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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培训内容

发布时间:2023-07-11 13:41:37 人气: 作者:老师

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培训内容

  作为我国国民经济中的中流砥柱,国有企业在我国经济发展中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对国有企业人才资源储备提出了新的标准和更高的要求。科级干部是国有企业干部队伍重要的基础力量,始终发挥着落实上级决策、深化企业改革、维护队伍稳定等重要作用。加强科级后备干部的培养和选拔,建设一支满足国有企业发展需要的科级干部队伍,适应企业发展需要是我们必须认真思考和不断探索的一项重要课题。
  一、科级后备干部培养选拔工作面临的新情况
  ——竞争机制逐步形成,但需要进一步完善。在实际工作中,个别通过竞争走上领导岗位的同志,群众威信有待于进一步提高,从另一个侧面反映出在后备干部选拔竞争机制方面还存在一些不足,考核评价机制还不够全面系统,需要在后备干部产生机制上进一步研究并加以改进。
  ——教育培养采取了一定措施,但需要进一步改进。通过各类培训、加强实践锻炼等方式,后备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有一定提升,但是,后备干部个人素质与岗位要求仍有一定差距,缺乏针对性。
  ——后备干部推荐交流作了一些尝试,但规范化机制有待健全。虽然个别作了一些尝试,见到一定效果,但目前尚未建立规范化、经常化的长效机制。
  二、科级后备干部培养工作的几点思考
  针对以上情况和问题,如何改进和完善科级后备干部培养选拔机制,满足企业发展的要求,需要认真的思考和探索。
  一是基础要牢,不断完善民主推荐机制。发扬民主,是我党干部制度的优良传统。扩大民主,依靠群众选贤任能,也是国有企业干部制度改革的必然要求。要广泛采取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民主监督等形式,真正把职工群众公认、品德优秀、能力超群、成绩突出的优秀青年和技术骨干吸收到后备干部队伍中。同时要对科级后备干部要实行公示制度,使后备干部时时处于群众的监督之中,切实增强后备干部的群众基础。
  二是能力要验,不断完善考核评价机制。后备干部确定后,要建立和完善后备干部的考核评价指标体系,要本着科学民主的原则,制定以业绩为核心、以能力为重点,包括德、能、勤、绩、廉等各方面的评价标准,使后备干部的素质表现情况,能够得到客观评价和反映。一要看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的表现情况;二要坚持走群众路线,注重职工群众反映;三要看后备干部在日常工作中的表现,看能否经受住风浪的考验,有没有处理突发性事件和复杂矛盾的能力等。
  三是培训要实、不断改进教育培养机制。建立一种行之有效的、持之以恒的后备干部教育培养机制,是后备干部队伍建设的客观需要,也是建立学习型组织、培养终身学习型人才的时代要求。针对目前的实际情况,科级后备干部教育培训要在“实践”上做文章。一是与时俱进,抓好时代性。后备干部的教育培训从内容到形式必须与时俱进,顺应经济社会发展的潮流,即要注重干部管理能力、业务技能的培养,又要注重干部政治素质、理论水平和创新能力的提高,努力使后备干部的思想水平和知识水平紧跟经济社会发展的步伐。二要注重实效,体现教育的针对性。学以致用,有的放矢,要成为科级后备干部教育培训的突出特点。基于这种情况,在今后的教育培训工作中,要结合国家经济建设和企业发展形势,不断调整培训内容,创新培训方法,采取灵活多样、丰富多样、干部喜闻乐见的培训形式,不断提高教育培训层次,加快科级后备干部培养。三是贴近一线,强化实践锻炼。实际工作岗位既是考察识别干部的途径,也是培训干部、锻炼干部的生动课堂。工作中,应有计划地安排综合素质好,有培养价值,但缺乏基层工作经历的青年后备干部到基层单位、车间进行锻炼,帮助其在基层工作的实践中了解实情、磨炼意志,增长才干;同时对基层单位的科级后备干部,要适当安排到机关相关科室锻炼,帮助他们开阔视野,扩大知识面,提高政策水平和宏观思维、决策能力。
  四是要求要严,不断完善奖惩机制。推荐选拔科级后备干部,要坚持运用竞争激励的方法和手段,同时,对科级后备干部的管理也要引入竞争择优机制,对后备干部人选实行动态管理。干部管理部门要实行优胜劣汰,不断优化,坚持能者上、庸者下,重品行、讲公平的工作标准,严格后备干部管理。对工作中表现优秀的同志,要及时予以肯定和表扬,鼓励他们再接再厉不断进步。对于出现工作作风懒散、表率作用不明显、缺乏进取精神、职工信任率下降等情况的后备干部要及时进行调整,保持后备干部队伍始终充满活力。进一步加大反腐倡廉教育,按照《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要求,加强科级后备干部日常性法律条规教育,切实增强廉洁自律意识。
  五是使用要活,不断完善岗位交流机制。结合国有企业体制的实际情况,应及时建立企业机关与基层两级干部交流的工作机制。积极探索,形成一套专门用于科级后备干部交流的工作机制,努力培养业务技能广泛、知识结构丰富、适应岗位灵活的复合型后备干部。坚持定向使用与特长使用相结合,发挥科级干部个人特长,人尽其能,满足企业发展需要。要结合上级单位人事变动、基层单位班子换届调整等时机,积极推荐适当人选,鼓励科级后备干部大胆参加上级单位、机关岗位的竞争。对科级后备干部推荐交流工作,坚持常抓常议、形成制度,经常研究分析后备干部队伍建设现状等情况,确保后备干部推荐交流工作的经常化、制度化,完善交流机制。
  (作者单位:辽河油田经济贸易置业总党群工作科)

