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培训制度
发布时间:2023-07-11 18:16:52 人气: 作者:老师
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培训制度
一、企业管理干部培训的意义
培训是快速有效地提高企业管理干部核心竞争力的方式之一,通过对企业管理干部进行系统的培训,使他们能够经受考验,担当重任,满足客观形势的需要,对企业发展和管理干部本身的进步都具有重要意义。首先,企业管理干部培训是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与开发的关键职能之一。企业干部培训是根据企业发展需要及自身发展要求而进行的,有侧重、有针对性地对政治理论、技术业务、管理知识的一种继续教育。其次,企业干部培训是构建学习型组织的需要。“学习型组织”的概念,源于20世纪80年代美国学者比德-圣吉的《第五项修炼》一书,是指通过营造整个组织的学习氛围,充分发挥成员的创造性思维能力而建立起来的高度融合的、符合人性的、富有团队精神的能持续发展的组织。它的核心理念是创新和成长,即知识创新、学习方法创新,组织成长和员工成长。最后,企业干部培训是顺应时代发展的需要。当今,世界范围内的经济一体化、政治多极化、文化多元化、科技信息化、教育终身化趋势越来越明显,对教育培训和人才培养产生了极大的影响。现代化的企业管理需要管理干部具备科学判断形势的能力、驾驭市场经济的能力、应对复杂局面的能力、纵览全局的能力。
二、企业管理干部培训现状
1.对培训的认识存在偏差。一是由于受一些腐朽文化的影响,企业管理干部具有很强的“敏感度”,正是这种敏感使得管理干部对培训工作存在认识上的偏差或误区。有人说单位派干部外出学习是要被“撤职”:“杯酒释兵权”,鉴于你为单位做出过贡献,从道义上不好意思直接撤你职,让你参加培训实际是给你一个台阶,既不伤感情,又让你有“尊严”地主动“退出”。二是有人把参加培训当成是放松自己的一个机会。有的人就曾很风趣地说:“为什么在职培训班叫做研修班?研修研修,就是在研究中休息。”三是有人认为培训就是为了认识朋友、结交客户等,过于注重培训的交际功能,而忽视了培训的核心作用——学习。
2.培训主管部门对企业管理干部培训的业务能力不强,缺乏对企业管理的研究和对中层管理干部培训的调研和系统性思考。从主观方面上讲,中层管理干部对培训的认识存在一些偏差,但客观上,培训主管部门对培训的策划、组织缺乏调研,缺乏顶层设计才是干部培训难以取得预期效果的直接原因。通常,由于各种原因企业干部培训一般是外派学习的方式。但从事培训工作多年的同事都会有这样的体会,我们接收到培训班的信息纷繁复杂,社会上的培训机构普遍认为企业“不差钱”,特别是针对国企干部的培训主要“吆喝”他们的两大卖点:名师、地点。他们或是单纯地认为名人就一定有吸引力,不管讲什么,肯定大家都愿意听,使得干部培训落入“追星”的歧途;或是利用各种著名的旅游景点吸引大家来“放松”。这两种情况特别普遍,他们没有系统地研究随着形势的变化国企中层管理干部面临的机遇和挑战,没有深入企业研究干部在实际管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没有思考企业的真正培训需求和中层管理干部应该在其中发挥的作用。这种情况就造成企业的干部培训浮于表层,难以深入。
3.培训评估考核激励机制不健全。受传统思想的影响,重视开头轻视结果。我们见过很多干部培训班开班典礼搞得轰轰烈烈,课程结束时,没有任何的结果反馈,没有对学员的培训效果的考核,没有对培训老师讲课情况的考核,也没有对培训组织机构的培训策划组织的考核。很多人认为培训效果评估都是走过场的,培训课程都结束了,结果无法挽回,培训评估可有可无。由于培训评估考核环节的缺失,造成了参训者学与不学一个样,培训教师讲好讲坏一个样,培训机构特别是社会培训机构甚至有点“一锤子”买卖。
三、如何开展企业管理干部培训
1.提高企业管理干部对培训的认识。这包括两方面:一方面企业高层领导应重视对中层管理干部的培训,要突破传统的重使用、轻开发、轻培养的模式,应遵循“使用中培养,培养中使用”的原则。高层领导要支持、鼓励中层干部参加培训,并积极创造机会,让他们不间断地接触管理学界的新信息,加深对管理学科前沿理论的了解。另一方面,中层管理干部也应该转变观念,培训并不是休息和放松,而是企业提供给自己提高工作能力和效率的一个机会,应该珍惜和把握。
2.完善企业管理干部培训机制。我党在“创先争优”活动中提出创建先进基层党组织的标准中有一条就是“工作机制好”。我们套用过来,创建国有企业良好的管理干部培训机制也应该是:管理干部培训规章制度完善,管理措施到位,培训工作顺畅有序。以某工程设计企业为例,该为规范管理干部培训制定了专门的《干部学习培训工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在《办法》中强调了管理干部培训的重要意义,明确了干部培训的目标、遵循的原则,并对干部需要学习的内容和每年必须完成的最低学时进行了规定,对培训结果的考核也进行了说明。该单位的教育培训岗位在制定年度培训计划时也将管理干部培训纳入年度的重点培训项目,有条件的情况下自行举办培训班,同时也选送管理干部参加外部培训或开展干部自学活动。有了这些规章制度和机制的制约,使干部的培训工作进入规范化、常态化。
3.培训主管部门提高业务能力,做到专业化、职业化。上文也说到,现在的培训机构,不是管理干部需要什么,我培训什么,而是我有什么你来学什么,此种做法恰好是本末倒置的。现代战略人力资源管理理论认为,人力资源是一种资本,员工培训是一种投资,投资寻求收益的同时是需要付出成本的。企业派出管理干部参加培训除了付出了培训和差旅费用的同时,需要付出大量的机会成本。因此,作为培训主管部门应该遵循培训工作的规律和程序,提高业务能力,做好干部能力现状分析,整合培训资源,提高培训针对性。为了能够满足企业管理干部的需求,必须要能够深入企业了解企业管理现状,分析干部在实际管理工作遇到的问题,并能够总结出提高干部能力素质的方法。企业管理干部的培训是一项长期工程,企业管理不断发展,管理干部培训的内容也需要不断创新。大中型有条件的企业应加大投入,整合培训资源,开办适合本企业的干部管理培训,同时要适应新形势,解决新问题,不断探索企业管理干部培训的新途径。
4.引入培训的效果评估激励机制,激发学习积极性。引入科学高效的培训效果综合评估系统,是对培训质量和培训效果进行评估的有效手段。通过对参加培训的管理干部进行系统的测评或评估,我们可以反思培训的各个环节,测算培训的“投入与产出”,给培训机构和参培人员准确定位,在加强培训管理的同时不断校正培训目标,改进下步的培训工作。建立培训效果综合评估系统,不但能校正培训目标,而且可以能够把评估考核的结果作为干部人事决策中的重要依据,建立相对客观的培训效果综合评估系统,提供规范化、制度化的工作方法,以此加大对干部培训效果的考核的力度,可以提高广大干部对教育培训管理的重视程度,从制度上保证了培训的效率和效益,促进了广大干部学习上进和成才,促进了学习型企业的建设。
国有企业科级后备干部培养的几点思考_国有企业后备干部要求
作为我国国民经济中的中流砥柱,国有企业在我国经济发展中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对国有企业人才资源储备提出了新的标准和更高的要求。科级干部是国有企业干部队伍重要的基础力量,始终发挥着落实上级决策、深化企业改革、维护队伍稳定等重要作用。加强科级后备干部的培养和选拔,建设一支满足国有企业发展需要的科级干部队伍,适应企业发展需要是我们必须认真思考和不断探索的一项重要课题。
一、科级后备干部培养选拔工作面临的新情况
——竞争机制逐步形成,但需要进一步完善。在实际工作中,个别通过竞争走上领导岗位的同志,群众威信有待于进一步提高,从另一个侧面反映出在后备干部选拔竞争机制方面还存在一些不足,考核评价机制还不够全面系统,需要在后备干部产生机制上进一步研究并加以改进。
——教育培养采取了一定措施,但需要进一步改进。通过各类培训、加强实践锻炼等方式,后备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有一定提升,但是,后备干部个人素质与岗位要求仍有一定差距,缺乏针对性。
——后备干部推荐交流作了一些尝试,但规范化机制有待健全。虽然个别作了一些尝试,见到一定效果,但目前尚未建立规范化、经常化的长效机制。
二、科级后备干部培养工作的几点思考
针对以上情况和问题,如何改进和完善科级后备干部培养选拔机制,满足企业发展的要求,需要认真的思考和探索。
一是基础要牢,不断完善民主推荐机制。发扬民主,是我党干部制度的优良传统。扩大民主,依靠群众选贤任能,也是国有企业干部制度改革的必然要求。要广泛采取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民主监督等形式,真正把职工群众公认、品德优秀、能力超群、成绩突出的优秀青年和技术骨干吸收到后备干部队伍中。同时要对科级后备干部要实行公示制度,使后备干部时时处于群众的监督之中,切实增强后备干部的群众基础。
二是能力要验,不断完善考核评价机制。后备干部确定后,要建立和完善后备干部的考核评价指标体系,要本着科学民主的原则,制定以业绩为核心、以能力为重点,包括德、能、勤、绩、廉等各方面的评价标准,使后备干部的素质表现情况,能够得到客观评价和反映。一要看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的表现情况;二要坚持走群众路线,注重职工群众反映;三要看后备干部在日常工作中的表现,看能否经受住风浪的考验,有没有处理突发性事件和复杂矛盾的能力等。
三是培训要实、不断改进教育培养机制。建立一种行之有效的、持之以恒的后备干部教育培养机制,是后备干部队伍建设的客观需要,也是建立学习型组织、培养终身学习型人才的时代要求。针对目前的实际情况,科级后备干部教育培训要在“实践”上做文章。一是与时俱进,抓好时代性。后备干部的教育培训从内容到形式必须与时俱进,顺应经济社会发展的潮流,即要注重干部管理能力、业务技能的培养,又要注重干部政治素质、理论水平和创新能力的提高,努力使后备干部的思想水平和知识水平紧跟经济社会发展的步伐。二要注重实效,体现教育的针对性。学以致用,有的放矢,要成为科级后备干部教育培训的突出特点。基于这种情况,在今后的教育培训工作中,要结合国家经济建设和企业发展形势,不断调整培训内容,创新培训方法,采取灵活多样、丰富多样、干部喜闻乐见的培训形式,不断提高教育培训层次,加快科级后备干部培养。三是贴近一线,强化实践锻炼。实际工作岗位既是考察识别干部的途径,也是培训干部、锻炼干部的生动课堂。工作中,应有计划地安排综合素质好,有培养价值,但缺乏基层工作经历的青年后备干部到基层单位、车间进行锻炼,帮助其在基层工作的实践中了解实情、磨炼意志,增长才干;同时对基层单位的科级后备干部,要适当安排到机关相关科室锻炼,帮助他们开阔视野,扩大知识面,提高政策水平和宏观思维、决策能力。
四是要求要严,不断完善奖惩机制。推荐选拔科级后备干部,要坚持运用竞争激励的方法和手段,同时,对科级后备干部的管理也要引入竞争择优机制,对后备干部人选实行动态管理。干部管理部门要实行优胜劣汰,不断优化,坚持能者上、庸者下,重品行、讲公平的工作标准,严格后备干部管理。对工作中表现优秀的同志,要及时予以肯定和表扬,鼓励他们再接再厉不断进步。对于出现工作作风懒散、表率作用不明显、缺乏进取精神、职工信任率下降等情况的后备干部要及时进行调整,保持后备干部队伍始终充满活力。进一步加大反腐倡廉教育,按照《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要求,加强科级后备干部日常性法律条规教育,切实增强廉洁自律意识。
五是使用要活,不断完善岗位交流机制。结合国有企业体制的实际情况,应及时建立企业机关与基层两级干部交流的工作机制。积极探索,形成一套专门用于科级后备干部交流的工作机制,努力培养业务技能广泛、知识结构丰富、适应岗位灵活的复合型后备干部。坚持定向使用与特长使用相结合,发挥科级干部个人特长,人尽其能,满足企业发展需要。要结合上级单位人事变动、基层单位班子换届调整等时机,积极推荐适当人选,鼓励科级后备干部大胆参加上级单位、机关岗位的竞争。对科级后备干部推荐交流工作,坚持常抓常议、形成制度,经常研究分析后备干部队伍建设现状等情况,确保后备干部推荐交流工作的经常化、制度化,完善交流机制。
(作者单位:辽河油田经济贸易置业总党群工作科)
深圳市干部培训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使干部培训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 干部培训的目的是提高培训对象的思想素质和工作技能,以提高干部工作效率。第三条 干部培训工作贯彻理论联系实际、学用一致、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第四条 干部培训工作的管理实行统一规划指导、分级分类实施的原则。第五条 建立培训登记制度,个人培训成绩存入本人档案,作为其任职与晋升的依据。第二章 培训对象第六条 本规定所指的干部是:
(一)市、区、镇政府国家公务员;
(二)市、区、镇党委、人大、政协、政府、法院、检察、群团等机关及下属机构和派出机关(以下统称非政府系统机关)的工作人员;
(三)市、区、镇属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四)市、区、镇属国有企业(含政府控股企业,以下统称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五)市、区、镇属国有企业派驻境外人员。第七条 接受培训是每个干部的权利和义务,每个干部每年接受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第三章 培训类型与内容第八条 干部培训包括初任培训、任职培训、专业培训、知识更新培训和提高培训五种基本类型。
(一)初任培训的对象是:新录用到市、区、镇政府机关的公务员、非政府系统机关和事业单位的人员,聘任到市、区、镇属国有企业的人员和派驻境外人员。
(二)任职培训的对象是:晋升领导职务的人员和调换领导岗位的人员。
(三)专业培训的对象是:所有干部。
(四)知识更新培训的对象是:所有干部。
(五)提高培训的对象是:经组织人事部门挑选的处以上干部和市、区属企业的领导人员及年轻后备干部。第九条 不同类型培训在内容上各有侧重:
(一)初任培训侧重职业道德、基本业务知识和基本业务技能的培训;
(二)任职培训根据职务级别和部门工作要求,侧重运用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分析国际国内形势和深圳的发展趋势,研究工作规律;
(三)专业培训根据各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的专业性质和业务需要侧重部门规范知识和岗位技能的训练;
(四)知识更新培训侧重于了解重大社会信息(包括新的政策、法律、理论和社会动向)、掌握新的工作技能和工作手段以及个人的自修提高。
(五)提高培训侧重于境外培训和硕士生、博士生的培养。第四章 培训工作的组织与管理第十条 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由市委组织部、宣传部、党校、市人事局、投资管理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和解决干部培训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联席会议由市委组织部牵头召集,根据需要可邀请其他有关单位参加。联席会议的决定应及时报市委、市政府备案。各有关单位在干部培训工作中应认真执行联席会议的决定,并按分工要求做好各自的工作。第十一条 市委组织部负责市属机关、事业单位处以上干部(市政府机关正副处级公务员除外)、市属一、二类企业领导人员及备案管理人员、市管后备干部、各区正处级以上干部、国有企业派驻境外人员的培训,负责市、区、镇非政府系统机关、市属一、二类企业培训工作的指导、协调。第十二条 市委宣传部负责全市各系统宣传、理论骨干的培训。第十三条 市人事局负责市政府机关正副处级公务员的培训和市政府机关各部门培训工作的指导、协调。第十四条 市投资管理负责市属三类企业领导人员及备案管理人员的培训和市属三类企业培训工作的指导、协调。第十五条 市城管办、教育局、科技局、文化局、卫生局应认真承担起下属事业单位人员培训的管理工作,按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制订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其他事业单位人员的培训工作,由所挂靠的机构负责管理。第十六条 市直机关各部门、各区委组织部、各区人事局负责本部门、本地区科级及科级以下干部的培训和培训工作的指导、协调,市属一、二、三类企业负责本企业中层及中层以下干部的培训和培训工作的指导、协调。上述机关和企业均须配备专职或兼职培训管理人员。培训管理人员的工作职责是:
(一)根据主管部门的培训计划,做好送训安排;
(二)根据本单位及下属单位的业务需要和人员素质情况,制订各级人员五类培训的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组织实施本单位的培训计划和委托有关培训机构实施教学;
(四)指导和协调下属单位的培训工作。
谁知道中央最近颁布的《干部教育工作培训条例(试行)》内容
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
