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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纪检干部培训课件

发布时间:2023-07-10 12:47:45 人气: 作者:老师

国有企业纪检干部培训课件

如何当好基层纪委书记,应从以下四个方面加以努力:

  一、提高认识,增强做好纪检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思想是行动的先导。首先必须解决好思想认识问题,充分认识反腐倡廉工作的重要性和艰巨性,不断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

  第一,提高对腐败现象严重危害性的认识。一是政治危害。腐败从思想上政治上疏离党群关系,动摇党的执政基础。二是经济危害。腐败现象直接给国家和人民造成巨大经济损失。三是组织危害。腐败破坏了党的组织原则和党内生活的正常进行;败坏了党的作风,在党内外造成不良示范和导向,同时也毁掉了一大批经过长期培养的领导干部。四是社会危害。腐败问题严重败坏党和政府形象,激化社会矛盾,影响社会稳定;毒化社会风气,破坏精神文明建设,在部分人中造成价值观念错位,道德水准下降。

  第二,提高对反腐倡廉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和艰巨任务的认识。一是我国仍然处在腐败易发多发期。体制的过渡性,法制的不完善性,政策的滞后性,管理的落后性,扩大了腐败的可能空间。二是腐败存在着“泛化”的危险,有演化为约定俗成的“规矩”和“习惯”的趋势。对很多腐败现象,群众已经见怪不怪,或被看作“臭豆腐——闻着臭、吃着香”,被广泛接受、遵循和效仿。三是群体性腐败案件上升,涉案金额越来越大,并呈现出资本积累的特点。在利益的驱使下,腐败分子往往上级与下级,内部与外部,沿海与内地,甚至国内与国外相互勾结,群体作案。四是中央反腐败斗争战略的转变,增加了纪检工作的压力。十六大以来,中央在反腐败战略上实现“三大转向”,由被动防御为主转向主动进攻为主,由权力反腐为主转向制度反腐为主,由事后监督为主转向事前监督为主。反腐战术从“小作坊式”个案反腐,向大规模的“集约式”规模反腐转变;从纪检机关、少数职能部门分散地、单打独斗式地反腐,向加强组织协调,整合反腐资源,联合作战,发动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反腐转变;从侧重打击腐败,向惩治和预防腐败并重转变。而且确定了在2010年前进行反腐败战略决战这样一个时间界限。这对反腐倡廉工作和当好纪委书记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第三,坚定战胜腐败的信心和勇气。一是中央惩治腐败的决心坚定、力度大,各级党委、政府对反腐倡廉工作都非常重视和支持,各部门积极配合、通力协作,这是我们做好反腐倡廉工作的坚强后盾;二是很多腐败分子得到及时严厉查处,起到了震慑、警示和教育作用;三是监督防范措施不断创新,监督制度不断完善,尤其是《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的出台,巡视制度的实行,纪检机关对其派出机构的统一管理,必将对反腐倡廉工作产生积极而深远影响;四是广大群众非常关心和支持反腐倡廉工作,这是我们做好工作的基础。

  二、打造自己,不断提高综合素质和履职能力

  作为纪委书记,应不断在实践中提高自己,勇做党员干部的排头兵。

  一做勤奋学习的表率。在新时期、新阶段,纪委书记要加强政治理论学习,认真学习党的基本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努力在掌握精神实质、融会贯通、学以致用上下功夫,做到理论上清醒,政治上坚定;加强业务知识学习,真正成为纪检工作的行家里手;加强经济、法律、金融、科技、管理等方面的学习,不断改善知识结构,提高综合素质,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

  二做公道正派的表率。纪委书记必须坚持党性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处理问题,真正为党和人民掌好权、用好权,努力树立新时期纪检干部可亲、可信、可敬的良好形象。

  三做无私奉献的表率。纪检工作本身就意味着牺牲、意味着奉献。作为基层纪委书记,要善于把握住自己、守住根本,不管地位、收入怎样变,淡泊名利的心态不变,经得住诱惑,守得住清贫,耐得住寂寞,做一个乐于吃苦、甘于奉献的人。

  四做真抓实干的表率。要经常深入群众、深入基层、深入实际,要坚持讲实话,出实招,办实事,求实效,以真抓实干的作风把反腐倡廉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五做廉洁自律的表率。带头执行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自重、自省、自警、自励,慎独、慎微、慎言、慎行,真正做到一身正气、两袖清风。

