一条部门与地方双重管理干部的任免,主管方应当事先征求协管方的意见,进行酝酿。征求意见一般采用书面形式进行。协管方自收到主管方意见之日起一个月内未予答复的,视为同意。双方意见不一致时,正职的任免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协调,副职的任免由主管方决定。

第六章讨论决定

第三十二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或者决定提出推荐、提名的意见。属于上级党委(党组)管理的,本级党委(党组)可以提出选拔任用建议。

第三十三条市(地)、县(市)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正职的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由上级党委常委会提名,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由党委常委会作出决定,决定前应当征求全委会成员的意见。

第三十四条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表决。对影响作出决定的问题,会后应当及时查清,避免久拖不决。

党委(党组)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党委(党组)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五条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党委(党组)分管干部工作的领导成员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逐个介绍领导职务拟任人选的提名、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

(二)参加会议人员进行讨论;

(三)进行表决,以党委(党组)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第三十六条需要报上级党委(党组)审批的拟提拔任职的干部,必须呈报党委(党组)的请示并附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考察材料、本人档案和党委(党组)会议纪要、讨论记录、民主推荐材料。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对呈报的材料应当严格审查。

第三十七条需要报上级备案的干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第七章任职

第三十八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

提拔担任地(厅)、司(局)级以下领导职务的,除特殊岗位和在换届考察时已进行过公示的人选外,在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七至十五天。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第三十九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

提拔担任下列非选举产生的地(厅)、司(局)级以下领导职务的,试用期为一年:

(一)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工作部门的副职和内设机构的领导职务;

(二)纪委内设机构的领导职务;

(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的非国家权力机关依法任命的领导职务。

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职级安排工作。

第四十条党政机关部分专业性较强的领导职务实行聘任制。聘任制领导职务的每一个聘任期不超过五年,可以连续聘任。聘任程序另行规定。

第四十一条对决定任用的干部,由党委(党组)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

第四十二条党政领导职务的任职时间,按照下列时间计算:

(一)由党委(党组)决定任职的,自党委(党组)决定之日起计算;

(二)由党的代表大会、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人民代表大会、政协全体会议选举、任命的,自当选、任命之日起计算;

(三)由人大常委会或者政协常委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自人大常委会、政协常委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之日起计算;

(四)由党委向政府提名由政府任命的,自政府任命之日起计算。

第八章依法推荐、提名和民主协商

第四十三条党委向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推荐需要由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应当事先向人民代表大会临时党组织或者人大常委会党组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的党员介绍党委的推荐意见。人民代表大会的临时党组织、人大常委会党组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及人大代表中的党员,应当认真贯彻党委推荐意见,带头依法办事,正确履行职责。

第四十四条党委向人民代表大会推荐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应当以本级党委名义向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交推荐书,介绍所推荐人选的有关情况,说明推荐理由。

党委向人大常委会推荐由人大常委会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应当在人大常委会审议前,按照规定的程序提出,介绍所推荐人选的有关情况。

第四十五条党委向政府提名由政府任命的政府工作部门和机构的领导成员人选,在党委讨论决定后,由政府任命。

第四十六条领导班子换届,党委推荐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的领导成员人选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主要领导成员人选,应当事先向民主党派、工商联主要领导成员和无党派人士中代表人物通报有关情况,进行民主协商。

第四十七条党委推荐的领导干部人选,在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任命或者人大常委会任命、决定任命前,如果人大代表或者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所推荐人选提出不同意见,党委应当认真研究,并作出必要的解释或者说明。如果发现有事实依据、足以影响选举或者任命的问题,党委可以建议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按照规定的程序暂缓选举、任命、决定任命,也可以重新推荐人选。

第四十八条党委推荐、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落选后,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条件,可以推荐为其他职务人选,也可以在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上再次推荐为同一职务人选。

党委推荐、由人大常委会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在人大常委会未获通过,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条件,通过进一步酝酿,可以在另一次人大常委会上继续推荐。两次未获通过的,不得再推荐为本地同一职务人选。

政协领导成员候选人的推荐和协商提名,按照政协章程和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章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

第四十九条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是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方式之一。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主要适用于选拔任用地方党委、政府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或者其人选,党政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或者其人选,以及其他适于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的领导职务。公开选拔面向社会进行,竞争上岗在本单位或者本系统内部进行。

第五十条报名参加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人员的基本条件和资格,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六条和第七条的规定。

第五十一条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工作在党委(党组)领导下进行,由组织(人事)部门组织实施,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公布职位、报考人员的资格条件、基本程序和方法等;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三)统一考试(竞争上岗须进行民主测评);

(四)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人选方案;

(五)党委(党组)讨论决定。

第十章交流、回避

第五十二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制度。

(一)交流的对象主要是: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在一个地方或者部门工作时间较长的;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交流的重点是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的领导成员,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党委、政府部分工作部门的主要领导成员。

(二)地方党委、政府领导成员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十年的,必须交流。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另行规定。

同一地方(部门)的党政正职一般不同时易地交流。

(三)党政机关内设机构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时间较长的,应当进行交流或者轮岗。

(四)干部交流可以在地区之间、部门之间、地方与部门之间、党政机关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之间进行。

(五)交流的干部接到任职通知后,应当在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限定的时间内到任。

(六)地方党委、政府领导成员原则上应当任满一届。

第五十三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

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

担任县(市)委书记、县(市)长职务以及县(市)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门主要领导职务的,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长地任职。民族自治县另行规定。

第五十四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一章免职、辞职、降职

第五十五条党政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一)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二)在年度考核、干部考察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

(三)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第五十六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制度。

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辞职手续依照法律或者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五十七条因公辞职,是指领导干部因工作需要变动职务,依照法律或者政协章程的规定,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人大常委会或者政协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第五十八条自愿辞职,是指党政领导干部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自行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自愿辞职,必须写出书面申请,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审批。任免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予以答复。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擅自离职的,给予纪律处分。

党政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出辞职:

(一)在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职位任职且不满解密期限的;

(二)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

(三)有其他特殊原因的。

第五十九条引咎辞职,是指党政领导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第六十条责令辞职,是指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党政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表现,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领导职务。拒不辞职的,应当免去现职。

第六十一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降职制度。

因工作能力较弱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

第六十二条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的干部,在新的岗位工作一年以上,实绩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担任或者提拔担任领导职务。

第十二章纪律和监督

第六十三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例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准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提高干部的职级待遇;

(二)不准以书记办公会、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党委(党组)会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

(三)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

(四)不准个人决定干部任免,个人不能改变党委(党组)会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

(五)不准拒不执行上级调动、交流领导干部的决定;

(六)不准要求提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或者指令提拔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

(七)不准在机构变动和主要领导成员工作调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或者干部在调离后,干预原任职单位的干部选拔任用;

(八)不准在选举中进行违反党的纪律、法律规定和有关章程的活动;

(九)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

(十)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封官许愿,营私舞弊,搞团团伙伙,或者打击报复。

第六十四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干部任免事项,不予批准;已经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一律无效,由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予以纠正,并按照规定对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作出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者交流决定的,依照法律及有关规定就地免职或者降职使用。



以上内容,可以参考执行!祝顺!