2006年3月27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推进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培养造就高素质的干部队伍,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按照实事求是、与时俱进、艰苦奋斗、执政为民的要求,以增强执政意识、提高执政能力为重点,推动学习型政党、学习型社会建设,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提供思想政治保证、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第三条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以人为本,按需施教。按照党和国家的要求,把握干部的成长规律和教育培训需求,分级分类地开展干部教育培训,激发干部学习的内在动力和潜能,增强干部教育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二)全员培训,保证质量。干部教育培训面向全体干部,创造人人皆受教育、人人皆可成才的条件,大规模培训干部,大幅度提高干部素质,实现干部教育培训的规模和质量、效益的统一。
(三)全面发展,注重能力。坚持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方针和德才兼备原则,全面提高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科学文化素质、业务素质和健康素质,将能力培养贯穿于干部教育培训的全过程。
(四)联系实际,学以致用。紧密联系国际形势的新变化,联系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进展,联系干部的思想和工作实际,引导干部在改造主观世界的同时,运用所学理论和知识指导实践,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五)与时俱进,改革创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创新培训内容,改进培训方式,整合培训资源,优化培训队伍,推进干部教育培训的理论创新、制度创新和管理创新。
第四条本条例适用于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机关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的教育培训工作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五条全国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实行在党中央领导下,由中央组织部主管,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工作部门分工负责,中央和地方分级管理的体制。
第六条中央组织部履行全国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整体规划、宏观指导、协调服务、督促检查、制度规范职能。
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工作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关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指导本系统的业务培训。
第七条地方各级党委领导本地区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方针政策,把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研究部署本地区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地方各级党委组织部主管本地区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有关工作部门负责相关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第八条干部所在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第九条部门与地方双重管理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由主管方负责组织;经协商,也可由协管方负责组织。
第三章 教育培训对象
第十条干部有接受教育培训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干部教育培训的对象是全体干部,重点是县处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及其后备干部。
第十二条干部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参加相应的教育培训:
(一)在职期间的各类岗位培训;
(二)晋升领导职务的任职培训;
(三)从事专项工作的专门业务培训;
(四)新录(聘)用的初任培训;
(五)其他培训。
第十三条省部级、厅局级、县处级党政领导干部每5年应当参加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或者经厅局级以上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累计3个月以上的培训。提拔担任领导职务的,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教育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1年内完成培训。
其他干部参加脱产教育培训的时间,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确定,一般每年累计不少于12天。
有条件的地方和部门可以实行干部教育培训学时学分制。
第十四条干部必须遵守教育培训的规章制度,完成规定的教育培训任务。
第十五条干部在参加组织选派的脱产教育培训期间,一般应享受在岗同等待遇。
第四章 内容与方式
第十六条干部教育培训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按照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的要求,结合岗位职责要求和不同层次、不同类别干部的特点,以政治理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文化素养和技能训练等为基本内容,并以政治理论培训为重点,综合运用组织调训与自主选学、脱产培训与在职自学、境内培训与境外培训相结合等方式,促进干部素质和能力的全面提高。
第十七条政治理论培训重点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教育,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正确政绩观的教育,党的历史、党的优良传统作风、党的纪律的教育,国情和形势的教育,引导干部坚定共产主义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坚持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夯实理论基础、开阔世界眼光、培养战略思维、增强党性修养。
对党外干部,应当根据其特点,开展相应的政治理论培训。
第十八条政策法规培训重点加强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的教育,进行党和国家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外交、国防等方面的重大部署和要求的培训,提高各级干部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能力。
第十九条业务知识培训重点加强履行岗位职责所必备知识的培训,提高干部的实际工作能力。
第二十条文化素养培训和技能训练应当按照完善干部知识结构、提高干部综合素质的要求进行。
第二十一条坚持和完善组织调训制度。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干部脱产培训计划,选调干部参加脱产培训。干部所在单位按照计划完成调训任务。被抽调的干部必须服从组织调训。
实行干部调训计划申报制度。党委和政府的工作部门抽调下级党委和政府领导成员参加培训,必须报同级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审批,避免多头调训和重复培训。
第二十二条建立健全干部在职自学制度。鼓励干部利用业余时间参加学习培训。
干部所在单位应当对干部在职自学提出要求,并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二十三条推行干部自主选学。在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干部可以自主选择参加教育培训的机构、内容和时间。
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或者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定期公布供干部自主选学的教育培训项目,明确要求,加强管理。
第二十四条加强和改进境外培训工作。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科学设置境外培训项目,择优选派培训对象,合理确定培训机构,严格培训过程的管理,注重培训质量和效益。
第二十五条开展干部教育培训应当根据干部的特点,综合运用讲授式、研究式、案例式、模拟式、体验式等教学方法,提高培训质量。
第二十六条推广网络培训、远程教育、电化教育,提高干部教育培训教学和管理的信息化水平。
第五章 教育培训机构
第二十七条加强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建设,构建分工明确、优势互补、布局合理、竞争有序的干部教育培训机构体系。充分发挥党校、行政学院和干部学院在干部教育培训中的主渠道作用。
第二十八条党校、行政学院和干部学院应当突出办学特色,按照职能分工开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部门和行业的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部门和本行业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可以发挥自身优势,承担相关的干部教育培训任务。
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社会培训机构和境外培训机构承担干部培训项目。
各类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加强国内外交流与合作,通过联合办学等方式,促进干部教育培训资源的优化配置。
第二十九条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必须贯彻党和国家的干部教育培训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
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应当根据培训需求,深化教学改革,创新培训内容,改进培训方式,科学设置培训班次和学制,完善学科结构和课程设计,提高教学水平。
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应当深化人事制度、管理制度和分配制度改革,建立充满活力、运转高效的管理机制,提高管理水平。
第三十条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加强干部教育培训机构的领导班子建设,改善干部教育培训机构的基础设施和办学条件。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重点扶持条件较好、优势明显的干部教育培训机构,调整、整顿不具备办学能力和条件的干部教育培训机构。
第三十一条建立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准入制度。培训机构承担干部教育培训任务,必须获得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的资质认可。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应制定和公布相应的准入标准。
培育和规范干部教育培训市场,引导干部教育培训机构优化服务,提高质量,逐步形成由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指导、公开平等、竞争有序的干部教育培训市场机制。
第三十二条实行干部教育培训项目管理制度。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可以采取直接委托、招标投标等方式,确定承担培训项目的教育培训机构,加强项目实施的管理,提高培训绩效。
第三十三条加强干部教育培训管理者队伍建设,注重培训,促进交流,优化结构,提高素质。
第六章 师资、教材、经费
第三十四条按照素质优良、规模适当、结构合理、专兼结合的原则,建设高素质的干部教育培训师资队伍。
第三十五条从事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教师,应当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修养、较高的理论政策水平、扎实的专业知识基础,有一定的实际工作经验,掌握现代教育培训理论和方法,具备胜任教学、科研工作的能力。
第三十六条实行专职教师职务聘任和竞争上岗制度,通过考核、奖惩和教育培训,加强专职教师队伍建设。
建立专职教师知识更新机制,保证专职教师每年参加教育培训的时间累计不少于1个月。逐步建立符合干部教育培训特点的师资队伍考核评价体系。
选聘实践经验丰富、理论水平较高的党政领导干部、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国内外专家学者担任兼职教师,充分发挥兼职教师的作用。
建立全国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干部教育培训师资库,实现资源共享。
第三十七条干部培训教材建设应当适应不同类别干部教育培训的需要,着眼于提高干部的综合素质和能力,逐步建立开放的、形式多样的、具有时代特色的教材体系。
第三十八条坚持干部培训教材的开发与利用相结合,做到一纲多本、编审分开。全国干部培训教材编审指导委员会负责组织制定干部培训教材建设规划和教材大纲,审定全国干部培训教材;有关地方、部门和机构按照教材大纲的要求,可以编写符合需要、各具特色的干部培训教材,并可选用国内外优秀出版物。
第三十九条加强干部培训教材的编写、出版、发行、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第四十条干部教育培训经费列入各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随着财政收入增长逐步提高,保证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需要。
加强干部教育培训经费的管理。
第七章 考核与评估
第四十一条建立干部教育培训的考核和激励机制。将干部的教育培训情况作为干部考核的内容和任职、晋升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四十二条干部教育培训考核的内容包括干部的学习态度和表现,掌握政治理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文化知识和技能的程度以及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等。
第四十三条干部教育培训考核应当区分不同的教育培训方式分别实施。组织调训和干部自主选学的考核,由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实施;干部在职自学的考核,由干部所在单位实施;境外培训的考核,由主办单位或者干部所在单位实施。
干部教育培训实行登记管理。各级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和干部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建立和完善干部教育培训档案,如实记载干部参加教育培训情况和考核结果。
第四十四条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年度考核、任用考察时,应将干部接受教育培训情况作为一项重要内容。
第四十五条建立干部教育培训机构评估制度。制定科学合理的评估指标体系和规范简便的评估办法,加强对干部教育培训机构的评估。
第四十六条干部教育培训机构评估的内容包括办学方针、培训质量、师资队伍、组织管理、基础设施、经费保障等。
第四十七条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负责对干部教育培训机构进行评估,也可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估。
第四十八条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应当充分运用评估结果,对干部教育培训机构的建设与发展提出指导性意见。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应当根据评估结果,改进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第八章 监督与纪律