如何加强国有企业领导干部政治理论学习

收藏推荐 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过程中,进一步加强企业领导干部监督工作,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对于企业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防止和消除企业的腐败现象,全面加强管理,深化改革,提高经济效益具有重要的意义。当前,在企业新旧体制转轨中还有不少不相适应的方面,具体表现为:1、企业领导干部接受监督意识不强。2、法制监督缺位。3、企业外部监督无力。4、企业内部监督软弱。因此,进一步加强国有企业领导干部的监督工作,是亟待解决的问题。基本思路应该是:以《党章》、《企业法》、《法》、《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为基本准则,加强对企业领导干部在企业重大问题决策,特别是资金运作、用人决策等方面的监督,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保证企业领导干部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经营管理者队伍的发展。形成以产权关系为纽带、组织监督为核心、法律为依据的完善的企业领导干部的监督制约机制。第一、加强教育,强化企业领导干部的监督意识。使他们认识到权力只有在监督之下才能发挥作用的内涵。

围绕"国有企业有哪些规矩","国有企业怎么重规矩"等,开展深入讨论学习

讲规矩务必讲政治。作为国企领导干部,切忌不讲政治、缺乏大局观,这些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自身定位不精准,对于“职业经理人”和“国企领导干部”的的概念没有分清,把自身简单的定位为“职业经理人”, 片面的追求经济待遇和政治待遇,缺乏对“国企领导干部”的基本认识。“职业经理人”是由企业自主聘用,对法人财产拥有绝对经营权和管理权。“国企领导干部”由党和组织选派,代表国家和全民经营国有资产(本)。“职业经理人”对股东负责,“国企领导干部”对党和全民负责。这是“职业经理人”和“国企领导干部”最核心的区别之处。相较职业经理人而言,国企领导干部在具备职业经理人同等的从业标准和道德规范外,更应该讲政治、更应该讲党性、更应该具备高度的政治使命感。讲政治是国企领导干部的本质特征。