  三、摆正位置,找准工作的着力点和切入点

  一要正确处理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与纪检工作的关系。纪检工作和经济建设是相互统一、相互促进的,基层纪委书记要牢固树立大局意识,紧紧围绕加快发展第一要务,自觉做到与党委、政府思想上同心,行动上同步。

  二要正确处理纪检机关与各职能部门的关系。各级纪检组织要在同级党组织的领导下,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调动各个层面反腐倡廉的积极性,协调各相关单位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努力形成合力,共同推进反腐倡廉的各项工作。

  三要正确处理严肃执纪与保护干部的关系。作为纪委书记,要坚持原则、秉公执纪,该查处的要坚决查处,同时,要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

  四、讲究策略,注意工作方法和技巧

  一是借威。《党章》赋予了纪检机关“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的职责,《党内监督条例》明确规定“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纪律处分条例》明确了各级纪检机关的职责权限,纪委书记在贯彻执行的过程中树立纪检监察机关的权威。同时,要积极争取同级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坚持多请示、多汇报、多请教,在力度不够或涉及面宽,需党委、政府出面协调时,要善于协同党委、政府来推动工作。

  二是乘势。要善于抓住工作时机,捕捉工作契机,结合本地、本部门的工作实际,推动整体工作的全面发展。

  三是碰硬。作为一名纪委书记,不但要有坚强的党性原则和爱憎分明的政治立场,还要有敢于碰硬的精神。对于腐败分子,都要一查到底,绝不手软。特别是对于那些顶风违纪的党员干部,对涉案金额巨大、涉案人员职务高、案件影响大、群众反映强烈的大案要案,要集中人力、集中精力重点突破,坚决查处。这些问题解决好了,影响面广,震慑力强,利于我们打开工作局面、推进整体工作。

  四是创新。在反腐倡廉的实践中,要勤于思考,善于调研,积极探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规律,不断总结新经验,提出新思路,推出新举措,拿出新办法,把上级的部署同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结合起来,努力做到体制建设同步设计、政策措施同步实施、突出问题同步治理。

  五是示范。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要大力宣传先进事迹,工作中要注重培养和树立典型,对纪检机关工作中的新经验、新做法和成效显著的单项工作,要注意宣传,积极推广,树立典范。另一方面,对查处的大案要案和腐败分子,要公开曝光,借此对广大党员干部进行案例教育和警示教育,以增强党员干部的廉洁自律意识。