第四十九条各级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工作部门、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干部所在单位和干部本人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例,自觉接受组织监督、群众监督和社会监督。
第五十条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会同有关部门对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和贯彻执行本条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制止和纠正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五十一条干部因故未按规定参加教育培训或者未达到教育培训要求的,应当及时补训。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教育培训的,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组织处理。
干部在参加教育培训期间违反有关规定和纪律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干部弄虚作假获取学历或者学位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五十二条干部所在单位未按规定履行干部教育培训职责的,由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给予通报批评。
第五十三条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和干部所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对负有主要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一)采取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的;
(二)以干部教育培训名义组织境内外公费旅游或者进行其他高消费活动的;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干部教育培训费用的;
(四)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印发学历或学位证书、资格证书或培训证书的;
(五)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根据本条例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五十五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干部教育培训办法,由中央军委根据本条例的原则制定。
第五十六条本条例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企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推进领导班子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制度化、规范化,推动理论武装工作深入开展,提高领导干部的理论水平和工作能力,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规则》(中办发〔2017〕9号)、省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的实施意见)》和省国资委党委《省国资委企(事)业单位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首要任务,以学习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及其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重点,坚持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把中心组学习作为领导班子成员、党委委员在职学习的重要组织形式,作为加强企业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的重要措施,作为建设学习型企业的重要途径。
第三条 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要紧紧围绕改革、经营发展、党建工作的中心任务,着眼于学习领会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的精神实质和深刻内涵,着眼于用科学理论指导解决改革和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着眼于加强党委的自身建设,大力提高企业领导人员的理论水平、政策水平、管理水平、工作水平,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权力观、利益观、政绩观;提高学习力、执行力、协调力、创造力、自控力以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
第四条 党委书记要切实履行党委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促进中心组学习制度化、规范化,并取得实效。
第五条 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由领导班子成员、党委委员组成,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适当扩大参加学习的人员范围。
第六条 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组长为党委书记,副组长为党委副书记,中心组秘书由党群工作部主任担任。
第七条 组长负责审定学习计划,确定学习主题和研讨专题,提出学习要求,主持集体学习研讨,指导和检查中心组成员的学习、检查学习工作笔记。副组长协助组长抓好中心组的学习,组长外出时,副组长履行组长职责,确保学习制度,学习计划的贯彻落实。学习秘书主要职责是做好学习服务保障工作,完成组长交办的有关工作,提醒成员定期完成相关学习计划,并定期(每年12月底) 将中心组学习情况及时上报集团党委宣传部。
第八条 中心组学习的主要内容是:
(一)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二)党章党规党纪和党的基本知识;国家法律法规。
(三)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党中央、省委、省政府的有关文件和重要会议精神;党的理论创新成果; 经济理论、现代企业经营管理知识。
(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关于意识形态的文件。
(五)党的历史、中国历史、世界历史和科学社会主义,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所需要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等方面知识。
(六)企业改革发展实践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七)党中央、省委、省国资委党委、集团党委和上级党组织要求学习的其他重要内容。
第九条 坚持领导干部自学和中心组集中学习相结合,认真安排学习计划,结合实际,采取推荐阅读书目、学习研讨,专题讲座,坚持贯彻领导干部记读书笔记,撰写学习体会文章,运用多种学习方式,不断提升学习理论的能力和水平。
第十条 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把理论学习与指导创新发展的实践结合起来,与专题调研结合起来,围绕企业战略发展、市场定位、经营理念、文化建设、管控水平、加强党的建设中的实际问题,深入基层、深入群众,调查研究,探索解决问题的新思路、新途径。
第十一条 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每年年初应根据集团党委有关学习要求,结合实际,认真制定年度学习计划,确定学习的主要内容和指定书目,印发给中心组成员,同时上报集团党委宣传部。
第十二条 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要坚持开展集中学习研讨,每月至少组织1次集体学习,每季度至少开展1次集中研讨。每次学习参学率应在80%以上。
第十三条 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组长要对本级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的自学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督促和检查。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要认真完成学习任务,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建立和完善理论学习考核机制和制度,采取述学、评学、考学的方法,对领导干部理论学xxx行考评。
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在年度企业领导人员 述职报告 中要述本人参加理论培训、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在职自学和网络在线学习的情况;群众民主评议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时,要对理论学习情况一并进行评议;组织党委相关部门考察、考核领导人员时,也要对其学习态度、理论素养、学习效果情况进行全面考核和评价。
第十五条 鼓励中心组成员到党员干部和职工中讲党课、作报告。积极推荐中心组成员的学习体会文章和优秀报告(党课)参加中央、省、国资委组织的思想政治工作评比。
第十六条 建立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理论学习档案,记录领导干部参加培训进修、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情况,留存每年撰写的理论学习体会文章和获奖情况、考核结果等。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经XX党委会审议通过,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XX党群工作部负责解释说明。《XX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实施细则》(〔2018〕11号)同时废止
国有企业的人事制度
国有企业人事制度改革的重点和基本要求
深化国有企业人事制度改革,以建立健全适合企业特点的领导人员选拔任用、激励、监督机制为重点,把组织考核推荐和引入市场机制、公开向社会招聘结合起来,把党管干部原则和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以及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结合起来,完善体制,健全制度,改进方法,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制度。深化国有企业内部人事制度改革,形成具有生机与活力的选人用人新机制。
完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体制
取消国有企业和企业领导人员的行政级别,研究制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享受有关待遇的相关办法。
改进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选拔任用方式
实行产权代表委任制和经理聘任制。各级政府授权的投资机构及所属企业的产权代表,由政府和投资机构按照法律和有关规定任命,经理由董事会聘任。
通过组织推荐、公开招聘、民主选举、竞争上岗等多种方式产生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人选,择优任用。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进一步完善企业党组织和工会组织负责人选举制度。
加快培育企业经营管理者人才市场。逐步建立企业经营管理人才评价推荐中心等中介机构。组织、人事等部门要加强对人才评价推荐机构的指导,发挥人才评价推荐机构在国有企业人力资源配置中的重要作用。
完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考核办法
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实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根据岗位职责的特点,确定考核指标和考核标准,重点考核经营业绩和工作实绩。改进考核方法,研究制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业绩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在国有企业中逐步推广。建立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业绩档案。
强化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监督约束机制
加强党组织监督和职工民主监督。坚持和完善民主评议企业领导人员和厂务公开等制度。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和《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建立健全监事会,依法行使职权。推行财务总监委派制度。建立国有企业重大决策失误追究制度。实行国有资产经营责任制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凡是由于企业领导人员失职、渎职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其责任,并不得继续担任或易地担任国有企业领导职务。
完善国有企业内部用人机制
深化国有企业内部人事制度改革,落实企业用人自主权。完善劳动合同制度。全面推行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聘任制。改革分配制度,按实绩和贡献多劳多得,易岗易薪。加强教育培训,全面提高员工素质。研究制定具体办法,吸引各类优秀人才到国有企业工作。
建立和推行岗位管理制度
对不同类型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区别情况分别实行聘任、选任、委任、考任。在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选拔任用中引进竞争机制。建立健全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任期目标责任制,加强对任期目标完成情况的考核。
合理设置专业技术岗位,明确岗位职责、任职条件和聘任期限,竞聘上岗,择优聘用。逐步实现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和岗位聘用的统一。对教师、医师等专业技术岗位,推行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制度,建立政府宏观指导和管理下的公开、公平、公正的社会化评价机制。以岗位职责和聘用合同为依据,建立适合不同专业技术工作特点和岗位特点的考核指标体系。
--------------转摘自上海组织人事报
国有企业领导干部选拔采用什么规定?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建立科学规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富有生机与活力、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一支高举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素质的党政领导干部队伍,保证党的基本路线的全面贯彻执行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顺利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五)民主集中制原则;