二是认为党建工作是党委、政府的事,企业把经营搞好就行了。总书记在中纪委第五次全会上提出要“加强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会议明确指出“确保党的领导、党的建设在国有企业改革中得到体现和加强”。同时,要“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可见,国企要自觉的置身于各级党委的领导之下,要把党建工作作为首要大事来抓,党建工作和经营工作要双手硬。抓好党建工作,才能确保企业不“缺钙”,国企领导干部“分得清是非、放得下名利、办得好企业”才有思想政治基础,党的政治纪律是国企领导干部的从业准则。

三是把经营工作片面的等同于行政工作,用行政的理念管理企业,没有致力于企业效益的提升。县属国有企业无论大小,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提升效益,保值增值,是党和人民赋予每一位国企领导干部的重要使命。国有企业要不断增强自身造血功能,要与县财政“断奶”,要按“逐步减亏—略微盈利—显著改善”的路子发展,从而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当然,在提升企业经济效益的同时,作为国企的社会责任,也要注重提升企业的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提升企业效益是国企领导干部的首要原则。

讲规矩务必控风险。从我县国企现状来看,风险防控工作做得很有亮点,特别是在腐败风险、法律事务风险、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风险、员工队伍稳控风险等方面做得较好。根据人民政府工作安排,国资管理体制调整后,将进一步加大对国企的监管力度。在今后的工作中,以下四中风险点仍然是工作重点:

一是思想风险。主要表现在个别国企领导干部认为不能在企业领取报酬,自己为企业付出的努力、创造的效益和个人收入不匹配,没有真正体现自身价值。法无相想,思则乱生,思想乱行为则乱,最终必然走岔道、偏方向、滑向深渊。既然党安排在国企工作,就要充分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守得住寂寞、耐得住清贫”,做好本职工作,不做“庸官俗吏”,就是最大的人生价值体现。

二是腐败风险。主要表现在公器私用,任人唯亲,利用党和人民委托经营的“公产”谋取个人的“私利”。目空一切,任性自大,把企业当做自家的“责任田”,把国有资产当成个人的“取款机”,把企业员工当成打工的“放牛郎”,权力出“笼子”,导致腐败滋生、国有资产流失。宪法中明文规定“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国企领导干部千万不能越过这根红线。

三是财务风险。主要表现在没有实行企业财务预算制管理、“三重一大”事项报备制度等,没有制定偿债风险预案及偿债计划。企业财务风险处处存在,时时存在。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无法回避也无法消除,要使国企保值增值,我们就要通过各种规范的制度建设、严格的财务审计、科学的技术手段来规避和应对风险。

四是人才风险。主要表现在经营管理水平难有质的提升,难以产生善于资本运营、能够显著提升经营水平的管理者,企业后继乏力。我们在强调讲政治、讲规矩、稳定职工队伍、求效益的同时,还应加大对员工队伍的培训力度,全方位提升员工素质能力。

讲规矩务必严考核。国有企业在业绩考核方面主要存在三个问题:

一是考核方案上行下效,照搬照抄,没有充分考虑企业的实际,没有与经营行为紧密结合,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二是考核指标设置不合理,存在泡沫业绩、数字游戏、“寅吃卯粮”透支收益等行为。

三是没有起到行为指南和奖惩标准的作用,考核结果不能很好的杜绝吃“大锅饭”的行为,不能很好的作为国企领导干部的评先表优和提拔依据。

要抓好班子、带好队伍、做强企业,必须制定严格的考核方案,要有打破吃“大锅饭”的勇气,让每名员工形成“有岗、有责、工作有流程、考核有评议、绩效有奖惩”的机制,将责任具体落实到每一个岗位、每一个部门,实现制度、企业、岗位、人员、责任的有机结合,部门之间、岗位之间建立起一种齿轮传动式的工作机制,企业员工收入要与企业经营业绩充分挂钩,充分发挥企业员工的主观能动性。