纪检监察干部如何提升自身素质。 要做一个近两个小时的课件,最好从

纪检监察是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和政府的监察部门行使的两种职能,而检察机关的纪检监察部门是执行党纪政纪,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自身反腐败工作,是行使内部监督职能,保障检察权正确行使的重要机构。
纪检监察人员能力水平直接决定着纪检监察工作的效率和质量,因此提高纪检监察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更好地适应新形势下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客观需要,是一项刻不容缓的战略任务。
一、当前纪检监察队伍存在的问题。
1、思想不稳定。
①精神状态不佳。
有的纪检干部意志消沉,精神萎靡不振,观念陈旧,不容易接受新生事物;
②有畏难情绪。
由于纪检监察工作难度大,工作辛苦且清贫,是一项“得罪人的工作”,因此有的干部心存顾虑,工作积极性、主动性不够,办法不多,创新不足;三是放松对自身的严格要求,不能严于律己,发挥表率作用;四是工作主动性不够,不履好自己的职责,日常性工作抓得不够、不实。
2、业务素质不全面。
纪检监察工作是一项纪律性、独立性很强的工作,具有自身的规律和特点,搞好培训和知识更新,是做好工作的必要手段。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向纵深推进,反腐倡廉的任务越来越艰巨。违纪案件广泛涉及到金融、证券、房地产等经济领域,违纪人员作案手段越来越诡秘,呈现出高智能化、高科技化的趋势,反调查能力在不断增强。而在实际中,安排纪检监察专门的知识培训不多,业务知识得不到有效地补充,加之纪检监察干部长期在同一部门、同一岗位、同一地域工作,知识结构单一,办案手段传统,专业人才缺少,执纪能力滞后,协调能力不强,直接影响着纪检监察工作的开展。
3、缺乏创新意识。
我们对纪检干部队伍的思想和业务能力一直常抓不懈,并不断取得阶段性成效,但一些同志不注重学习、不善于思考、不勤于调研,有的满足于现状,知识老化,水平滑坡,跟不上时代发展,迈不开前进步伐;有的工作效率不高,不讲究工作时效,办事拖拉,敷衍了事。尤其是对如何充分利用各种资源教育干部、如何充分利用反面教材警示教育干部、如何做好干部的经常性教育力度不大、创新方式不多。
这除了投入大、经费不足、涉及面广等客观原因外,最主要的还是有畏难情绪。有的凡事瞻前顾后,患得患失,怕犯错误,怕领导批评、怕同级嘲笑、怕下级疑惑;有的处理不好廉政建设与正常工作联系的关系,怕被别人抓把柄;有的不理解政策的原则性与灵活性的有机统一,捧着“条条”、唯书唯上、缺乏开拓创新。
二、提升纪检监察干部能力素质的几点对策。
1、加强学习教育,牢固思想防线。
加强自身建设,提高队伍素质。要通过加强理论教育、引导纪检监察干部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不断提高拒腐防变能力,淡泊名利、甘于奉献,保持清正廉洁。要深入学习贯彻十八大精神,按照“政治坚强,公正清廉,纪律严明,业务精通,作风优良的要求,全面加强思想作风、学风、工作作风、生活作风建设,进一步抓好班子,带好队伍。努力学习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自觉加强党性锻炼,自觉接受党组织和人民群众的监督,模范遵纪守法,继承和发扬党的优良传统,经受住各种考验,达到建一流的队伍、树一流的形象、创一流的业绩的目标,树立纪检监察干部的良好形象,为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2、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实行长效管理。
①要加大内部监督力度。
要定期召开民主生活会,展开激烈的思想交锋,把收集的不同意见作为制度固定下来。
②要加大外部监督力度。
纪委监察局的主要领导要经常深入到基层组织和党员干部中,听取群众意见,及时掌握干部活动的动态。要多与纪检干部办过案的单位和当事人直接接触,听取他们对干部工作的反映。
③要加大社会监督力度。
要专门设立纪检监察干部作风建设举报箱,要经常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收集情况,把干部的言行举止,特别是八小时以外的活动置于广大干部群众的监督之下。另外要完善学习培训制度。一方面,要根据工作需要,在各级党校、行政学院专门建立纪检监察干部培训班;另一方面,要对现有的纪检监察干部培训资源进行整合,加大培训投入,提高培训质量。
3、多途径加强能力建设。
①加大轮岗交流力度,多岗位煅炼。
合理设定轮岗年限,要求干部在某个岗位上工作满期后必须轮岗。合理设定交流年限,要求干部在某个纪检监察机关工作满期后必须交流。
②实行资格准入制,抬高纪检监察机关“门槛”。
要参照法官、检察官的管理模式,对纪检监察干部实行资格准入制。凡进入纪检监察机关的,无论是担任领导干部或是一般干部,都必须具备纪检监察干部资格,这种资格只能是通过考试获取,不能通过组织任命、聘请聘用等途径获得,为建设高素质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打下好的基础。
③拓宽学习培训渠道,提高整体素质。
要认真加强学历教育,积极鼓励和支持纪检监察干部利用业余时间,通过在职进修、自学、函授等多种途径接受学历教育,获取高学历。积极推广“全员讲学”学习模式,干部要在大庭广众之下对别人讲学,且要评出优劣高下,无形中让干部有了知识危机感,变压力为动力,纷纷自觉加强学习积累知识,有效地改进了机关的学习风气,同时,通过全员讲学,干部的逻辑思维能力和口头表达能力得到煅炼,能思善辩、能说会道的本领得到增强,政策理论水得到提高,有效地提升了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