中国干部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1)党管干部原则 党管干部原则,即只有中央及党的各级地方委员会才拥有处理干部管理及其相关事务的权力。这是中国干部人事制度的根本原则和基本制度。 党管干部也是中国共产党干部管理的根本原则。干部管理的基本体制是分部分级管理。中国共产党管理全国干部的核心是干部任免权。干部调配是中国共产党党管干部的一个重要方面。 (2)干部录用 干部录用,即按照一定的原则,采取一定的方式吸纳干部的制度。它是整个干部队伍的“进口”,直接关系到干部的数量和质量,是干部人事管理的主要环节。 录用干部按照“德才兼备”的原则, “实行公开招考、自愿报名、坚持考试、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用”的办法。 干部录用的渠道主要有考试录用,转业军人、大中专毕业生录用,从企事业、工厂和农村吸收,培训录用等。 (3)干部任用制度 干部任用制度,即用人单位根据一定的条件与标准,遵循特定的原则,运用一定的方式,合理使用工作人员的制度。中国干部任用制度的方式主要包括:考任、选任、委任、聘任。 (4)鉴定考核制度 鉴定考核制度,是指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的、在干部录用提拔过程中进行的、对干部的正式评价制度。 干部鉴定必须考核坚持德才兼备原则,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德”主要包括政治品质、思想作风和职业道德等内容;“能”主要是指公务员从事本职工作的业务知识和工作能力;“勤”主要是指公务员的工作态度和勤奋敬业的表现,包括工作积极性、纪律性、责任感、出勤率等内容;“绩”就是公务员的工作成绩和实际贡献,即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益和贡献。 鉴定考核可以采用公开或秘密的方式,主要由中国共产党组织部门和被鉴定人所在单位的组织做出。

如何执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规定》和《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准则》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防止腐败行为的发生,维护出资人利益,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

  第三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依法经营、廉洁从业、诚实守信、勤勉敬业,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切实维护国家、社会、企业利益和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廉洁从业行为规范

  第四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忠实维护国家利益和出资人利益。不得有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下列行为:

  (一)违反决策原则和程序决定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及重要人事任免;

  (二)违反规定决定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借贷等事项;

  (三)违反规定对外投资、担保、融资、为他人代开信用证、采办、销售、进行工程招标投标等;

  (四)未经批准,或者批准后未办理保全国有资产的相关法律手续,用企业资产以个人或者他人名义在国(境)外注册、投资参股、购买上市股票、购置不动产或者进行其他经营活动;

  (五)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从事违反财经制度的活动;

  (六)弄虚作假、谎报业绩或者搞不切实际的“政绩工程”;

  (七)偷逃国家税费或者故意拖延应缴国家税费,隐瞒、截留国有资本收益或者故意拖延应缴国有资本收益;

  (八)未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批准,决定企业领导人员的薪酬和福利待遇;

  (九)其他滥用职权损害国家利益和出资人利益的行为。

  第五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不得有以权谋私、损害企业利益的下列行为:

  (一)私自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或者在本企业的同类经营企业、关联企业和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从事证券投资以外的投资入股;

  (二)接受或者索取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以及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的不正当利益;

  (三)违反规定兼任下属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行业组织、中介机构的领导职务,或者经批准兼职的,擅自领取兼职工资或者其他报酬;

  (四)将企业经济往来中的折扣费、中介费、回扣、佣金、礼金等据为己有或者私分;

  (五)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六)利用企业的商业秘密、知识产权、业务渠道为本人或者他人从事牟利活动;

  (七)未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重大捐赠、赞助事项;

  (九)其他滥用职权损害国家利益和出资人利益的行为。

  第六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以国家和企业利益为重,正确行使经营管理权,对本人及亲属有可能损害企业利益的行为,应当主动回避,防止可能出现的利益冲突。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规定,在与本企业有关联、依托关系的私营和外资企业投资入股;

  (二)将国有资产委托、租赁、承包给自己的配偶、子女及其他有利益关系的人经营;

  (三)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及其他有利益关系的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各种便利条件;

  (四)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有利益关系的人投资经营的企业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所在企业发生非正常经济业务往来;

  (五)按规定应当实行任职和公务回避而没有回避;

  (六)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在与原任职企业有业务关系的私营、外资企业和中介机构担任职务、投资入股,或者在上述企业或单位从事、代理与原任职企业经营业务相关的经营活动;

  (七)其他可能损害企业利益的行为。

  第七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增强民主管理意识,严格执行企业民主管理制度,自觉接受民主监督。不得有侵犯职工群众合法权益的下列行为:

  (一)在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中违反民主管理制度,谋取私利;

  (二)按照规定应当公开、公示的事项而未公开、公示;

  (三)在职工利益分配中,不依据企业章程和有关规定,暗箱操作、有失公平;

  (四)为谋求业绩,违反劳动、安全、社会保障等法律法规,忽视职工安全卫生保护,危害职工生命、健康;

  (五)其他侵犯职工群众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八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规范职务消费行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企业发生非政策性亏损期间,购买或者更换小汽车、装修办公室、添置高档办公用品等;

  (二)违反规定用公款进行高消费娱乐活动;

  (三)用公款支付或者报销应当由个人承担的购置住宅、住宅装修、物业管理等生活费用;

  (四)超过规定标准报销差旅费、业务招待费;

  (五)使用信用卡、签单等形式消费,不提供原始凭证和相应的情况说明;

  (六)其他违反规定的职务消费行为。

  第三章 实施与监督

  第九条 国有企业应当依据本规定制定规章制度,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保证本规定的贯彻执行。

  国有企业党委(党组)书记、董事长、总经理为企业实施本规定的主要责任人。

  第十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将贯彻落实本规定的情况作为述职述廉的一项重要内容,接受监督和民主评议。

  第十一条 国有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职务消费制度,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批准,并以适当方式向职工群众公开。

  第十二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向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定期报告兼任职务和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的从业情况,以及有可能产生利益冲突的其他情况。

  第十三条 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国有企业应当加强对领导人员任职期间及离职和退休后从业行为的管理,并结合本规定建立领导人员的从业承诺抵押制度。