(六)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符合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领导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能力,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
应当注重选拔任用优秀年轻干部。
第四条本条例适用于选拔任用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领导成员(不含正职)和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的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
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的领导成员的选拔任用,参照本条例执行。
选拔任用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参照本条例执行。
选拔任用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条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的职责,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选拔任用条件
第六条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水平,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做出实绩。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四)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五)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集中正确意见,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省部级党政领导干部,还应当努力达到中央对高级干部提出的各项要求。
第七条提拔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应当具备下列资格:
(一)提任县(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二)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
(三)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由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两年以上,由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应当在下级正职岗位工作三年以上。
(四)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地(厅)、司(局)级以上领导干部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五)应当经过党校、行政院校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五年内累计三个月以上的培训,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
(六)身体健康。
(七)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龄要求。
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破格提拔程序另行规定。
第八条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逐级提拔。越级提拔的,应当报经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
第九条党政领导干部可以从党政机关选拔任用,也可以从党政机关以外选拔任用。
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一般应当从后备干部中选拔。
第三章民主推荐
第十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民主推荐的结果在一年内有效。
第十一条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按照领导班子职位的设置全额定向推荐;个别提拔任职,按照拟任职位推荐。
第十二条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由下列人员参加:
(一)党委成员;
(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的党组成员或者全体领导成员;
(三)纪委领导成员;
(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党委工作部门、政府工作部门、人民团体的主要领导成员;
(五)下一级党委和政府的主要领导成员;
(六)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推荐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成员人选,应当有民主党派、工商联的主要领导成员和无党派人士中的代表人物参加。
第十三条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主持,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召开推荐会,公布推荐职务、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供干部名册,提出有关要求;
(二)填写推荐票,进行个别谈话;
(三)对不同职务层次人员的推荐票分别统计,综合分析;
(四)向上级党委汇报推荐情况。
第十四条个别提拔任职,参加民主推荐的人员和民主推荐的程序,参照本条例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民主推荐工作部门领导成员人选,由本部门的领导成员、内设机构领导成员、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和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参加;本部门人数较少的,可以由全体人员参加。
民主推荐内设机构领导成员人选,参照上列范围执行。
第十六条领导班子换届,由本级党委书记办公会根据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反馈的民主推荐情况,对考察对象人选进行酝酿,本级党委常委会研究提出考察对象建议名单,经与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沟通后,确定考察对象。对拟新进党政领导班子的人选考察对象,在本条例第十二条所列人员范围内进行公示。
个别提拔任职,由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考察对象人数一般应当多于拟任职务人数。
第十七条确定考察对象时,应当把民主推荐的结果作为重要依据之一,同时防止简单地以票取人。
第十八条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经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后,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民主推荐。所推荐人选不是所在单位多数群众拥护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第十九条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个别特殊需要的领导成员人选,可以由组织推荐提名,作为考察对象。
第四章考察
第二十条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严格考察。
部门与地方双重管理干部的考察工作,由主管方负责,会同协管方进行。
第二十一条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注重考察工作实绩。
各级党委(党组)根据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制定具体考察标准。
第二十二条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组织考察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二)同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者所在单位的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就考察工作方案沟通情况,征求意见;
(三)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干部考察预告;
(四)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考察、查阅资料、专项调查、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
(五)综合分析考察情况,同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者所在单位的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交换意见;
(六)考察组根据考察情况,研究提出领导班子调整的初步方案,向派出考察组的组织(人事)部门汇报,经组织(人事)部门集体研究提出任用建议方案,向本级党委(党组)报告。
第二十三条考察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
(一)党委、政府领导成员,人大常委会、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
(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领导成员;
(三)考察对象所在单位有关工作部门或者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
(四)其他有关人员。
第二十四条考察工作部门领导班子成员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
(一)考察对象上级领导机关有关领导成员;
(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领导成员;
(三)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
(四)其他有关人员。
考察内设机构领导职务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参照上列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听取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纪检机关(监察部门)和机关党组织的意见。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应当委托审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
第二十六条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已经提拔任职的,考察材料归入本人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下列内容:
(一)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
(二)主要缺点和不足;
(三)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情况。
第二十七条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派出的考察组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考察人员应当具有较高素质和相应资格。考察组负责人应当由思想政治素质好、有较丰富工作经验并熟悉干部工作的人员担任。
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并对考察材料负责。
第二十八条考察中了解到的考察对象的表现情况,一般由考察组向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和本人反馈。
第五章酝酿
第二十九条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在考察前,讨论决定或者决定呈报前,应当充分酝酿。
第三十条酝酿应当根据党政领导职位和拟任人选的不同情况,分别在党委(党组)、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等有关领导成员中进行。
工作部门领导成员人选,应当征求上级分管领导成员的意见。
非中共党员拟任人选,应当征求党委统战部门和民主党派、工商联主要领导成员、无党派人士中代表人物的意见。
第三十一条部门与地方双重管理干部的任免,主管方应当事先征求协管方的意见,进行酝酿。征求意见一般采用书面形式进行。协管方自收到主管方意见之日起一个月内未予答复的,视为同意。双方意见不一致时,正职的任免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协调,副职的任免由主管方决定。
第六章讨论决定
第三十二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或者决定提出推荐、提名的意见。属于上级党委(党组)管理的,本级党委(党组)可以提出选拔任用建议。
第三十三条市(地)、县(市)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正职的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由上级党委常委会提名,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由党委常委会作出决定,决定前应当征求全委会成员的意见。
第三十四条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表决。对影响作出决定的问题,会后应当及时查清,避免久拖不决。
党委(党组)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党委(党组)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五条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党委(党组)分管干部工作的领导成员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逐个介绍领导职务拟任人选的提名、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
(二)参加会议人员进行讨论;
(三)进行表决,以党委(党组)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第三十六条需要报上级党委(党组)审批的拟提拔任职的干部,必须呈报党委(党组)的请示并附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考察材料、本人档案和党委(党组)会议纪要、讨论记录、民主推荐材料。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对呈报的材料应当严格审查。
第三十七条需要报上级备案的干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第七章任职
第三十八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
提拔担任地(厅)、司(局)级以下领导职务的,除特殊岗位和在换届考察时已进行过公示的人选外,在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七至十五天。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第三十九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
提拔担任下列非选举产生的地(厅)、司(局)级以下领导职务的,试用期为一年:
(一)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工作部门的副职和内设机构的领导职务;
(二)纪委内设机构的领导职务;
(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的非国家权力机关依法任命的领导职务。
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职级安排工作。
第四十条党政机关部分专业性较强的领导职务实行聘任制。聘任制领导职务的每一个聘任期不超过五年,可以连续聘任。聘任程序另行规定。
第四十一条对决定任用的干部,由党委(党组)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
第四十二条党政领导职务的任职时间,按照下列时间计算:
(一)由党委(党组)决定任职的,自党委(党组)决定之日起计算;
(二)由党的代表大会、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人民代表大会、政协全体会议选举、任命的,自当选、任命之日起计算;
(三)由人大常委会或者政协常委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自人大常委会、政协常委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之日起计算;
(四)由党委向政府提名由政府任命的,自政府任命之日起计算。
第八章依法推荐、提名和民主协商
第四十三条党委向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推荐需要由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应当事先向人民代表大会临时党组织或者人大常委会党组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的党员介绍党委的推荐意见。人民代表大会的临时党组织、人大常委会党组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及人大代表中的党员,应当认真贯彻党委推荐意见,带头依法办事,正确履行职责。
第四十四条党委向人民代表大会推荐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应当以本级党委名义向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交推荐书,介绍所推荐人选的有关情况,说明推荐理由。
党委向人大常委会推荐由人大常委会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应当在人大常委会审议前,按照规定的程序提出,介绍所推荐人选的有关情况。
第四十五条党委向政府提名由政府任命的政府工作部门和机构的领导成员人选,在党委讨论决定后,由政府任命。
第四十六条领导班子换届,党委推荐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的领导成员人选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主要领导成员人选,应当事先向民主党派、工商联主要领导成员和无党派人士中代表人物通报有关情况,进行民主协商。
第四十七条党委推荐的领导干部人选,在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任命或者人大常委会任命、决定任命前,如果人大代表或者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所推荐人选提出不同意见,党委应当认真研究,并作出必要的解释或者说明。如果发现有事实依据、足以影响选举或者任命的问题,党委可以建议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按照规定的程序暂缓选举、任命、决定任命,也可以重新推荐人选。
第四十八条党委推荐、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落选后,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条件,可以推荐为其他职务人选,也可以在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上再次推荐为同一职务人选。
党委推荐、由人大常委会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在人大常委会未获通过,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条件,通过进一步酝酿,可以在另一次人大常委会上继续推荐。两次未获通过的,不得再推荐为本地同一职务人选。
政协领导成员候选人的推荐和协商提名,按照政协章程和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章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
第四十九条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是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方式之一。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主要适用于选拔任用地方党委、政府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或者其人选,党政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或者其人选,以及其他适于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的领导职务。公开选拔面向社会进行,竞争上岗在本单位或者本系统内部进行。
第五十条报名参加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人员的基本条件和资格,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六条和第七条的规定。
第五十一条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工作在党委(党组)领导下进行,由组织(人事)部门组织实施,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公布职位、报考人员的资格条件、基本程序和方法等;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三)统一考试(竞争上岗须进行民主测评);
(四)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人选方案;
(五)党委(党组)讨论决定。
第十章交流、回避
第五十二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制度。
(一)交流的对象主要是: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在一个地方或者部门工作时间较长的;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交流的重点是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的领导成员,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党委、政府部分工作部门的主要领导成员。
(二)地方党委、政府领导成员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十年的,必须交流。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另行规定。
同一地方(部门)的党政正职一般不同时易地交流。
(三)党政机关内设机构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时间较长的,应当进行交流或者轮岗。
(四)干部交流可以在地区之间、部门之间、地方与部门之间、党政机关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之间进行。
(五)交流的干部接到任职通知后,应当在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限定的时间内到任。
(六)地方党委、政府领导成员原则上应当任满一届。
第五十三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
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
担任县(市)委书记、县(市)长职务以及县(市)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门主要领导职务的,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长地任职。民族自治县另行规定。
第五十四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一章免职、辞职、降职
第五十五条党政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一)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二)在年度考核、干部考察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
(三)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第五十六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制度。
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辞职手续依照法律或者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五十七条因公辞职,是指领导干部因工作需要变动职务,依照法律或者政协章程的规定,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人大常委会或者政协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第五十八条自愿辞职,是指党政领导干部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自行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自愿辞职,必须写出书面申请,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审批。任免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予以答复。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擅自离职的,给予纪律处分。
党政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出辞职:
(一)在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职位任职且不满解密期限的;
(二)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
(三)有其他特殊原因的。
第五十九条引咎辞职,是指党政领导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第六十条责令辞职,是指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党政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表现,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领导职务。拒不辞职的,应当免去现职。
第六十一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降职制度。
因工作能力较弱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
第六十二条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的干部,在新的岗位工作一年以上,实绩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担任或者提拔担任领导职务。
第十二章纪律和监督
第六十三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例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准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提高干部的职级待遇;
(二)不准以书记办公会、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党委(党组)会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
(三)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
(四)不准个人决定干部任免,个人不能改变党委(党组)会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
(五)不准拒不执行上级调动、交流领导干部的决定;
(六)不准要求提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或者指令提拔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
(七)不准在机构变动和主要领导成员工作调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或者干部在调离后,干预原任职单位的干部选拔任用;
(八)不准在选举中进行违反党的纪律、法律规定和有关章程的活动;
(九)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
(十)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封官许愿,营私舞弊,搞团团伙伙,或者打击报复。
第六十四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干部任免事项,不予批准;已经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一律无效,由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予以纠正,并按照规定对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作出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者交流决定的,依照法律及有关规定就地免职或者降职使用。
以上内容,可以参考执行!祝顺!
如何理顺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体制机制