纪检培训的目的和意义

纪检培训的目的和意义如下:
1、增强责任意识,坚守责任担当,强化自身能力素质建设,解决业务知识欠缺、工作能力不足的突出问题,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提高纪检监察干部的思想政治水平和把握政策能力,建设纪法贯通、法法衔接的全能型纪检监察干部队伍。
2、思考总结,深刻理解纪检监察各项工作之间的相互关联及知识的内在联系,把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内在规律。要联系工作实际,自觉将培训所接触的理论、观点、方法和思路运用于实践,积极探索工作新思路,不断取得工作新成效。要严肃培训纪律,专心听讲,注重理解,讲究学习方法,认真做好笔记。
3、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县纪委全会具体部署,以更加昂扬的斗志、更加进取的精神、更加饱满的热情,自觉把工作放在全县发展大格局中去审视和谋划,对标最高、聚焦最好、锚定最优,逢旗必扛、逢一必争、逢冠必夺,推动各项工作在全市站前列。

如何执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规定》和《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准则》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防止腐败行为的发生,维护出资人利益,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

  第三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依法经营、廉洁从业、诚实守信、勤勉敬业,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切实维护国家、社会、企业利益和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廉洁从业行为规范

  第四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忠实维护国家利益和出资人利益。不得有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下列行为:

  (一)违反决策原则和程序决定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及重要人事任免;

  (二)违反规定决定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借贷等事项;

  (三)违反规定对外投资、担保、融资、为他人代开信用证、采办、销售、进行工程招标投标等;

  (四)未经批准,或者批准后未办理保全国有资产的相关法律手续,用企业资产以个人或者他人名义在国(境)外注册、投资参股、购买上市股票、购置不动产或者进行其他经营活动;

  (五)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从事违反财经制度的活动;

  (六)弄虚作假、谎报业绩或者搞不切实际的“政绩工程”;

  (七)偷逃国家税费或者故意拖延应缴国家税费,隐瞒、截留国有资本收益或者故意拖延应缴国有资本收益;

  (八)未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批准,决定企业领导人员的薪酬和福利待遇;

  (九)其他滥用职权损害国家利益和出资人利益的行为。

  第五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不得有以权谋私、损害企业利益的下列行为:

  (一)私自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或者在本企业的同类经营企业、关联企业和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从事证券投资以外的投资入股;

  (二)接受或者索取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以及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的不正当利益;

  (三)违反规定兼任下属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行业组织、中介机构的领导职务,或者经批准兼职的,擅自领取兼职工资或者其他报酬;

  (四)将企业经济往来中的折扣费、中介费、回扣、佣金、礼金等据为己有或者私分;

  (五)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六)利用企业的商业秘密、知识产权、业务渠道为本人或者他人从事牟利活动;

  (七)未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重大捐赠、赞助事项;

  (九)其他滥用职权损害国家利益和出资人利益的行为。

  第六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以国家和企业利益为重,正确行使经营管理权,对本人及亲属有可能损害企业利益的行为,应当主动回避,防止可能出现的利益冲突。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规定,在与本企业有关联、依托关系的私营和外资企业投资入股;

  (二)将国有资产委托、租赁、承包给自己的配偶、子女及其他有利益关系的人经营;

  (三)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及其他有利益关系的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各种便利条件;

  (四)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有利益关系的人投资经营的企业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所在企业发生非正常经济业务往来;

  (五)按规定应当实行任职和公务回避而没有回避;

  (六)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在与原任职企业有业务关系的私营、外资企业和中介机构担任职务、投资入股,或者在上述企业或单位从事、代理与原任职企业经营业务相关的经营活动;

  (七)其他可能损害企业利益的行为。

  第七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增强民主管理意识,严格执行企业民主管理制度,自觉接受民主监督。不得有侵犯职工群众合法权益的下列行为:

  (一)在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中违反民主管理制度,谋取私利;

  (二)按照规定应当公开、公示的事项而未公开、公示;

  (三)在职工利益分配中,不依据企业章程和有关规定,暗箱操作、有失公平;

  (四)为谋求业绩,违反劳动、安全、社会保障等法律法规,忽视职工安全卫生保护,危害职工生命、健康;

  (五)其他侵犯职工群众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八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规范职务消费行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企业发生非政策性亏损期间,购买或者更换小汽车、装修办公室、添置高档办公用品等;

  (二)违反规定用公款进行高消费娱乐活动;

  (三)用公款支付或者报销应当由个人承担的购置住宅、住宅装修、物业管理等生活费用;

  (四)超过规定标准报销差旅费、业务招待费;

  (五)使用信用卡、签单等形式消费,不提供原始凭证和相应的情况说明;