  第十四条 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负责本规定的贯彻落实,应当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进行经常性的教育和监督,并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收入分配、薪酬管理制度,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第十五条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和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加强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并将其廉洁从业情况作为领导人员考察、考核的重要内容和任免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的纪检监察机构以及企业的纪检监察机构依据职责权限,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或者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章 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第十七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的,应当根据违规行为的情节轻重,依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及企业纪律追究责任。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中的共产党员违反本规定的,除依照前款处理外,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党纪处理。

  第十八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的,还可以由有任免权的机构给予组织处理。

  组织处理措施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与纪律处分合并使用。

  第十九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在依据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追究责任的同时,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应当责令退还;给国有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拒不履行从业承诺抵押、拒不退还或者拒不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国有企业应当通过法律途径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受到撤职以上纪律处分的,五年内不得担任国有企业的领导职务。

  违反本规定给国有资产造成重大损失或者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国有企业领导职务。

  第二十一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包括作为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的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尚未实行政资分开代行出资人职责的政府主管部门以及授权经营的母。

  第二十三条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中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其他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国有参股企业中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并报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备案。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已经发布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依据本规定执行。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

  为进一步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结合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实际,制定本准则。

  总则

  执政党的党风关系党的生死存亡。坚决惩治和有效预防腐败,是党必须始终抓好的重大政治任务。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重要保障;是新时期从严治党,不断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推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本要求;是正确行使权力、履行职责的重要基础。

  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必须在党员和人民群众中发挥表率作用,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必须模范遵守党纪国法,清正廉洁,忠于职守,正确行使权力,始终保持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必须弘扬党的优良作风,求真务实,艰苦奋斗,密切联系群众。

  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必须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按照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要求,加强教育,健全制度,强化监督,深化改革,严肃纪律,坚持自律和他律相结合。

  第一章 廉洁从政行为规范

  第一条 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

  (二)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三)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

  (四)以交易、委托理财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

  (六)违反规定多占住房,或者违反规定买卖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

  第二条 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

  (二)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

  (三)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

  (四)个人在国(境)外注册或者投资入股;

  (五)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六)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第三条 禁止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假公济私、化公为私。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二)违反规定借用公款、公物或者将公款、公物借给他人;

  (三)私存私放公款;

  (四)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

  (五)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

  (六)违反规定用公款购买商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

  (七)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八)挪用或者拆借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等公共资金或者其他财政资金。

  第四条 禁止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

  (二)不按照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

  (三)私自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四)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五)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

  (六)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七)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八)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

  第五条 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要求或者指使提拔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

  (二)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学习、培训、旅游等费用,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出国(境)定居、留学、探亲等向个人或者机构索取资助;

  (三)妨碍涉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案件的调查处理;

  (四)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

  (五)默许、纵容、授意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以本人名义谋取私利;

  (六)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党员领导干部之间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

  (七)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社会中介服务等活动,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或者中外合资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

  (八)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异地工商注册登记后,到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第六条 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在公务活动中提供或者接受超过规定标准的接待,或者超过规定标准报销招待费、差旅费等相关费用;

  (二)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和办公用品;

  (三)擅自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供个人使用;

  (四)违反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或者使用小汽车;

  (五)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用公款或者通过摊派方式举办各类庆典活动。
  第七条 禁止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谋取私利。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市场经济活动;

  (二)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

  (三)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

  (四)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

  (五)干预和插手农村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

  第八条 禁止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和沽名钓誉的“政绩工程”;

  (二)虚报工作业绩;

  (三)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借机敛财;

  (四)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显失公平;

  (五)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荣誉、职称、学历学位等利益;

  (六)从事有悖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的活动。

  第二章 实施与监督

  第九条 各级党委(党组)负责本准则的贯彻实施。主要负责同志要以身作则,模范遵守本准则,同时抓好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贯彻实施。

  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协助同级党委(党组)抓好本准则的落实,并负责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 各级党委(党组)要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方面的教育,将本准则列为党员领导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

  第十一条 各级党委(党组)要认真落实党内监督的各项制度,通过贯彻实施民主生活会、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巡视、谈话和诫勉、述职述廉、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以及考察考核等监督制度,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执行本准则情况的监督检查。

  党员领导干部参加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要对照本准则进行检查,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向党组织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自觉接受监督。
  第十二条 党员领导干部组织实施和执行本准则的情况,应列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作为对其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本准则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贯彻实施本准则,要坚持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相结合,发挥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人民群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准则适用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

  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领导人员中的党员;县(市、区、旗)直属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科级党员负责人,乡镇(街道)党员负责人,基层站所的党员负责人参照执行本准则。

  第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可以依据本准则,结合各自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报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备案。

  中央军委可以根据本准则,结合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

  第十七条 本准则由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7年3月发布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同时废止。