总之,国有企业要发展必须讲规矩,讲规矩必须做到讲政治、控风险、严考核,服从党的领导,切实践行“三严三实”。

如何抓好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队伍建设和管理

  1.切实加强教育。加强国有企业领导干部作风建设,必须从思想道德教育抓起。一是要紧密结合干部队伍的工作实际和思想实际,进一步健全学习制度,制订领导干部理论学习计划。二是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组织广大领导干部认真学习市场经济和科技知识,并注重学习与实际工作相结合。三是要创新教育形式,充分发挥党委中心组、党校主阵地作用,采取灵活的教育形式,提高教育效果。四是要加强对领导干部理论学习的检查、督促,确保学习收到实实在在的效果。
  2.完善各项制度。制度具有根本性、全局性和长期性。一是要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的各项规定,建立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相关制度,完善领导班子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保证领导班子民主议事、科学决策。二是要完善领导干部廉洁从业的有关制度,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规范各级领导干部的从业行为。三是要坚持正确的用人导向,建立健全一套考察和识别干部的选人用人机制。
  3.强化监督检查。良好的作风养成需要有力的监督。一是要建立健全领导干部作风监督检查工作体系,完善监督检查制度;二是要定期进行干部作风评议,召开征求意见会,调动群众参与监督的积极性;三是要拓宽监督渠道,发挥好多层面的监督作用。

国企党校和市委党校哪个好

两者是不同的单位性质,不宜比较。国企党校是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职工的教育培训机构,主要面向企业员工开展继续教育和培训,课程内容主要涵盖管理、金融、法律、人力资源等领域的知识。如果是企业职工,需要在职教育或进一步提升自己的职业技能,那么国企党校是一个不错的选择。市委党校则是市政府领导干部培训机构,主要为政府官员、国有企业高层管理人员提供培训和教育,内容涉及政治学、经济学、法律、管理学等方面的知识。

什么人都可以进入党校学习吗?没有学历要求吗?

进入党校学习的人通常是单位内推,政治面貌是党员或者预备党员。没有学历要求,还要是经过单位同意就可以。学习几个月,毕业后,多数情况是服从原单位的安排。

党校还承担着党的建设理论的研究,以及对党组织和党员状况的调查研究等任务。基层党校还承担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训工作,党校基本是每位党员必须经历的一个培训场所。2015年12月11日至12日,全国党校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七常委出席,习近平发表重要讲话,这个会,叫“全国党校工作会议”。这是十八大后,首次召开全国党校工作会议。

扩展资料

中共中央党校是轮训培训党的高中级领导干部和马克思主义理论干部的最高学府,是学习、研究、宣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重要阵地和党性锻炼的熔炉。党的十四大以来,一直到十六大召开以后,中央党校紧紧围绕落实用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全党这一战略任务,以深化改革为动力,全面推进党校建设,教学、科研、行政、后勤等各项工作都取得了新的进展。

中央党校选拔了一批德才兼备的中青年领导干部充实到领导岗位,使领导班子的结构更趋合理。重点抓了中青年教师和学术骨干的培养工作,形成了以一批著名的老学者和部分中青年教师为主体的教学科研队伍。全校现有教师近600人,其中教授168人,副教授159人,博士生导师70人,有46人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中央党校是国家批准的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单位,现有博士授权点6个,硕士授权点14个。从1981年起,培养了博士生266人,硕士生1126人。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党校 (中国共产党培训党员的学校)