  (六)其他违反规定的职务消费行为。

  第三章 实施与监督

  第九条 国有企业应当依据本规定制定规章制度,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保证本规定的贯彻执行。

  国有企业党委(党组)书记、董事长、总经理为企业实施本规定的主要责任人。

  第十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将贯彻落实本规定的情况作为述职述廉的一项重要内容,接受监督和民主评议。

  第十一条 国有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职务消费制度,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批准,并以适当方式向职工群众公开。

  第十二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向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定期报告兼任职务和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的从业情况,以及有可能产生利益冲突的其他情况。

  第十三条 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国有企业应当加强对领导人员任职期间及离职和退休后从业行为的管理,并结合本规定建立领导人员的从业承诺抵押制度。

  第十四条 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负责本规定的贯彻落实,应当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进行经常性的教育和监督,并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收入分配、薪酬管理制度,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第十五条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和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加强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并将其廉洁从业情况作为领导人员考察、考核的重要内容和任免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的纪检监察机构以及企业的纪检监察机构依据职责权限,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或者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章 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第十七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的,应当根据违规行为的情节轻重,依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及企业纪律追究责任。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中的共产党员违反本规定的,除依照前款处理外,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党纪处理。

  第十八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的,还可以由有任免权的机构给予组织处理。

  组织处理措施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与纪律处分合并使用。

  第十九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在依据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追究责任的同时,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应当责令退还;给国有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拒不履行从业承诺抵押、拒不退还或者拒不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国有企业应当通过法律途径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受到撤职以上纪律处分的,五年内不得担任国有企业的领导职务。

  违反本规定给国有资产造成重大损失或者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国有企业领导职务。

  第二十一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包括作为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的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尚未实行政资分开代行出资人职责的政府主管部门以及授权经营的母。

  第二十三条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中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其他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国有参股企业中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并报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备案。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已经发布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依据本规定执行。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

  为进一步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结合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实际,制定本准则。

  总则

  执政党的党风关系党的生死存亡。坚决惩治和有效预防腐败,是党必须始终抓好的重大政治任务。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重要保障;是新时期从严治党,不断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推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本要求;是正确行使权力、履行职责的重要基础。

  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必须在党员和人民群众中发挥表率作用,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必须模范遵守党纪国法,清正廉洁,忠于职守,正确行使权力,始终保持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必须弘扬党的优良作风,求真务实,艰苦奋斗,密切联系群众。

  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必须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按照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要求,加强教育,健全制度,强化监督,深化改革,严肃纪律,坚持自律和他律相结合。

  第一章 廉洁从政行为规范

  第一条 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

  (二)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三)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

  (四)以交易、委托理财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

  (六)违反规定多占住房,或者违反规定买卖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

  第二条 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

  (二)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

  (三)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

  (四)个人在国(境)外注册或者投资入股;

  (五)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六)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第三条 禁止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假公济私、化公为私。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二)违反规定借用公款、公物或者将公款、公物借给他人;

  (三)私存私放公款;

  (四)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

  (五)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

  (六)违反规定用公款购买商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

  (七)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八)挪用或者拆借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等公共资金或者其他财政资金。

  第四条 禁止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

  (二)不按照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

  (三)私自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四)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五)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

  (六)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七)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八)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

  第五条 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要求或者指使提拔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

  (二)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学习、培训、旅游等费用,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出国(境)定居、留学、探亲等向个人或者机构索取资助;

  (三)妨碍涉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案件的调查处理;

  (四)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

  (五)默许、纵容、授意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以本人名义谋取私利;

  (六)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党员领导干部之间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

  (七)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社会中介服务等活动,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或者中外合资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

  (八)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异地工商注册登记后,到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第六条 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在公务活动中提供或者接受超过规定标准的接待,或者超过规定标准报销招待费、差旅费等相关费用;

  (二)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和办公用品;

  (三)擅自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供个人使用;

  (四)违反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或者使用小汽车;

  (五)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用公款或者通过摊派方式举办各类庆典活动。
  第七条 禁止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谋取私利。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市场经济活动;

  (二)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

  (三)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

  (四)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

  (五)干预和插手农村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

  第八条 禁止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和沽名钓誉的“政绩工程”;

  (二)虚报工作业绩;

  (三)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借机敛财;

  (四)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显失公平;