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制度, 选拔任用企业领导人员问题, 对于搞好国有企业推进国民经济健康运行和长远发展。 保持和促进我国改革发展, 稳定大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因此, 如何深化企业领导体制改革, 选拔任用好企业领导干部, 已成为当前人们普遍关注的问题。一、 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机制方面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改革开放以来, 国有企业改革不断深化, 从扩大企业自主权到转换经营机制, 实行政企分开, 从提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到“三改一加强” 、 “抓大放小” , 国有企业改革在实践中不断吸取经验, 取得了巨大成绩。 与此同时, 各级党委、 政府部门, 在加强企业领导班子建设, 改革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机制, 加强和改进企业党建工作, 推进民主管理、 民主监督等方面作出了不懈努力, 进行了大量的探索和实践, 使企业领导人员的素质、 思想作风、 精神面貌发生了显著变化, 促进了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 但是,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机制方面存在许多问题,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体制尚未理顺。 一是有些地方、 部门沿袭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模式, 政企职责不分、 产权关系模糊、 管人管资产不统一。 董事长、 总经理“同纸任命” 的现象较为突出。 二是由于条块分割、 部门分割的影响, 对部分企业领导班子的管理不能集中统一, 存在着一个班子多头管理的现象。 三是在“兼并联合” 过程中, 个别企业跨地区兼并, 企业的隶属关系发生了变化, 对被兼并的企业来说, 效益好时谁都想管, 效益差时, 谁都不愿意管, 出现“空档” 。 四是制企业的董事会、 经理层、 党委会、 监事会等机构, 职能没有明确界定。 五是中央规定“取消国有企业和企业领导人员的行政级别” , 取消后怎么办?目前还没有一个具体的、 可操作的办法等等。( - - )企业领导人员的整体素质不高, 培育机制不完善。 从客观上讲, 现有企业领导人员的主体仍然是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国有计划指令的执行人员, 他们虽然经过市场磨练、 知识培训, 但就整体而言, 还不能很好地适应市场经济、 知识经济的需要。 培训方式单调、 方法不灵活。 对后备人才培训的力度不大, 缺乏前瞻性。 有的企业领导对培训重视不够, 以为工作忙, 任务重, 岗位离不开, 不参加培训, 有的干脆找其他人员“顶训” 。( 三)能上能下的企业领导人员的选拔任用机制尚未形成。 一是“公开、 平等、 竞争、 择优” 的选拔机制还没真正建立起来, 年青优秀的人才不能脱颖而出。 二是“论资排辈” 和平衡照顾的思想观念仍然束缚部分人的思想, “官本位” 的思想根深蒂固, “能上不能下” 的现象仍然存在, 有的中型企业领导人员职数竟达十几人。 三是在企业领导人员的考评上有的还没有形成体系, 考核指标的设置比较概括笼统,在选取考评者时, 大都由各单位选派指定, 人为因素多, 技术含量低,不能客观真实地反映考核对象的真实面貌。 四是由于困难企业较多和受行业、 地域等条件的限制, 企业领导人员流动趋缓, 企业领导人员很难进人党政机关任职, 党政机关干部也不愿意到企业去。( 四)企业领导人员的激励约束机制不配套。 许多经济界的专家学者认为, 导致目前国有企业亏损的主要原因固然是多种多样, 但一个根本性的问题是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盈利动机弱化, 企业领导人员的贡献往往得不到充分体现。 有的政府部门同企业签订了年度经营目标或扭亏减亏目标, 由于缺乏有效的指标考核体系. 落实不到位,结果也只是干好干坏一个样。 有的对企业领导人员激励, 偏重了政治上的提拔重用和精神鼓励, 在物资刺激上标准较低, 兑现也相对滞后, 有的以财政紧张为借口, 不愿建立激励机制。 同时, 在企业领导人员的监督约束上。 虽然有党内监督、 行政监督、 法律监督、 舆论监督和职工群众监督等多个方面, 各有其独立作用, 具有一定的局限性。( 五)改制企业内部运行不健全。 在转换经营机制和建立现代企〔 作者简介〕周幸, 中共河南平顶山市委党校副教授。业制度过程中, 由于没有统一的、 行之有效的可操作的规范体系和保障机制, 领导体制不好把握; 新三会( 股东会、 董事会、 监事会)与老三会( 党委会、 职代会、 工会)之间的关系问题, 在有的企业位置摆的不正。 关系处的不太好。 有些企业党组织没有很好地参与重大问题决策, 有些企业的职代会、 纪委、 监事会的监督力度不够。二、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机制存在问题的原因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机制存在问题的原因比较复杂, 主要是以下几个方面还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 一)思想观念不适应。 一是有些党委和政府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培养和造就关心重视不够, 存在着重党政干部, 轻企业干部人员的倾向, 还没有牢固树立企业领导人员是社会财富的直接创造者和带头人的观念。 二是“官本位” 的传统意识根深蒂固,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干出了成就, 认为只有提拔到党政机关做“官员” 才算重用。 三是现代社会化大生产观念淡薄, 人们没有把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层当作推进经济、 社会发展的主体, 企业领导人员没有得到社会应有的理解和尊重。( 二)领导体制不适应。 由于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相对企业来说较为滞后。 “产权明晰, 权责明确, 政企分开” 难以落实到位, 企业没有完全实现“自主经营、 自负盈亏、 自我发展、 自我约束” 的市场经济主体。 因此, 大部分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选拔、 任用、 考评、 升降、调动仍由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部门掌管, 同政府官员如出一辙, 企业领导人员仍是行政干部的化身, 没有职业化、 市场化, 其脱颖而出的机制和社会环境尚未形成。( 三)管理模式不适应。 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 基本套用对党政干部管理的模式, 表现选择标准相同、 日常管理相同、 任免程序相同。 对企业领导人员的选拔与党政干部的选拔方法一样, 采取下级推荐, 组织人事部门派人考察, 上级党委讨论决定的程序进行, 没有体现出企业领导人员的特点和应具备的素质要求。( 四)自身素质不适应。 目前国有大中型企业的领导人员, 大多数是在计划经济的环境中成长起来的, 缺乏市场经济知识和必要的法律法规知识, 致使一部分企业领导人员不能适应时代和形势发展的需要。( 五)方式方法不适应。 公有制形式的多样化, 要求企业领导人员的选用方式和方法也要多样化。 而现实中选拔任用的方式方法仍然以组织任命为主, 引进竞争机制和市场配置人才不够。 特别是随着< 企业法> 的贯彻落实, 职工的自主意识不断增强, 在委任制、 聘任制和选举制发生矛盾时。 一些政策法规难以协调。( 六)后备干部队伍建设不适应。 一是数量不足, 在进行企业后备干部推荐时。 有的企业就没有符合条件的人选。 二是现职岗位与后备人员数量没有合理配置, 并且后备人员能进班子挑重担的较少。三是企业后备人员建设缺乏总体规划, 工作也存在随意性。 实践锻炼的跨度小. 培养与使用脱节现象还相当严重。 四是各类经济管理、专业技术人才数量偏少, 加之目前企业比较困难。 毕业生不愿在企业干。 后备来源贫乏, 企业也没有相应的“留住人才” 的具体办法, 原有的毕业生也纷纷离开企业, 这直接影响着后备人才的来源和质量。三、 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新机制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过程中, 企业的产权制度、 组织制度等正在向多元化转变, 这就迫切要求改革企业人事制度, 探索党管干部和市场配置的途径和办法, 研究和建立一套科学、 完善的选用、 培育、 考评、 激励和监督制约的新机制。( 一)实行分类分层管理, 建立以资产责任为纽带的企业干部管理新体制。 实行企业领导人员分类分层管理工作, 重点是解决实际上存在的按行政隶属关系管理产权代表, 企业领导人员按党政干部管理以及产权代表与经营者“同纸任命” 和由同一个管理部门管理的做法。 分层分类管理的意向包括: 企业领导与党政千部分类管理; 改制企业与未改造企业分类管理; 企业行政领导与党群领导分类管理;16 9 万方数据 企业按资产规模分成一类、 二类企业; 改制企业决策层、 执行层、 监督层, 实行分层管理; 经理与副经理实行分层管理。 具体办法是:1. 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 实行企业领导人员与党政机关干部的分类管理。 企业和企业领导人员不再套用党政机关的行政级别, 根据企业资产规模、 业绩( 效益)明确企业享受相应的政治待遇。 企业明确政治待遇后, 仍按照产权关系确定企业领导干部的管理关系。 如市管一类企业享受正县级的政治待遇; 市管二类企业享受副县级的政治待遇。 企业领导人员在任职期问, 享受相应的企业政治待遇, 调离后不荐保留, 企业领导人员调入党政机关工作的, 原在企业享受的政治待遇, 可以作为确定新岗位级别的参照依据。2. 按照企业领导人员不同岗位的特点, 对企业领导人员实行分类分层管理, 重点作好董事长与经理、 经理与副经理的分层管理, 出资方或暂代行出资主体职能的主管部门重点管好国有企业的董事会、 监事会成员; 经理班子成员有董事会进行任免和管理, 保证董事长对经理的提名权。 经理对副经理的提名权。3. 国有资产控股按《法》 规定的程序办理干部任免手续; 未改制企业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按< 企业法> 规定的程序和干部管理权限进行管理; 党群组织负责人按《党章》 、 < 工会法》 规定的程序和干部管理权限进行管理。4 . 企业问的管理关系不再依据行政级别的高低来确定。 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授权后, 产权关系已经明晰的国有独资企业, 以及资产关系清晰的有限责任、 股份, 都要按照产权关系, 坚持谁出资、 谁派人、 谁控股、 谁管理的原则, 逐步建立以资产责任为纽带的企业干部管理体制。( - - )建立科学规范的企业领导人员考评机制。 建立科学规范的企业领导干部考评机制, 是搞好企业千部管理的基础工程。 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做起:1. 建章立制, 加强领导。 根据地区工作情况, 详细制定企业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工作办法, 对年度考核工作坚持的原则、 考核的内容、采取的办法等做出明确的规定, 并成立由党委、 政府、 组织、 人事、 经贸、 工会、 财政等领导同志组成的企业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委员会, 以加强组织领导。 在每次实施中, 制定可行的考核方案, 使整个工作有条不紊地顺利进行。2. 审计先行, 保证考核质量。 安排由经贸委、 审计局、 财政局、 人事局等单位参加组成审计工作组, 集中时间, 坚持账物同审、 分类评审的办法, 重点审计企业主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 职工收入情况, 财经纪律执行情况及企业的潜亏因素和历史包袱情况。 审计后写出有情况、 有问题、 有分析、 有建议的审计报告和企业财务状况说明书。 通过审计分析, 进一步明确哪些因素是主观原因造成的, 哪些是客观原因造成的, 哪些是班子集体的问题, 哪些是个人问题, 为企业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工作提供客观真实的依据。3. 细化分解民主评议项目。 对领导干部素质中的抽象内容加以量化评判。 从组织部、 经贸委、 人劳局、 总工会、 纪检委和企业主管局委抽调素质较高的同志, 组成考核组, 采取民主测评, 个别谈话, 召开座谈会, 查阅有关资料, 现场考察, 综合评价, 反馈考核意见, 制定措施等步骤和方法, 对企业领导人员进行全面考核。4 . 反馈考核情况。 增强整改的针对性和时效性。 在工作中, 把反馈考核情况和制定整改措施作为年度考核工作的一项重要程序。领导班子的考核情况由考核组对企业领导班子进行集体反馈, 对领导干部个人情况进行单独反馈。 意见反馈后. 每个领导干部针对反馈意见, 认真制定整改措施。 既要实事求是地肯定成绩, 又面对面地指出问题, 进一步加强班子建设, 促进个人素质的提高。5. 有效运用考核结果。 调动企业领导干部的创业积极性。 考核工作结束后, 根据考核组、 主管局委的意见, 参考组织部门平时掌握的情况, 结合计生、 综合治理、 文明委、 纪检委等部门对该年度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处理决定, 按照该年度企业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等次确定原则。 对企业领导干部年度工作情况按“优秀、 称职、 基本称职和不称职” 确定考核等次。 把考核结果作为企业领导干部选拔任用、 职务升降、 奖惩、 调整工资的重要依据。( 三)建立公平竞争择优的企业领导人员选拔任用机制。 要根据企业领导人员不同特点和任职标准。 积极探索党管干部与竞争机制相结合的途径和办法, 在平等竞争的氛围中, 分出高低, 辨出能庸, 真正做到能上能下。1. 实行推选制选择企业党政主要负责人。 推选制就是由上级党委或组织部门统一组织, 采用推荐( 包括群众、 组织推荐)与公开选举相结合选择企业领导人员的一种方式。 实行推选制应坚持党管干部原则, 群众公认原则, 公开、 平等、 竞争、 择优原则, 依法办事原则和典型示范、 平衡推进的原则。 在制定工作方案, 搞好宣传动员, 进行民主推荐和资格审查的基础上, 经组织考察后确定候选人, 然后组织演讲答辩和组织选举。 选票当场公布, 并将得票多的候选人确定为拟17 0任人选,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办理任职手续。2. 实行竞聘制选择企业班子副职。 实行企业副职竞聘上岗, 就是把组织考核推荐同民主选举、 公开竞争、 经营者依法聘任有机地结合起来, 通过自愿报名、 演说答辩、 职工投信任票、 组织考核、 征求法人代表意见、 依法聘任等程序, 坚持公开、 平等、 竞争、 择优原则, 在综合分析的基础上选拔任用企业副职。3. 在国有中小型企业推行民主选择企业经营者。 坚持党管干部原则的前提下, 走好群众路线, 依靠群众, 尊重职工群众意愿, 把群众公认的优秀人才选拔为企业经营者。 重点抓好“民主推荐、 组织考察、 集体研究” 等环节。4 . 对企业中层管理人员全面实行竞争上岗。 按照“群众评议、 公开竞争、 组织考察” 等方式对中层管理人员全面实行竞争上岗, 使一批德才兼备的人才脱颖而出, 优化企业中层干部结构, 增强他们的危机感、 责任感、 使命感, 促进企业工作作风的转变和企业管理水平的提高。( 四)建立企业领导人员激励约束机制。 对企业近三年来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职工年均收入、 主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和班子自身建设情况进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 制定企业领导人员奖励办法。 以年度考核为依据, 采取与年度经营目标责任制、 任期经营目标责任制、 扭亏目标责任制相结合的办法, 进行物资奖励和精神奖励。 对贡献突出的企业领导人员。 努力提高其政治待遇, 赋予一定的政治荣誉、 社会地位和参政议政的权力, 以激发企业领导人员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五)以委派财务总监为重点, 建立健全企业领导人员监督约束机制。1. 按照“谁出资、 谁派出” 的原则, 对企业派出财务总监。 财务总监是对企业财务活动和会计活动进行管理和监控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 要求财务总监除政治坚定、 原则性强外, 应具有扎实的企业财会专业知识和现代企业管理基础知识, 熟悉经济、 财务等方面的法律法规。 财务总监应承担以下四项主要责任: ①对投资方负责, 保证企业财务会计活动健康运行, 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②对企业财务报表, 报告的真实性、 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 ③对参与拟订的计划、 决策失误所造成的企业经济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④对未能发现和制止企业违反国家财经管理法律、 法规的行为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财务总监的任期, 一般与企业行政领导要建立财务总监的定期和任期考核制度, 以推动其更好地履行职责, 发挥职能作用。2. 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监督机制。 要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的监督机制, 明确股东会、 董事会、 经理、 监事会的职责, 使他们之间形成运作高效、 相互制衡的关系。 健全企业的规章制度, 特别是严格的人事、财务管理制度, 认真照章办事。 要充分发挥企业党组织、 工会、 职代会和职工的监督, 实现对企业领导人员的有效监督。3. 要加大企业外部的社会团体、 新闻舆论、 职能部门对企业经营活动的监督力度, 以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促进企业领导人员健康成长。( 六)健全多元化的企业领导人员培育机制。 要制定企业领导人员教育培训规划, 加强培训工作的管理, 明确培训部门的职责任务,加强培训基地建设, 形成多元化的培训网络。1. 搞好岗前培训, 实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任职前不具有企业领导人员任职资格的, 不能上岗。2. 坚持在岗培训, 要采取有效措旋. 朴齐现有企业领导人员所欠缺的政治法律经营管理等方面的知识, 提高其政治业务素质。3. 改进培训方法和培训质量, 按照“缺什么、 补什么” 的原则, 精选培训内容, 增强培训的针对性, 实用性。 采取“产、 管、 学” 相结合灵活多样的形式, 进行全方位的沟通与学习。4 . 改收费培训为政府出资培训, 以免受训者将组织培训视为利用行政权进行商业盈利活动, 影响培训的神圣性和客观效果。5. 建立企业后备领导人才培育培训。 把“备、 管、 育、 用” 有机地结合起来, 按照企业对后备人才的知识结构、 专业方向、 组织能力、 阅历实践的要求, 在搞好政治业务培训的基础上, 强化实践锻炼。 实行交叉任职、 换岗锻炼和挂职锻炼的方法, 以缩短人才成长周期, 提高上岗后的适应能力。国有企业的改革发展是不断前进的。 企业领导人员管理体制要随着时代的发展变化, 在继承中创新, 在巩固中提高, 在改革中理顺。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到现阶段, 理顺领导人员管理机制固然重要, 但仅靠单项改革也难以进行。 必须在国有企业改革的系统性、 协调性、 整体性方面要有大的突破。 在实行政企分开转变政府职能, 积极培育各类要素市场, 构筑完善的市场体系, 健全社会保障体系为企业改革发展创造更好的外部环境等问题上做出不懈努力, 以促进国有企业更加良好健康的发展。