2009—2013年全国党员教育培训工作规划的目标任务

(一)工作目标从2009年起,用5年时间,在切实加强经常性教育的基础上,对未纳入各级党委干部教育培训范围的广大基层党员普遍进行培训。通过教育培训,使广大党员的理想信念进一步坚定、党性观念进一步增强、优良作风进一步养成、工作能力进一步提高、先锋模范作用进一步发挥,不断增强党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二)主要任务在认真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和贯彻落实2006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党员经常性教育的意见》有关精神的基础上,根据不同类型、不同层次、不同岗位党员的实际需求,科学拟定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组织开展党员教育培训。党员教育培训的主要内容是:始终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教育放在首位,对广大党员进行党章和党的基本理论、党的基本知识、党的历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形势任务教育,法律法规和党风党纪教育,业务知识和技术技能培训。广大农村、城市社区党员和各级各类学校学生党员的教育培训分别由其所在地乡镇党委、街道党(工)委和学校党组织负责组织实施,新经济组织和新社会组织党员的教育培训由其上一级党组织负责组织实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时间一般不少于16学时,其中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及新经济组织和新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指导员一般不少于24学时。党政机关、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以及金融机构党员的教育培训,由其所在单位党组织负责组织实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时间一般不少于24学时,其中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一般不少于40学时。其他各类基层党员的教育培训,均按党组织隶属关系由其上一级党组织负责组织实施。纳入各级党委干部教育培训范围的党员领导干部,除认真执行干部教育培训的有关要求外,要带头参加所在单位的党员教育培训。

如何加强基层党务骨干培训的培训工作

(一)创新方法途径,激发党员参加教育培训的内在动力1.深化先锋实践教育。引导党员积极投身创先争优活动,自觉参与党员关爱帮扶生活困难群众行动和党组织服务创新创业行动,使党员在助推发展、服务群众中普遍受教育。在农村开展向常德盛同志学习和“双带三评”等活动,推广常德盛“乡情工作法”。在街道社区开展在职党员进社区和党员志愿者服务活动,推广陆仁华“仁爱工作法”。在国有企业开展争创“四强”党组织、争做“四优”共产党员活动。在机关开展“双千服务实践”活动,深化“双结对”和“三服务”活动。在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开展“服务企业促发展、转型升级争先锋”活动,推广陈惠芬“融和工作法”。在社会组织开展以“公平正义、诚信服务”为主要内容的“提升公信力”活动。教育、卫生等领域要结合自身行业特点,创新活动载体,引导党员在主题实践中接受教育,增强党性。

  2.推进党员教育培训项目化管理。在各级党组织提供各类主题党课的基础上,深化与图书馆、教育培训机构、培训基地的合作,继续办好“先锋讲坛”、“名家进名企”等教育培训项目。大力整合社会性、区域性公共教育资源,着力搭建以基层党组织主题党课为“主课”、社会公共教育为“选学”、网络教育为“辅导”的综合型党员教育平台。通过采取菜单式选学、专题辅导、案例分析、知识竞赛等方式,增强党员教育培训的吸引力。

  3.发挥现代信息传播平台作用。加强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和党员电化教育,充分利用电视、互联网等大众传媒开展党员教育培训,大力推进市基层党建信息平台规范化建设,努力打造成为融党员教育、管理、监督、服务为一体的党员教育管理网上平台。办好《七月阳光》、《阳光周刊》,完善各级党建网站、网上党校功能,探索运用在线学习、“红色短信”、手机报等手段,不断创新党员教育培训方式方法。

  (二)健全各项制度,构建党员教育培训的长效机制1.健全党员经常性教育制度。坚持以正面教育、自我教育为主,组织党员积极参加党内集中教育活动。进一步严格党内组织生活,坚持“三会一课”制度,完善民主评议党员、谈话谈心、党员思想汇报等制度,定期开展党员党性分析评议活动。根据党员不同需求,分期分批开展党员集中轮训,扎实开展农村党员冬训工作。落实党校和培训机构“在干部培训中增加廉政教育内容,明确相关课程设置,确保廉政教育课时”的规定,深入开展基层党员干部反腐倡廉经常性教育。

  2.健全党员教育培训考评制度。针对不同单位、不同类型、不同行业党员特点和实际,探索建立党员教育培训积分考核制度,推行《党员先锋卡》,对党员参加组织生活、教育培训、公开履诺以及先锋实践活动等进行登记,实行量化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年度民主评议党员、党内评比表彰的重要依据,调动党员参加教育培训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3.健全党员领导干部讲党课制度。结合领导点评创先争优工作,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和基层党组织负责人定期为党员、入党积极分子讲党课,围绕党员群众普遍关注的问题,深入浅出地作出解答。组织开展优秀党课教案评选活动,不断提高党课质量和效果。