如何理顺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体制机制

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制度, 选拔任用企业领导人员问题, 对于搞好国有企业推进国民经济健康运行和长远发展。 保持和促进我国改革发展, 稳定大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因此, 如何深化企业领导体制改革, 选拔任用好企业领导干部, 已成为当前人们普遍关注的问题。一、 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机制方面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改革开放以来, 国有企业改革不断深化, 从扩大企业自主权到转换经营机制, 实行政企分开, 从提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到“三改一加强” 、 “抓大放小” , 国有企业改革在实践中不断吸取经验, 取得了巨大成绩。 与此同时, 各级党委、 政府部门, 在加强企业领导班子建设, 改革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机制, 加强和改进企业党建工作, 推进民主管理、 民主监督等方面作出了不懈努力, 进行了大量的探索和实践, 使企业领导人员的素质、 思想作风、 精神面貌发生了显著变化, 促进了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 但是,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机制方面存在许多问题,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体制尚未理顺。 一是有些地方、 部门沿袭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模式, 政企职责不分、 产权关系模糊、 管人管资产不统一。 董事长、 总经理“同纸任命” 的现象较为突出。 二是由于条块分割、 部门分割的影响, 对部分企业领导班子的管理不能集中统一, 存在着一个班子多头管理的现象。 三是在“兼并联合” 过程中, 个别企业跨地区兼并, 企业的隶属关系发生了变化, 对被兼并的企业来说, 效益好时谁都想管, 效益差时, 谁都不愿意管, 出现“空档” 。 四是制企业的董事会、 经理层、 党委会、 监事会等机构, 职能没有明确界定。 五是中央规定“取消国有企业和企业领导人员的行政级别” , 取消后怎么办?目前还没有一个具体的、 可操作的办法等等。( - - )企业领导人员的整体素质不高, 培育机制不完善。 从客观上讲, 现有企业领导人员的主体仍然是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国有计划指令的执行人员, 他们虽然经过市场磨练、 知识培训, 但就整体而言, 还不能很好地适应市场经济、 知识经济的需要。 培训方式单调、 方法不灵活。 对后备人才培训的力度不大, 缺乏前瞻性。 有的企业领导对培训重视不够, 以为工作忙, 任务重, 岗位离不开, 不参加培训, 有的干脆找其他人员“顶训” 。( 三)能上能下的企业领导人员的选拔任用机制尚未形成。 一是“公开、 平等、 竞争、 择优” 的选拔机制还没真正建立起来, 年青优秀的人才不能脱颖而出。 二是“论资排辈” 和平衡照顾的思想观念仍然束缚部分人的思想, “官本位” 的思想根深蒂固, “能上不能下” 的现象仍然存在, 有的中型企业领导人员职数竟达十几人。 三是在企业领导人员的考评上有的还没有形成体系, 考核指标的设置比较概括笼统,在选取考评者时, 大都由各单位选派指定, 人为因素多, 技术含量低,不能客观真实地反映考核对象的真实面貌。 四是由于困难企业较多和受行业、 地域等条件的限制, 企业领导人员流动趋缓, 企业领导人员很难进人党政机关任职, 党政机关干部也不愿意到企业去。( 四)企业领导人员的激励约束机制不配套。 许多经济界的专家学者认为, 导致目前国有企业亏损的主要原因固然是多种多样, 但一个根本性的问题是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盈利动机弱化, 企业领导人员的贡献往往得不到充分体现。 有的政府部门同企业签订了年度经营目标或扭亏减亏目标, 由于缺乏有效的指标考核体系. 落实不到位,结果也只是干好干坏一个样。 有的对企业领导人员激励, 偏重了政治上的提拔重用和精神鼓励, 在物资刺激上标准较低, 兑现也相对滞后, 有的以财政紧张为借口, 不愿建立激励机制。 同时, 在企业领导人员的监督约束上。 虽然有党内监督、 行政监督、 法律监督、 舆论监督和职工群众监督等多个方面, 各有其独立作用, 具有一定的局限性。( 五)改制企业内部运行不健全。 在转换经营机制和建立现代企〔 作者简介〕周幸, 中共河南平顶山市委党校副教授。业制度过程中, 由于没有统一的、 行之有效的可操作的规范体系和保障机制, 领导体制不好把握; 新三会( 股东会、 董事会、 监事会)与老三会( 党委会、 职代会、 工会)之间的关系问题, 在有的企业位置摆的不正。 关系处的不太好。 有些企业党组织没有很好地参与重大问题决策, 有些企业的职代会、 纪委、 监事会的监督力度不够。二、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机制存在问题的原因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机制存在问题的原因比较复杂, 主要是以下几个方面还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 一)思想观念不适应。 一是有些党委和政府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培养和造就关心重视不够, 存在着重党政干部, 轻企业干部人员的倾向, 还没有牢固树立企业领导人员是社会财富的直接创造者和带头人的观念。 二是“官本位” 的传统意识根深蒂固,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干出了成就, 认为只有提拔到党政机关做“官员” 才算重用。 三是现代社会化大生产观念淡薄, 人们没有把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层当作推进经济、 社会发展的主体, 企业领导人员没有得到社会应有的理解和尊重。( 二)领导体制不适应。 由于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相对企业来说较为滞后。 “产权明晰, 权责明确, 政企分开” 难以落实到位, 企业没有完全实现“自主经营、 自负盈亏、 自我发展、 自我约束” 的市场经济主体。 