国有企业员工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员工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是指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包括中央和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其他部门所监管的企业本级及其逐级投资形成的企业。国有企业是如何管理员工的呢?下面我为大家整理了国有企业员工管理办法,欢迎阅读参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符合科学发展要求的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以下简称《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资产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江苏省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苏州市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苏州市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是指太仓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资产经营(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领导人员,包括由国有股权代表出任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不包括外部董事和职工董事),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党委书记、副书记、委员,纪委书记,以及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权限批准列入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与依法办事相结合;
(二)管资产与管人、管事相结合;
(三)市场认可与出资人认可、职工群众认可相结合;
(四)组织选拔与市场配置相结合;
(五)激励与约束相结合;
(六)分类与分层管理相结合。
第二章 治理结构
第五条企业应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健全治理结构,明确董事会、经理层、党委会职责,规范运作。
第六条董事会职数按《法》和章程的规定执行,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若干人。董事会实行集体决策、个人负责制,依照《法》、章程及相关规定,决定企业重大事项。
第七条经理层由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组成,职数一般不超过6人。
经理层实行总经理(总裁)负责制,总经理(总裁)依照《法》和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对董事会负责。
第八条党委会职数一般为3~9人,一般设党委书记1人、副书记1~2人、委员若干人,设纪委书记1人。
党委会是企业的政治核心,实行民主集中制,参与企业重大问题决策,支持董事会、经理层依法行使职权。
第九条党委会、董事会和经理层成员实行“双向进入,交叉任职”。董事长和党委书记一般由一人担任;董事长与党委书记分设的,党员董事长可兼任党委副书记,党委书记可兼任副董事长。
第三章 任期规定
第十条企业领导人员实行任期制。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党委书记、副书记、委员,纪委书记每届任期三年。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任期由董事会确定,但不得超过本届董事会任期。
第十一条除下列情形之外,企业领导人员应任满一届:
(一)达到转任非领导职务年限的;
(二)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连续一年以上的;
(三)年度考核评价为“不称职”或连续两个年度考核评价为“基本称职”的;
(四)自愿辞职、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的;
(五)因工作需要调整职务的;
(六)因其他原因不适合继续担任现职的。
第十二条实行委任制的企业领导人员的任职起始时间以市委常委会或市委组织部部长办公会决定任命或提名日期为准;实行聘任制董事会、经理层人员的任职起始时间,以市国资委、董事会聘任文件日期为准。
第十三条企业领导人员距转任非领导职务年龄不满三年的,应按实际工作年限确定任期。
第十四条届中新任企业领导人员的任职时间,不超过本届董事会、党委会和经理层任期。
第十五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届满,原任职务不再办理免职手续,续任的重新办理任职手续。
第十六条企业领导人员在本届任期内任职超过2年(含2年)的,均视为任满一届。在同一职位上连续任职满三届的,应当交流,连续任职满四届的,必须交流。
第十七条企业领导人员在任期内要求辞职的,应当事先提出书面申请,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批准方可离职。
第四章 任职条件和资格
第十八条担任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和资格:
(一)政治素质好,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科学发展观,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强,诚信守法,团结协作,勤勉敬业,廉洁从业;
(二)熟悉现代企业经营管理,了解国际经贸规则,市场意识、改革意识、创新意识和环保意识强;
(三)有良好的履职记录,业绩突出;
(四)具有在规模以上企业中层及其以上管理岗位任职的经历,或具有在相应层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中层及其以上岗位任职的经历;
(五)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具备现代企业经营管理知识,有一定年限的经济工作或相关工作经历;
(六)新担任企业正职领导人员,一般应具有同级副职两年以上的工作经历,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新担任企业副职领导人员,一般应具有下一级正职三年以上的工作经历,年龄一般不超过50周岁;
(七)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身体健康;
(八)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第十九条担任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具备下列职位条件:
(一)董事会成员
1、具有企业战略规划、投融资决策、经济管理、人力资源管理、财务管理、法律等某一方面专长和相关基本知识;
2、能把握企业的发展方向,有较强的战略决策能力、改革创新能力、风险防范能力和知人善任能力;
3、能正确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忠实代表和维护国有资产权益,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二)经理层成员
1、具有企业生产经营管理、资本运作、财务审计、人力资源管理、信息化管理等某一方面专长和相关基本知识;
2、能贯彻执行董事会决议,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市场开拓能力、统筹协调能力和处理复杂问题的能力;
3、具有企业经营管理任职和培训经历。
(三)党委会成员
1、具有坚定的马克思主义理想信念,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熟悉党群工作业务,善于做思想政治工作;
2、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能围绕企业改革发展稳定,推进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及企业文化建设;
3、符合《党章 》规定的有关要求。
第二十条对于综合素质好、业绩特别突出或工作需要的优秀人才,可适当放宽第十八条所规定的任职经历和年龄。
第二十一条凡有《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资产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情形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相关规定情形的,不得担任企业领导职务。
第五章 选拔、考察和任免
第二十二条选拔企业领导人员,必须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重素质、重能力、突出业绩、突出群众公认。
第二十三条企业领导人员选拔方式主要有组织选拔、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市场选聘和依法选举等。
第二十四条选拔企业领导人员,必须经过组织考察程序。
第二十五条拟任人选应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少于7天。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第二十六条企业领导人员的任免,根据干部管理权限,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实行企业领导人员任职试用期制度。凡提拔委任企业副职领导人员的,试用期一年;凡提拔聘用担任企业副职领导人员的,试用期半年。试用期满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办理任职或聘任手续,任职年限自试用期算起;不胜任的,免去或解聘试任职务。
第六章 教育和培养
第二十八条加大企业领导人员培训力度。按照太仓市干部教育工作领导小组每年确定的计划,对企业领导人员进行培训。鼓励企业领导人员参与职业经理的培训和认证考试,不断提高企业领导人员的思想政治素养和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与水平。
第二十九条加强企业领导人员培训考核。建立企业领导人员培训档案。按照《太仓市科级领导干部教育培训学分制考核管理办法(试行)》对企业领导人员进行考核,并把培训期间的表现和考核成绩作为考核企业领导人员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三十条按照培养提高、备用结合、动态管理、统一使用的原则,建设一支素质优良、结构合理、数量充足的企业领导后备人员队伍。
第三十一条企业领导后备人员应当具备第十八条所列企业领导人员的基本条件。在企业领导后备人员中,比较成熟、近期可使用人员一般不少于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三十二条选拔企业领导后备人员,应坚持走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严格履行民主推荐、素质测试、组织考察、企业党委讨论上报、市委组织部审定等程序。
第三十三条企业领导后备人员由企业党委或董事会管理,应该制定培养计划,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培训和实践锻炼。
第三十四条市委组织部根据工作需要,对企业领导后备人员统一调配使用。组织选拔企业领导人员,一般应从企业领导后备人员中产生。
第七章 考核和评价
第三十五条建立以经营业绩考核为重点的企业领导人员年度考核评价和任期考核评价制度。积极探索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综合考核评价办法。
第三十六条年度考核评价一般在年度财务决算后进行,任期考核评价一般在任期届满前的三个月进行。年度考核评价和任期考核评价前,一般应进行年度经营业绩审计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第三十七条考核评价内容主要为市国资委与企业签订任期经营目标考核责任书所确定的目标。任期经营目标考核责任书包括内容:
(一)双方单位名称和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姓名;
(二)考核内容与范围;
(三)考核的时限;
(四)考核的主要依据及指标;
(五)考核与奖惩;
(六)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七)责任书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八)其他需要规定的事项。
第三十八条企业领导层任期目标按下列方式确定:
(一)董事会任期目标由市国资委确定,主要包括把握企业发展方向、实施民主科学决策、培养使用引进人才、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推动企业持续发展、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方面的情况,以任期目标责任书的形式进行约定。
(二)党委会任期目标由市委组织部确定,主要包括贯彻执行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参与企业重大问题决策,发挥企业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推进反腐倡廉建设,开展职工思想政治工作,推进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和企业文化建设等方面的情况。
(三)经理层任期目标由企业董事会确定,主要包括执行董事会决议、组织企业生产经营、提高企业管理效能、完成经营效益目标等方面的情况。
因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需要对任期目标进行调整的,由企业提出书面申请,经任期目标确定机构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九条市委组织部和市国资委根据不同职位要求,研究制定各有侧重的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并据此对企业领导人员实施分类考核评价。
第四十条任期考核评价一般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由市委组织部和市国资委共同组成考核评价组,制定考核评价方案,发布考核评价预告;
(二)由市国资委委托审计部门或社会中介机构,对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三)召开述职述廉会议,进行民主测评。由企业领导人员分别述职述廉,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中层管理人员、下属企业主要领导人员和职工代表听取述职述廉并参加民主测评;
(四)采取发放书面征求意见表、个别谈话、查阅资料、开展民—意调查和实地考察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