  4.推行党务工作者资格认证制度。在街道社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中积极推行党务工作者职业资格认证制度,探索开展社区专职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制度试点工作,建立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务工作者人才库。以规模以上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书记为重点,探索推行社会化招聘、契约化管理、专业化培训、市场化运作模式,逐步建立非公有制企业党务工作者职业化管理体系。

  (三)加强资源整合,提高党员教育培训的实际效果1.开发整合党员教育培训阵地资源。发挥各级党校在党员教育培训中的主阵地作用,不断提升建设水平和教学质量。加强党员服务中心(站)和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站点建设,进一步完善功能,强化服务。依托“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昆山基地”、苏州市基层党员干部培训基地、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和廉政教育示范基地等,建立一批分工合理、优势互补、特色鲜明、资源共享的党员教育培训示范基地。利用大专院校、科研院所、革命纪念馆等各类教育培训资源,精心培育一批党员教育培训示范点。

进修班学制一般不少于几个月?

进修班学制一般不少于1个月。

各级党校(行政学院)根据干部培训计划举办进修班,完成党的各级领导干部的培训任务,进修班学制一般不少于1个月。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主要培训厅局级和部分县处级正职中青年干部。

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党校(行政学院)主要培训县处级和部分乡科级正职中青年干部,学制一般不少于3个月。市(地、州、盟)委党校(行政学院)主要培训乡科级中青年干部,学制一般不少于2个月。县(市、区、旗)委党校(行政学校)主要培训基层中青年干部,学制一般不少于1个月。

党校(行政学院)的基本任务是:

(一)培训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公务员、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年轻干部、理论宣传骨干、高层次人才、基层干部、党员,开展党校(行政学院)系统师资培训;

(二)加强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研究,重点研究宣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三)承办党委和政府以及相关部门举办的专题研讨班;

(四)开展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研究,承担党委和政府决策咨询服务;

(五)以培养马克思主义理论人才为主要目标,在国家批准的学科和专业学位类别内开展学位研究生教育;

(六)开展同国(境)内外有关机构和组织的合作与交流;

(七)参与党委关于党校(行政学院)工作政策以及干部培训计划的制定工作;

(八)完成党委和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以上内容参考 中共中央党校—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党校(行政学院)工作

如何执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规定》和《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准则》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防止腐败行为的发生,维护出资人利益,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

  第三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依法经营、廉洁从业、诚实守信、勤勉敬业,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切实维护国家、社会、企业利益和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廉洁从业行为规范

  第四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忠实维护国家利益和出资人利益。不得有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下列行为:

  (一)违反决策原则和程序决定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及重要人事任免;

  (二)违反规定决定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借贷等事项;

  (三)违反规定对外投资、担保、融资、为他人代开信用证、采办、销售、进行工程招标投标等;

  (四)未经批准,或者批准后未办理保全国有资产的相关法律手续,用企业资产以个人或者他人名义在国(境)外注册、投资参股、购买上市股票、购置不动产或者进行其他经营活动;

  (五)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从事违反财经制度的活动;

  (六)弄虚作假、谎报业绩或者搞不切实际的“政绩工程”;

  (七)偷逃国家税费或者故意拖延应缴国家税费,隐瞒、截留国有资本收益或者故意拖延应缴国有资本收益;

  (八)未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批准,决定企业领导人员的薪酬和福利待遇;

  (九)其他滥用职权损害国家利益和出资人利益的行为。

  第五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不得有以权谋私、损害企业利益的下列行为:

  (一)私自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或者在本企业的同类经营企业、关联企业和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从事证券投资以外的投资入股;

  (二)接受或者索取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以及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的不正当利益;