因此, 大部分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选拔、 任用、 考评、 升降、调动仍由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部门掌管, 同政府官员如出一辙, 企业领导人员仍是行政干部的化身, 没有职业化、 市场化, 其脱颖而出的机制和社会环境尚未形成。( 三)管理模式不适应。 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 基本套用对党政干部管理的模式, 表现选择标准相同、 日常管理相同、 任免程序相同。 对企业领导人员的选拔与党政干部的选拔方法一样, 采取下级推荐, 组织人事部门派人考察, 上级党委讨论决定的程序进行, 没有体现出企业领导人员的特点和应具备的素质要求。( 四)自身素质不适应。 目前国有大中型企业的领导人员, 大多数是在计划经济的环境中成长起来的, 缺乏市场经济知识和必要的法律法规知识, 致使一部分企业领导人员不能适应时代和形势发展的需要。( 五)方式方法不适应。 公有制形式的多样化, 要求企业领导人员的选用方式和方法也要多样化。 而现实中选拔任用的方式方法仍然以组织任命为主, 引进竞争机制和市场配置人才不够。 特别是随着< 企业法> 的贯彻落实, 职工的自主意识不断增强, 在委任制、 聘任制和选举制发生矛盾时。 一些政策法规难以协调。( 六)后备干部队伍建设不适应。 一是数量不足, 在进行企业后备干部推荐时。 有的企业就没有符合条件的人选。 二是现职岗位与后备人员数量没有合理配置, 并且后备人员能进班子挑重担的较少。三是企业后备人员建设缺乏总体规划, 工作也存在随意性。 实践锻炼的跨度小. 培养与使用脱节现象还相当严重。 四是各类经济管理、专业技术人才数量偏少, 加之目前企业比较困难。 毕业生不愿在企业干。 后备来源贫乏, 企业也没有相应的“留住人才” 的具体办法, 原有的毕业生也纷纷离开企业, 这直接影响着后备人才的来源和质量。三、 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新机制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过程中, 企业的产权制度、 组织制度等正在向多元化转变, 这就迫切要求改革企业人事制度, 探索党管干部和市场配置的途径和办法, 研究和建立一套科学、 完善的选用、 培育、 考评、 激励和监督制约的新机制。( 一)实行分类分层管理, 建立以资产责任为纽带的企业干部管理新体制。 实行企业领导人员分类分层管理工作, 重点是解决实际上存在的按行政隶属关系管理产权代表, 企业领导人员按党政干部管理以及产权代表与经营者“同纸任命” 和由同一个管理部门管理的做法。 分层分类管理的意向包括: 企业领导与党政千部分类管理; 改制企业与未改造企业分类管理; 企业行政领导与党群领导分类管理;16 9  万方数据 企业按资产规模分成一类、 二类企业; 改制企业决策层、 执行层、 监督层, 实行分层管理; 经理与副经理实行分层管理。 具体办法是:1. 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 实行企业领导人员与党政机关干部的分类管理。 企业和企业领导人员不再套用党政机关的行政级别, 根据企业资产规模、 业绩( 效益)明确企业享受相应的政治待遇。 企业明确政治待遇后, 仍按照产权关系确定企业领导干部的管理关系。 如市管一类企业享受正县级的政治待遇; 市管二类企业享受副县级的政治待遇。 企业领导人员在任职期问, 享受相应的企业政治待遇, 调离后不荐保留, 企业领导人员调入党政机关工作的, 原在企业享受的政治待遇, 可以作为确定新岗位级别的参照依据。2. 按照企业领导人员不同岗位的特点, 对企业领导人员实行分类分层管理, 重点作好董事长与经理、 经理与副经理的分层管理, 出资方或暂代行出资主体职能的主管部门重点管好国有企业的董事会、 监事会成员; 经理班子成员有董事会进行任免和管理, 保证董事长对经理的提名权。 经理对副经理的提名权。3. 国有资产控股按《法》 规定的程序办理干部任免手续; 未改制企业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按< 企业法> 规定的程序和干部管理权限进行管理; 党群组织负责人按《党章》 、 < 工会法》 规定的程序和干部管理权限进行管理。4 . 企业问的管理关系不再依据行政级别的高低来确定。 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授权后, 产权关系已经明晰的国有独资企业, 以及资产关系清晰的有限责任、 股份, 都要按照产权关系, 坚持谁出资、 谁派人、 谁控股、 谁管理的原则, 逐步建立以资产责任为纽带的企业干部管理体制。( - - )建立科学规范的企业领导人员考评机制。 建立科学规范的企业领导干部考评机制, 是搞好企业千部管理的基础工程。 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做起:1. 建章立制, 加强领导。 根据地区工作情况, 详细制定企业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工作办法, 对年度考核工作坚持的原则、 考核的内容、采取的办法等做出明确的规定, 并成立由党委、 政府、 组织、 人事、 经贸、 工会、 财政等领导同志组成的企业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委员会, 以加强组织领导。 在每次实施中, 制定可行的考核方案, 使整个工作有条不紊地顺利进行。2. 审计先行, 保证考核质量。 安排由经贸委、 审计局、 财政局、 人事局等单位参加组成审计工作组, 集中时间, 坚持账物同审、 分类评审的办法, 重点审计企业主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 职工收入情况, 财经纪律执行情况及企业的潜亏因素和历史包袱情况。 审计后写出有情况、 有问题、 有分析、 有建议的审计报告和企业财务状况说明书。 通过审计分析, 进一步明确哪些因素是主观原因造成的, 哪些是客观原因造成的, 哪些是班子集体的问题, 哪些是个人问题, 为企业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工作提供客观真实的依据。3. 细化分解民主评议项目。 对领导干部素质中的抽象内容加以量化评判。 从组织部、 经贸委、 人劳局、 总工会、 纪检委和企业主管局委抽调素质较高的同志, 组成考核组, 采取民主测评, 个别谈话, 召开座谈会, 查阅有关资料, 现场考察, 综合评价, 反馈考核意见, 制定措施等步骤和方法, 对企业领导人员进行全面考核。4 . 反馈考核情况。 增强整改的针对性和时效性。 在工作中, 把反馈考核情况和制定整改措施作为年度考核工作的一项重要程序。领导班子的考核情况由考核组对企业领导班子进行集体反馈, 对领导干部个人情况进行单独反馈。 意见反馈后. 每个领导干部针对反馈意见, 认真制定整改措施。 既要实事求是地肯定成绩, 又面对面地指出问题, 进一步加强班子建设, 促进个人素质的提高。5. 有效运用考核结果。 调动企业领导干部的创业积极性。 