(五)考核组根据经营业绩考核、审计评价报告、民主测评结果和各方面评价意见,形成考核评价报告及考核评价等次建议,提交市委组织部和市国资委审定;
(六)考核组向企业主要负责人反馈企业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考核情况,根据需要也可以直接向被考核对象本人反馈。
第四十一条企业领导人员考核评价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年度考核评价为“不称职”或连续两个年度考核评价为“基本称职”的,给予免职、降职、交流或解聘。任期考评评价为“不称职”的,不再续任。根据考核评价结果,建立企业领导人员业绩档案,作为对企业领导人员实施任免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八章 激励和约束
第四十二条建立健全以考核评价为基础,与岗位职责和工作业绩挂钩,短期激励与中长期激励、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企业领导人员激励机制。
第四十三条企业领导人员实行年薪制,依据年度和任期综合考核结果,按照市国资委制定的薪酬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十四条企业领导人员按规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等社会保险。
第四十五条建立健全企业领导人员监督机制。完善出资人监督,加强党内监督、法律监督和职工群众监督。
第四十六条市纪委和企业纪检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领导人员遵纪守法和廉洁从业情况进行监督,加强企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企业领导人员中的党员应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的规定,主动接受党组织和党员的监督。
第四十七条企业依法设立监事会,由市国资委委派人员与职工代表组成,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市国资委向企业派驻财务总监,对企业资产营运、财务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八条通过企务公开等形式,加强职工民主监督。企业领导人员每年应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报告履行职责和廉洁自律的情况,并由职工代表进行民主评议。
第四十九条按照公开、透明的原则,规范企业领导人员职务消费行为,明确标准,纳入企业预算管理。
第五十条完善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制度。企业法定代表人在离任时依照有关规定进行经济责任审计,任期中进行经济责任任中审计。企业发生重大投资、出现重大财务异常等情况时,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专项审计。
第五十一条实行董事会报告制度。董事会对企业经营管理状况应定期向市国资委报告。对企业重大产权、分配方案、一定数额以上的投资及贷款担保等重大事项,须按有关规定向市国资委报告或备案。
第五十二条实行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企业领导人员个人有关事项,须按管理权限及时向市纪委、市委组织部报告。报告事项的范围、内容和方式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实行企业领导人员责任追究制度。企业领导人员违反规定,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根据有关规定,追究企业领导人员领导责任。
第五十四条实行企业领导人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制度。企业领导人员任职和公务回避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企业领导人员一般不得在其他企业、事业单位、行业组织、中介机构兼任领导职务,确需兼职的,应按管理权限报批。
第九章 转任、免职和辞职
第五十六条距法定退休年龄二年的企业正职领导人员和距法定退休年龄三年的企业副职领导人员,原则上转任为非领导职务。由机关事业单位调任的企业领导人员,回原单位担任相应级别的非领导职务。
第五十七条企业领导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免去或解聘现职:
(一)因失职、渎职对企业造成重大损失或国有资产严重流失;
(二)与他人恶意串通,弄虚作假,故意损害国有资产,情节严重;
(三)因违反廉政准则规定情况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或违反党纪条规受到纪检监察机关立案查处的;
(四)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连续一年以上;
(五)因其他原因不适合继续担任现职。
第五十八条实行企业领导人员辞职制度。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一)因公辞职,是指企业领导人员因工作需要变动职务,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辞去现任职务。
(二)自愿辞职,是指企业领导人员因个人原因或其他原因,自行提出辞去现任职务。
(三)引咎辞职,是指企业领导人员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职务。
(四)责令辞职,是指市委及市委组织部根据企业领导人员任职表现,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职务。
第五十九条企业领导人员离职后,继续对原任职企业的商业秘密和核心技术负有保密义务,保密期限按原任职企业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条办理企业领导人员转任、免职和辞职事宜,按管理权限和法定程序进行。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市国资委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的全资和控股子领导人员的管理,适用本办法。国有参股企业中由国有出资方派出的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各镇、太仓港经济开发区港区、新区、科教新城及市级机关部门所属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六十二条本办法由中共太仓市委组织部、太仓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三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管理,完善各项工作制度,促进发展壮大,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 全体员工都必须遵守章程,遵守的规章制度和各项决定。
第三条 禁止任何组织、个人利用任何手段侵占或破坏财产。
第四条 禁止任何所属机构、个人损害的形象、声誉的行为。
第五条 禁止任何所属机构、个人为小集体、个人利益而损害利益或破坏发展。
第六条 通过发挥全体员工的积极性、创造性和提高全体员工的技术、管理、经营水平,不断完善的经营、管理体系,实行多种形式的责任制,不断壮大实力和提高经济效益。
第七条 提倡全体员工刻苦学习科学技术文化知识,有条件的情况下,为员工提供学习的条件和机会,努力提高员工的素质和水平,造就一支思想和技术过硬的员工队伍。
第八条 鼓励员工发挥才能,多作贡献。对有突出贡献者,予以奖励、表彰。
如何建设国企高素质的经营管理者队伍?求大神帮助
努力建设高素质的企业经营管理者队伍 作者:《组工通… 文章来源:《组工通讯》 点击数:125 更新时间:2006-5-18 17:12:55 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导,对国有企业的跨世纪发展做出了全面部署。《决定》指出:“国有企业要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生存发展,必须建设高素质的经营管理者队伍,培育一大批优秀企业家。”各级党委要按照中央的要求,大力加强国有企业经营管理者队伍建设,全面提高他们的素质,为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 国有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经济基础。搞好国有企业,既是关系国民经济健康运行和长远发展的重大经济问题,也是关系社会主义制度前途命运的重大政治问题。大量事实表明,一个企业的兴衰成败,与企业经营管理者的素质关系极大,在很多情况下甚至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应当肯定,我国国有企业经营管理者队伍素质总体是好的,为这些年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同时也要看到,用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来衡量,还有许多不适应的地方,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比如,有的对搞好国有企业缺乏信心;有的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办法不多;有的在重大问题决策中独断专行造成失误;有的党性观念和法制观念淡薄,极少数人甚至以权谋私,大肆挥霍、侵吞国家资财,造成严重损失和极坏影响。这些问题不解决,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目标就难以实现。当前,国有企业改革进入攻坚阶段,发展处于关键时期,建设高素质的经营管理者队伍显得尤为重要和紧迫。 建设高素质的企业经营管理者队伍,必须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改进管理方法。党管干部原则是实现党对国有企业领导的组织保证,任何时候都不能动摇。在国有企业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主要体现在坚持党的干部路线和方针政策,坚持党对企业干部工作的领导,坚持中央和地方党委直接管理一部分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骨干企业的领导班子上。同时要改进管理方法,积极探索实现党管干部原则的方式和途径,特别要做到依法办事,把党管干部原则和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以及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结合起来。在这方面,一些地方在实践中已经积累了成功经验。比如,对于董事会聘任和解聘的经理人选、经理提名任免的副经理人选,事先由上级党委进行考察把关,然后再依法任免;企业中层行政管理人员的任免,事先经过组织人事部门考察,企业党政领导集体讨论后,再由经理依法聘任或解聘。没有经过考察的,不上会讨论;多数人不同意的,暂缓决定任免。实践证明,这样做不仅与董事会、经理依法行使用人权不矛盾,而且有利于把人选准用好,减少和避免用人失误;倘若在选人用人问题上,搞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不仅违背党的原则,而且容易造成用人上的失误。对此,企业领导同志特别是行政主要负责人必须有一个明确的认识。对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要改变简单套用管理党政干部的方法。要按照企业的特点,制定对经营管理者培养、选拔、管理、考核、监督的办法,并逐步实现制度化、规范化。要结合地方政府机构改革,进一步理顺企业领导人员管理体制,明确管理主体,避免一个班子多头管理。 建设高素质的企业经营管理者队伍,必须积极探索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新机制。充分发挥市场在配置人才资源上的基础性作用,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企业人事工作的必然要求。选拔企业经营管理者,应积极引入市场机制,提倡实行企业内部竞争上岗和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在竞争中淘汰相形见绌者、选用优秀者。要把组织考核推荐和市场配置、面向社会公开招聘、职工民主选举结合起来,扩大识人视野,拓宽选人渠道,搞活用人机制。要通过建立人才市场和企业经营管理者人才库,形成由人才资源供给、资源需求和中介组织等要素构成的完整体系,引导、规范和促进人才合理流动。要打破人才部门所有、条块分割,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优化人才资源配置,促使大批优秀企业家不断地涌现出来。 建设高素质的企业经营管理者队伍,必须加强教育培训。采取多种形式加强教育培训,是提高经营管理者素质的有效途径。培训要在注重实效、提高质量上下功夫。培训中,要突出邓小平理论和市场经济知识、现代管理知识的内容,以切实增强企业经营管理者的党性观念、群众观念和法制观念,提高驾驭市场经济的能力和管理现代企业的水平。要按照“谁主管,谁培训”的原则,明确培训部门和培训对象,坚持调训制度,严格培训纪律。在国有大中型企业逐步推行工商管理职业资格认证制度和持证上岗制度。要加强培训阵地建设,加大培训投入,改善培训条件,提高师资队伍水平。加强国有企业后备人才的培养,是企业经营管理者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是保持国有企业人才优势的客观需要。对在近几年国有企业领导班子考核中发现的一批好“苗子”,要尽快落实培养措施,通过理论培训、企业间交流任职或到经济综合部门挂职锻炼等多种途径强化培养。还要有计划地选派一批年纪轻、有发展潜力的经营管理人员到国外培训,或到国内外一些优秀企业考察学习。 建设高素质的企业经营管理者队伍,必须建立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这是调动经营管理者积极性和创造性的有效措施。要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和责任风险利益相一致的原则,改进国有企业经营管理者的收入分配办法,实行收入与企业的经济效益挂钩,与企业的经营业绩挂钩。近年来,一些地方在部分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中实行年薪制、持有股权等分配方式,这些办法可以继续探索,不断完善。对为企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经营管理者,应加以宣传和表彰,给予更多的奖励。同时,要大力提倡奉献精神,把物质鼓励和精神鼓励结合起来。对企业经营管理者的表彰和奖励,要以严格考核、科学评价为依据。要规范经营管理者的报酬,增加透明度。要建立相应的约束机制,把外部监督和内部监督紧密结合起来,依法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形成有效制衡;充分发挥党组织监督和职工民主监督的作用;建立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制度和决策失误追究制度,实行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对由于人为因素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责任;对因缺乏经验造成某些失误,在实践中又能改正错误的,要注意保护他们的积极性。 建设高素质的企业经营管理者队伍,离不开经营管理者自身的努力。《决定》对国有企业经营管理者的基本素质提出了明确要求。每一名企业经营管理者都应当以此作为努力的方向。要增强学习的紧迫感,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特别是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十五大精神,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与法律法规,保持艰苦奋斗的作风,抵御各种腐朽思想的侵蚀;努力学习和掌握现代管理、科技、金融知识,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驾驭市场经济的能力,善于根据市场变化做出科学决策。要增强法制观念和纪律意识,始终做到守法经营、依法办事,廉洁自律、克己奉公,团结带领广大职工群众真抓实干、开拓进取。近年来,在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中,涌现出了一大批优秀企业家,马恩华、傅万才等就是其中的杰出代表。每个经营管理者都要向他们学习,努力成为无愧于伟大时代和人民期望的企业领导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