  (三)违反规定兼任下属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行业组织、中介机构的领导职务,或者经批准兼职的,擅自领取兼职工资或者其他报酬;

  (四)将企业经济往来中的折扣费、中介费、回扣、佣金、礼金等据为己有或者私分;

  (五)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六)利用企业的商业秘密、知识产权、业务渠道为本人或者他人从事牟利活动;

  (七)未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重大捐赠、赞助事项;

  (九)其他滥用职权损害国家利益和出资人利益的行为。

  第六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以国家和企业利益为重,正确行使经营管理权,对本人及亲属有可能损害企业利益的行为,应当主动回避,防止可能出现的利益冲突。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规定,在与本企业有关联、依托关系的私营和外资企业投资入股;

  (二)将国有资产委托、租赁、承包给自己的配偶、子女及其他有利益关系的人经营;

  (三)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及其他有利益关系的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各种便利条件;

  (四)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有利益关系的人投资经营的企业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所在企业发生非正常经济业务往来;

  (五)按规定应当实行任职和公务回避而没有回避;

  (六)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在与原任职企业有业务关系的私营、外资企业和中介机构担任职务、投资入股,或者在上述企业或单位从事、代理与原任职企业经营业务相关的经营活动;

  (七)其他可能损害企业利益的行为。

  第七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增强民主管理意识,严格执行企业民主管理制度,自觉接受民主监督。不得有侵犯职工群众合法权益的下列行为:

  (一)在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中违反民主管理制度,谋取私利;

  (二)按照规定应当公开、公示的事项而未公开、公示;

  (三)在职工利益分配中,不依据企业章程和有关规定,暗箱操作、有失公平;

  (四)为谋求业绩,违反劳动、安全、社会保障等法律法规,忽视职工安全卫生保护,危害职工生命、健康;

  (五)其他侵犯职工群众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八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规范职务消费行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企业发生非政策性亏损期间,购买或者更换小汽车、装修办公室、添置高档办公用品等;

  (二)违反规定用公款进行高消费娱乐活动;

  (三)用公款支付或者报销应当由个人承担的购置住宅、住宅装修、物业管理等生活费用;

  (四)超过规定标准报销差旅费、业务招待费;

  (五)使用信用卡、签单等形式消费,不提供原始凭证和相应的情况说明;

  (六)其他违反规定的职务消费行为。

  第三章 实施与监督

  第九条 国有企业应当依据本规定制定规章制度,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保证本规定的贯彻执行。

  国有企业党委(党组)书记、董事长、总经理为企业实施本规定的主要责任人。

  第十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将贯彻落实本规定的情况作为述职述廉的一项重要内容,接受监督和民主评议。

  第十一条 国有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职务消费制度,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批准,并以适当方式向职工群众公开。

  第十二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向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定期报告兼任职务和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的从业情况,以及有可能产生利益冲突的其他情况。

  第十三条 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国有企业应当加强对领导人员任职期间及离职和退休后从业行为的管理,并结合本规定建立领导人员的从业承诺抵押制度。

  第十四条 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负责本规定的贯彻落实,应当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进行经常性的教育和监督,并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收入分配、薪酬管理制度,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第十五条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和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加强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并将其廉洁从业情况作为领导人员考察、考核的重要内容和任免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的纪检监察机构以及企业的纪检监察机构依据职责权限,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或者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章 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第十七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的,应当根据违规行为的情节轻重,依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及企业纪律追究责任。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中的共产党员违反本规定的,除依照前款处理外,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党纪处理。

  第十八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的,还可以由有任免权的机构给予组织处理。

  组织处理措施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与纪律处分合并使用。

  第十九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在依据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追究责任的同时,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应当责令退还;给国有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拒不履行从业承诺抵押、拒不退还或者拒不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国有企业应当通过法律途径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受到撤职以上纪律处分的,五年内不得担任国有企业的领导职务。