考核工作结束后, 根据考核组、 主管局委的意见, 参考组织部门平时掌握的情况, 结合计生、 综合治理、 文明委、 纪检委等部门对该年度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处理决定, 按照该年度企业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等次确定原则。 对企业领导干部年度工作情况按“优秀、 称职、 基本称职和不称职” 确定考核等次。 把考核结果作为企业领导干部选拔任用、 职务升降、 奖惩、 调整工资的重要依据。( 三)建立公平竞争择优的企业领导人员选拔任用机制。 要根据企业领导人员不同特点和任职标准。 积极探索党管干部与竞争机制相结合的途径和办法, 在平等竞争的氛围中, 分出高低, 辨出能庸, 真正做到能上能下。1. 实行推选制选择企业党政主要负责人。 推选制就是由上级党委或组织部门统一组织, 采用推荐( 包括群众、 组织推荐)与公开选举相结合选择企业领导人员的一种方式。 实行推选制应坚持党管干部原则, 群众公认原则, 公开、 平等、 竞争、 择优原则, 依法办事原则和典型示范、 平衡推进的原则。 在制定工作方案, 搞好宣传动员, 进行民主推荐和资格审查的基础上, 经组织考察后确定候选人, 然后组织演讲答辩和组织选举。 选票当场公布, 并将得票多的候选人确定为拟17 0任人选,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办理任职手续。2. 实行竞聘制选择企业班子副职。 实行企业副职竞聘上岗, 就是把组织考核推荐同民主选举、 公开竞争、 经营者依法聘任有机地结合起来, 通过自愿报名、 演说答辩、 职工投信任票、 组织考核、 征求法人代表意见、 依法聘任等程序, 坚持公开、 平等、 竞争、 择优原则, 在综合分析的基础上选拔任用企业副职。3. 在国有中小型企业推行民主选择企业经营者。 坚持党管干部原则的前提下, 走好群众路线, 依靠群众, 尊重职工群众意愿, 把群众公认的优秀人才选拔为企业经营者。 重点抓好“民主推荐、 组织考察、 集体研究” 等环节。4 . 对企业中层管理人员全面实行竞争上岗。 按照“群众评议、 公开竞争、 组织考察” 等方式对中层管理人员全面实行竞争上岗, 使一批德才兼备的人才脱颖而出, 优化企业中层干部结构, 增强他们的危机感、 责任感、 使命感, 促进企业工作作风的转变和企业管理水平的提高。( 四)建立企业领导人员激励约束机制。 对企业近三年来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职工年均收入、 主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和班子自身建设情况进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 制定企业领导人员奖励办法。 以年度考核为依据, 采取与年度经营目标责任制、 任期经营目标责任制、 扭亏目标责任制相结合的办法, 进行物资奖励和精神奖励。 对贡献突出的企业领导人员。 努力提高其政治待遇, 赋予一定的政治荣誉、 社会地位和参政议政的权力, 以激发企业领导人员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五)以委派财务总监为重点, 建立健全企业领导人员监督约束机制。1. 按照“谁出资、 谁派出” 的原则, 对企业派出财务总监。 财务总监是对企业财务活动和会计活动进行管理和监控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 要求财务总监除政治坚定、 原则性强外, 应具有扎实的企业财会专业知识和现代企业管理基础知识, 熟悉经济、 财务等方面的法律法规。 财务总监应承担以下四项主要责任: ①对投资方负责, 保证企业财务会计活动健康运行, 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②对企业财务报表, 报告的真实性、 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 ③对参与拟订的计划、 决策失误所造成的企业经济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④对未能发现和制止企业违反国家财经管理法律、 法规的行为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财务总监的任期, 一般与企业行政领导要建立财务总监的定期和任期考核制度, 以推动其更好地履行职责, 发挥职能作用。2. 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监督机制。 要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的监督机制, 明确股东会、 董事会、 经理、 监事会的职责, 使他们之间形成运作高效、 相互制衡的关系。 健全企业的规章制度, 特别是严格的人事、财务管理制度, 认真照章办事。 要充分发挥企业党组织、 工会、 职代会和职工的监督, 实现对企业领导人员的有效监督。3. 要加大企业外部的社会团体、 新闻舆论、 职能部门对企业经营活动的监督力度, 以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促进企业领导人员健康成长。( 六)健全多元化的企业领导人员培育机制。 要制定企业领导人员教育培训规划, 加强培训工作的管理, 明确培训部门的职责任务,加强培训基地建设, 形成多元化的培训网络。1. 搞好岗前培训, 实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任职前不具有企业领导人员任职资格的, 不能上岗。2. 坚持在岗培训, 要采取有效措旋. 朴齐现有企业领导人员所欠缺的政治法律经营管理等方面的知识, 提高其政治业务素质。3. 改进培训方法和培训质量, 按照“缺什么、 补什么” 的原则, 精选培训内容, 增强培训的针对性, 实用性。 采取“产、 管、 学” 相结合灵活多样的形式, 进行全方位的沟通与学习。4 . 改收费培训为政府出资培训, 以免受训者将组织培训视为利用行政权进行商业盈利活动, 影响培训的神圣性和客观效果。5. 建立企业后备领导人才培育培训。 把“备、 管、 育、 用” 有机地结合起来, 按照企业对后备人才的知识结构、 专业方向、 组织能力、 阅历实践的要求, 在搞好政治业务培训的基础上, 强化实践锻炼。 实行交叉任职、 换岗锻炼和挂职锻炼的方法, 以缩短人才成长周期, 提高上岗后的适应能力。国有企业的改革发展是不断前进的。 企业领导人员管理体制要随着时代的发展变化, 在继承中创新, 在巩固中提高, 在改革中理顺。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到现阶段, 理顺领导人员管理机制固然重要, 但仅靠单项改革也难以进行。 必须在国有企业改革的系统性、 协调性、 整体性方面要有大的突破。 在实行政企分开转变政府职能, 积极培育各类要素市场, 构筑完善的市场体系, 健全社会保障体系为企业改革发展创造更好的外部环境等问题上做出不懈努力, 以促进国有企业更加良好健康的发展。

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工作的通知的文件全文

为了坚持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充分发挥国有企业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促进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工作通知如下:一、认清形势和任务,增强搞好国有企业党建工作的责任心和紧迫感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已经进入重要的发展时期。实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加快经济体制和经济增长方式的根本性转变,必须切实搞好国有企业,这是事关全局的一项紧迫的战略任务。几十年来,国有企业不断发展壮大,为我国建立独立的比较完整的国民经济体系和巩固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做出了历史性贡献。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国有企业又为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做出了新的重大贡献。搞好国有企业不仅是重大的经济问题,而且是重大的政治问题。各级党委和领导同志必须实事求是地分析当前国有企业面临的新形势、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从战略上全局上深刻认识搞好国有企业的重大意义,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进一步统一思想,坚定信心,扎实工作,千方百计把国有企业搞好。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现代企业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础,是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国有企业深化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要坚持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也要体现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的要求。坚持党对国有企业的政治领导,发挥国有企业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充分依靠和调动职工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这是我们的政治优势,是建立有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的本质要求。国有企业面向市场,深化改革,转换经营机制,加强内部管理,加快技术进步,提高经济效益,都迫切需要增强国有企业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充分发挥党组织的作用。中央对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和企业党的建设一直是重视的,指导思想和方针原则是明确的。各级党委和政府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进行了有益的探索。许多国有企业党组织在深化企业改革、加强内部管理、推动企业发展、克服生产经营中的困难、增强职工群众凝聚力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从总体上看,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在逐步加强,但发展很不平衡,有些问题亟待解决。一是对加强和改进企业党建工作,发挥党组织作用的必要性、重要性、紧迫性认识不足,淡化和削弱企业党组织作用的消极影响还没有完全消除。二是一些地方、部门和国有企业对贯彻中央确定的企业党建工作方针、原则和任务、要求不够得力,没有抓好落实。三是在国有企业深化改革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如何做好党建工作,有些企业领导人员和部分党务工作者思想观念、工作方法还不适应。这些问题,已经程度不同地影响企业党组织作用的发挥,影响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和企业的发展,必须引起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使企业的改革、发展和党的建设都有一个大的进步。二、坚持党对国有企业的政治领导,充分发挥国有企业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坚持党对国有企业的政治领导,是一个重大原则问题,任何时候都不能动摇。党对国有企业的政治领导,主要体现在:坚持国有企业的社会主义方向,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在企业贯彻执行;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按照管理权限,依法选派、推荐国有资产产权代表和企业经营管理负责人,并对他们实施教育、培养、考核、监督;坚持发挥企业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强调坚持党对国有企业的政治领导,但不能以党代政、以党代企。为了加强党对国有企业的政治领导,充分发挥企业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企业党组织必须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本企业的贯彻执行;参与企业重大问题的决策,支持厂长(经理)、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依法行使职权;领导企业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努力建设一支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支持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领导和支持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依照法律和各自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加强党组织的自身建设,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三、认真贯彻国有企业党建工作的指导思想和方针原则新形势下的企业党建工作,要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特别是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坚持党的“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紧紧围绕企业改革和生产经营来进行,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从政治、思想、组织和作风上全面加强党的建设,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促进企业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企业党建工作的目标是:(1)有一个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善经营,会管理,团结协作,廉洁公正,开拓进取,得到职工群众拥护的领导班子。(2)有一支能够在企业改革、发展中经得起困难和风险的考验,在两个文明建设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的党员队伍。(3)有一个适应企业改革和发展要求,与生产经营紧密结合,保证企业党组织发挥作用的工作机制。(4)有一套加强党员教育管理,及时解决自身存在的矛盾和问题,不断增强凝聚力和战斗力的工作制度。通过充分发挥党组织和党员的作用,加快两个根本性转变,落实“三改一加强”的措施,促进企业不断提高经济效益和市场竞争能力。国有企业党建工作,必须坚决贯彻执行以下方针和原则:第一,坚持全面贯彻落实“充分发挥企业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坚持和完善厂长(经理)负责制,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指导方针。这个方针是多年来探索有中国特色国有企业领导体制实践经验的科学总结。“三句话”互为依存,不可分割,缺一不可。国有企业由工厂制改成制后,要继续充分发挥企业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坚持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保证和支持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依法行使职权,逐步完善企业领导制度。第二,坚持为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服务。国有企业党的工作要贯穿于生产经营的全过程,把保证和促进企业改革、转换经营机制、加强科学管理、推进科技进步、提高经济效益、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作为国有企业党组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作为检验党建工作成效和党组织战斗力的主要标准。第三,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要把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同改进管理方法结合起来,同保证厂长(经理)和董事会依法行使用人权结合起来,深化企业人事制度改革,逐步建立一套适合现代企业制度特点的人事管理制度。第四,坚持继承和创新相结合。企业党建工作必须进一步解放思想,从实际情况出发,坚持和发扬过去行之有效的好传统、好办法,积极创造新的活动方式和工作方法。四、明确国有企业党组织参与重大问题决策的内容、途径和方法国有企业党组织参与企业重大问题决策是发挥政治核心作用的重要职责和基本途径。其目的在于,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企业正确贯彻执行,支持和帮助厂长(经理)、董事会实行民主决策、科学决策,避免和减少失误。国有企业党组织参与重大问题的决策是一种组织行为,是党组织按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对关系企业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国有企业党组织和领导人员要努力提高参与决策的能力和水平。国有企业党组织参与决策的重大问题,主要是:经营方针、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重大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方案;财务预决算、资产重组和资本运作中的重大问题;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的选拔使用和奖惩;企业的重要改革方案和重要管理制度的制定、修改;涉及广大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制企业党组织参与重大问题决策的范围,一般指提交股东会、董事会审议决定的问题。企业党组织参与决策,各地已摸索出一些行之有效的方法,应当坚持和完善。(1)党政主要领导商量确定决策议题。(2)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党员、职工及有关方面的意见。(3)在党委会或党委扩大会上进行集体研究后,提出意见和建议。(4)重大问题决策后,党组织发动党员、团结带领职工,保证决策的实施。厂长(经理)、董事会在对重大问题决策前,应听取、尊重党委的意见;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应向党委通报。当党组织发现重大问题决策脱离实际,不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时,应及时提出意见;如得不到纠正,党组织要负责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企业党组织在企业人事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1)贯彻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原则,坚持任人唯贤,反对任人唯亲。(2)推荐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对厂长(经理)或董事会推荐和拟任免(聘任或解聘)的管理人员进行考察,提出意见和建议。(3)对企业各级管理人员负有教育、培养、考核、监督的责任。(4)按照上级有关规定,积极推进企业人事制度改革。任免企业中层管理人员,事先要经过组织人事部门考察,经企业党政领导集体讨论后,由厂长(经理)依法任免(聘任或解聘)。集体讨论的形式可以是党委会、党委扩大会或党政联席会议。没有经过考察的,不能提到会上讨论;多数人不同意的,应暂缓决定任免。国有企业党组织参与重大问题的决策,要建立健全必要的制度。一些地方和企业实行的厂长(经理)定期向党组织报告工作制度;企业党政主要领导在重大问题决策前的沟通制度;党组织负责人参加厂长(经理)办公会、厂务会制度;发动党员关心和参与企业重大问题决策制度等,都应继续坚持并不断完善。共产党员要努力增强党性,坚持依法办事。党员董事、监事、经理要严格遵守党章,向党组织报告工作,接受党组织的监督。五、突出抓好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建设,大力提高领导人员素质建设好企业领导班子,造就一支高素质的经营管理者队伍,是搞好国有企业的关键。当前,要结合促进企业改革和发展,下大决心、花大力气把这件事抓紧抓好。要以加强思想政治建设为重点,全面提高领导班子的整体素质。