  违反本规定给国有资产造成重大损失或者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国有企业领导职务。

  第二十一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包括作为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的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尚未实行政资分开代行出资人职责的政府主管部门以及授权经营的母。

  第二十三条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中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其他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国有参股企业中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并报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备案。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已经发布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依据本规定执行。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

  为进一步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结合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实际,制定本准则。

  总则

  执政党的党风关系党的生死存亡。坚决惩治和有效预防腐败,是党必须始终抓好的重大政治任务。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重要保障;是新时期从严治党,不断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推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本要求;是正确行使权力、履行职责的重要基础。

  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必须在党员和人民群众中发挥表率作用,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必须模范遵守党纪国法,清正廉洁,忠于职守,正确行使权力,始终保持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必须弘扬党的优良作风,求真务实,艰苦奋斗,密切联系群众。

  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必须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按照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要求,加强教育,健全制度,强化监督,深化改革,严肃纪律,坚持自律和他律相结合。

  第一章 廉洁从政行为规范

  第一条 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

  (二)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三)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

  (四)以交易、委托理财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

  (六)违反规定多占住房,或者违反规定买卖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

  第二条 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

  (二)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

  (三)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

  (四)个人在国(境)外注册或者投资入股;

  (五)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六)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第三条 禁止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假公济私、化公为私。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二)违反规定借用公款、公物或者将公款、公物借给他人;

  (三)私存私放公款;

  (四)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

  (五)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

  (六)违反规定用公款购买商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

  (七)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八)挪用或者拆借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等公共资金或者其他财政资金。

  第四条 禁止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

  (二)不按照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

  (三)私自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四)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五)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

  (六)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七)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八)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

  第五条 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要求或者指使提拔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

  (二)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学习、培训、旅游等费用,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出国(境)定居、留学、探亲等向个人或者机构索取资助;

  (三)妨碍涉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案件的调查处理;

  (四)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

  (五)默许、纵容、授意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以本人名义谋取私利;

  (六)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党员领导干部之间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

  (七)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社会中介服务等活动,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或者中外合资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

  (八)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异地工商注册登记后,到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第六条 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在公务活动中提供或者接受超过规定标准的接待,或者超过规定标准报销招待费、差旅费等相关费用;

  (二)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和办公用品;

  (三)擅自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供个人使用;

  (四)违反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或者使用小汽车;

  (五)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用公款或者通过摊派方式举办各类庆典活动。
  第七条 禁止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谋取私利。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市场经济活动;

  (二)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

  (三)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

  (四)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

  (五)干预和插手农村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

  第八条 禁止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和沽名钓誉的“政绩工程”;

  (二)虚报工作业绩;

  (三)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借机敛财;

  (四)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显失公平;

  (五)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荣誉、职称、学历学位等利益;

  (六)从事有悖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的活动。

  第二章 实施与监督

  第九条 各级党委(党组)负责本准则的贯彻实施。主要负责同志要以身作则,模范遵守本准则,同时抓好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贯彻实施。

  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协助同级党委(党组)抓好本准则的落实,并负责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 各级党委(党组)要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方面的教育,将本准则列为党员领导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

  第十一条 各级党委(党组)要认真落实党内监督的各项制度,通过贯彻实施民主生活会、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巡视、谈话和诫勉、述职述廉、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以及考察考核等监督制度,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执行本准则情况的监督检查。

  党员领导干部参加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要对照本准则进行检查,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向党组织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自觉接受监督。
  第十二条 党员领导干部组织实施和执行本准则的情况,应列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作为对其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本准则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贯彻实施本准则,要坚持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相结合,发挥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人民群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准则适用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

  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领导人员中的党员;县(市、区、旗)直属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科级党员负责人,乡镇(街道)党员负责人,基层站所的党员负责人参照执行本准则。

  第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可以依据本准则,结合各自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报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备案。

  中央军委可以根据本准则,结合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

  第十七条 本准则由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7年3月发布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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