厂长(经理)、董事长、党委书记应当有坚定正确的理想和信念,能够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有较丰富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知识、必要的科技知识和岗位职责所要求的管理能力;坚定地依靠党组织和广大职工办企业,善于走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各方面的监督;勤奋敬业,勇于奉献,清正廉洁,艰苦奋斗,开拓进取,扎实工作;谦虚谨慎,努力学习,善于同领导班子成员合作共事。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立即着手组织力量,对国有企业领导班子普遍进行一次认真的考核。重点抓好近两年严重亏损、内部矛盾突出、职工意见大的大中型企业领导班子的考核。在弄清情况的基础上,抓紧进行调整或整顿,坚决实行选优汰劣。加强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建设,关键是选好配强党委书记、厂长(经理)和董事长,优化领导班子的整体结构。实行制的企业,党委书记、董事长可由一人担任。由一人担任的,应具备两个职务所要求的条件和能力,同时配备1名党委副书记以主要精力抓党的工作。党委书记和董事长分开配备的,党员董事长可任党委副书记,党委书记可任副董事长。根据工作需要和人员条件,党委成员可依法分别进入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班子;董事会、监事会、经理班子中的党员,具备条件的,可按照有关规定进入党委会。董事长与总经理原则上分设。实行工厂制的国有中小企业党政领导的任职形式,要根据本单位的实际和本人条件,宜分则分,宜兼则兼,不搞“一刀切”。抓紧研究改进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加强管理的办法,加快企业人事制度改革。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要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在积极探索、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对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范围,制定适合企业特点的具体办法,切实严格管理。对企业领导人的推荐、考察、任免应建立健全必要的制度和工作程序,认真实施,坚决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选拔国有企业领导人要充分发扬民主,走群众路线。要积极探索通过市场配置企业经营者的有效途径,积极稳妥地推进企业经营者职业化的改革试点工作,引入竞争机制。抓紧建立后备人员的选拔、培养制度。切实加强对国有企业领导班子成员的政治、业务培训。按照《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印发〈“九五”期间全国企业管理人员培训纲要〉的通知》(国经贸培〔1996〕382号)的要求,分级负责,用3年左右时间,对国有大中型企业的领导人员普遍进行一次工商管理培训,培训中要突出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容。通过培训,使企业领导人增强党的观念、群众观念、法制观念,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增强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切实加强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监督。要充分运用党内监督、法律监督、职工民主监督、财务审计监督和舆论监督等手段,加强对他们在重大问题特别是资金运作、用人决策上的监督。严格实行资产经营责任制。认真落实企业年度审计和厂长(经理)离任审计制度、企业领导人员收入申报制度、招待费用向职代会报告制度和直系亲属工作安排回避制度。坚持和完善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企业领导人员的制度。企业党组织要抓好党员领导干部参加双重组织生活和有关廉洁自律、个人重大事项报告等制度的落实,加强党内监督。建立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激励机制。通过探索,逐步形成比较规范的对优秀领导人员的奖励制度,把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结合起来。要鼓励优秀领导人员到效益差的困难企业去工作,创造新的业绩。六、切实加强国有企业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以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推动企业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为目标,逐步建立坚强有力的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形成党委统一领导、党政共同负责、党政工团齐抓共管,以专职政工人员为骨干、经营管理人员和职工群众广泛参与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的生动局面。切实加强对国有企业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领导。企业党组织要根据企业改革和生产经营的实际,制定思想政治工作的总体规划、年度计划和重要制度,并组织实施;讨论决定企业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重大问题;负责经营管理人员队伍的思想作风建设;组织和发动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做好群众工作,动员职工完成各项任务;掌握职工思想动态,有针对性地进行思想政治教育;指导工会、共青团根据各自特点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特别要加强亏损企业、困难企业、破产企业的思想政治工作,主动关心并帮助解决困难职工和离退休职工的实际问题。坚持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特别是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武装企业领导人员和职工群众。结合实际向职工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和集体主义教育,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教育,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的思想道德教育。教育职工弘扬工人阶级主人翁精神,爱岗敬业,艰苦创业,遵守职业道德。坚持勤俭建国、勤俭办一切事业。提倡尊重人、理解人、关心人,自觉遵守社会公德,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关系。要对职工进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方面的教育,帮助职工树立竞争意识和改革意识。继承党的思想政治工作的优良传统,在继承的基础上创新,在改进中加强,适应新形势的需要。把灌输引导与自我教育、言教与身教、教育与解决实际问题结合起来。树立先进典型,发挥示范作用。加强企业文化建设,培育具有时代特征和企业特点的企业精神。国有企业党组织和行政领导要采取有力措施,按照稳定队伍、优化结构、提高素质的要求,加强政工队伍建设。要注意培养、选拔优秀的中、青年骨干充实政工队伍。专职政工人员的数量,原则上按职工总数1%左右的比例掌握。七、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办好国有企业搞好国有企业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方针。要教育各级干部特别是企业领导人员从党和国家的性质以及工人阶级历史地位和作用的高度,充分认识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国有企业的职工既是国家的主人,也是企业的主人。职工群众中蕴藏着丰富的智慧和巨大的创造力,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是国有企业的优势和力量源泉。在深化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中,必须调动包括工人、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在内的企业全体职工的积极性。任何贬低和削弱工人阶级地位和作用的言论和行为都是错误的。把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方针落在实处,关键是要在政治上保证、制度上落实、素质上提高、权益上维护四个方面狠下功夫。认真贯彻《工会法》、《劳动法》,依法保障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尤其要关心困难企业的职工生活。坚持和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民主评议、民主监督制度,在企业重大问题决策上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用有效的制度、措施来保证职工了解和参与企业的改革和经营管理,实现职工群众对企业领导人员的有效监督。建立、完善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制企业职工代表要按照《法》的有关规定进入董事会、监事会,并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加强对职工的政治、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素质。国有企业党组织要加强对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的领导。建立健全必要的工作制度,定期听取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的工作报告,及时讨论研究他们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指导他们按照党的方针政策开展工作,协调好与企业经营管理者之间的关系;支持、帮助他们按照法律和各自的章程,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八、改进国有企业党组织的工作方法和活动方式,增强凝聚力和战斗力国有企业党建工作要与企业改革和发展任务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考核和奖惩。要认真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建立健全党委工作制度。坚持和发扬理论联系实际、密切联系群众、批评与自我批评三大作风。要提高党委抓大事的本领和解决自身问题的能力。通过各种有效的形式和载体,丰富企业党组织的活动内容,探索新的方式方法,提高工作实效。合理设置国有企业党组织工作机构和配备党务工作者。企业党组织工作机构的设置和专职党务工作者的配备,应按照精干、高效、协调,有利于加强党的建设与思想政治工作,有利于促进企业改革和发展的原则确定。大型企业党委,根据企业实际需要和有关规定设立组织、宣传、办公室等工作部门。中小型企业党组织的工作机构可以分设,也可以设一个机构,内部实行分工。要按照党章规定设立纪委,并充分发挥其教育、保护、惩处、监督的职能作用。对党务工作者要建立工作责任制和考核制,他们的待遇和奖惩应与同级行政管理人员一视同仁。党务工作者和经营管理人员要进行必要的换岗交流,努力培养复合型人才。党组织的活动经费从企业管理费列支部分必须得到保证。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根据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新情况,及时调整党支部设置,选配好党支部书记,经常检查督促党支部有效地开展工作,及时整顿软弱涣散的党支部。以增强党性、提高素质为目标,切实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保持党员队伍的先进性、纯洁性。紧密结合国有企业改革和生产经营,扎扎实实地开展党员责任区、党员目标管理、民主评议党员、创先争优等活动。坚持标准,保证质量,积极做好在生产经营一线和青年中发展党员的工作。九、各级地方党委和有关部门党组要加强对国有企业党建工作的领导和指导各级地方党委和有关部门党组要高度重视国有企业党建工作,列入重要日程,常抓不懈。党委主要领导同志要亲自抓,组织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切实负起具体指导责任。各有关经济部门党组在抓好企业改革、发展的同时,也要重视企业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在部署、检查工作时,要统筹兼顾,做到两项工作一起抓,两个责任一起负,使经济工作和党的建设相互促进。在党委统一领导下,把党政有关部门和企业等各方面的力量组织起来,按照中央精神统一思想,协调行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建立健全党委抓国有企业党建工作的责任制。各级党委都要抓好企业党建工作,市委负有主要责任,其职责是:制定、部署加强企业党建工作的规划、目标、措施;搞好调查研究,抓住重点,分类指导;加强企业领导班子建设和领导人员的管理;督促、检查企业党建工作责任制的落实。加强对国有企业党建工作的领导,重在督促检查,认真解决存在的问题。对软弱涣散、问题较多的企业领导班子,上级党组织要派得力干部深入企业帮助整顿、调整。对企业党组织和工作机构的设置、党务工作者的选配、党组织的领导关系等问题,上级党组织要及时提出指导性意见,发现问题,及时解决。要总结新鲜经验,运用典型示范,指导面上工作。积极探索企业党建工作的新路子。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有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的过程中,企业党建工作会不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要加强国有企业党建理论的研究。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抓住有利时机,按照中央确定的原则大胆实践,逐步完善,使企业党建工作在转变中适应,在改进中加强,在继承中创新,把国有企业党建工作提高到新水平。(中国共产党新闻网资料)

上一篇 : 国有企业干部培训管理办法 下一篇 : 国有企业干部培训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