  (五)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荣誉、职称、学历学位等利益;

  (六)从事有悖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的活动。

  第二章 实施与监督

  第九条 各级党委(党组)负责本准则的贯彻实施。主要负责同志要以身作则,模范遵守本准则,同时抓好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贯彻实施。

  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协助同级党委(党组)抓好本准则的落实,并负责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 各级党委(党组)要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方面的教育,将本准则列为党员领导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

  第十一条 各级党委(党组)要认真落实党内监督的各项制度,通过贯彻实施民主生活会、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巡视、谈话和诫勉、述职述廉、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以及考察考核等监督制度,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执行本准则情况的监督检查。

  党员领导干部参加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要对照本准则进行检查,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向党组织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自觉接受监督。
  第十二条 党员领导干部组织实施和执行本准则的情况,应列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作为对其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本准则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贯彻实施本准则,要坚持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相结合,发挥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人民群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准则适用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

  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领导人员中的党员;县(市、区、旗)直属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科级党员负责人,乡镇(街道)党员负责人,基层站所的党员负责人参照执行本准则。

  第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可以依据本准则,结合各自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报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备案。

  中央军委可以根据本准则,结合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

  第十七条 本准则由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7年3月发布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同时废止。

纪检监察干部在企业中怎样正确履行职责13

纪检监察机构进一步转变职能,转变方式,转变作风,全面履行党章赋予的执纪监督职责,是落实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央提出的新要求。现阶段,我国正处于改革发展的战略机遇期和各种矛盾的集中凸显期。面对新形势,如何科学推进纪检监察机构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成为提高纪检监察机关的履职能力的关键。如何顺利在国有企业中实现“三转”也成为国企纪检监察干部需要深入研究的课题。
一、结合国企特征,接地气地理解“三转”
中纪委提出的三转是面向全国纪检监察机关的,如何将“三转”真正落地,就要切实结合国企自身的特点,结合本企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特点,焦点,风险点,不能照本宣科,教条地推进本单位“三转”工作的开展,否则就失去了“三转”的真正意义。因此要接地气地认识“三转”。
一要聚焦主业,强化职能发挥。要通过对外收缩战线、对内优化重组的方式,集中力量突击主业。按照“明确要求、牵头负责、直接相关”的处理原则,全面梳理、精减纪委监察部门牵
收集线索、信访初核、查办案件的工作量非常小,有的小单位甚至几年都无线索可查,纪委、纪检监察部门查办案件职责几乎没有实现。转变职能后,实现“再监督、再检查”后,“没有必要参加的不参加”、“不该管的交出去”,原来参与主业中的“阵地”要退出来,是否降低了纪委在围绕单位中心工作中发挥的作用,使纪检监察工作边缘化?
2、环境顾虑:一起“转”才是真的“转”。“三转”的根本是转职能,但仅有纪委“转”是不够的,要其他相关部门一起“转”,才能真正实现职能的转变,各司其职,发挥其他职能部门的自我监督作用和纪委的再监督作用。长期以来形成的工作习惯不是短时间就能转变的,如何带动相关部门一起实现“转职能”,也是开展“转职能”的难点问题。
3、风险顾虑:纪委实现“再监督、再检查”的职能,退出“过程监督”的环节,其他部门自我监督若跟不上,“过程风险”将如何防范,要成为重点考虑的问题。
4、能力顾虑:“三转”就是改“种别人的地”为“种自己的田”,但是大多数企业中的纪检监察干部的工作经验都是师傅带或者自己在实践工作中摸索,或者延续以往的工作经验,要开展“监督的在监督,检查的再检查”,对纪检监察人员的岗位职责和业务能力都有了更高的要求,但目前很多单位纪检监察队伍能力参差不齐,因此对实现“三转”效果有所影响。同时聚焦查案主业之后,很多同志认为,纪检监察岗位的“天花板”效应更为明显,纪检监察干部职业通道更窄,更难吸引能力强、素质高的人才从事纪检监察工作,也为队伍建设提出难题。
三、找准“关键点”,推进“三转”顺利实现
国有企业纪检监察机构进行“三转”,要结合自身特点,在找准定位、创新方式、强化作风上下功夫,这样才能扎根企业的土壤中,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
1、准确定位,为落实“三转”夯实基础
纪检监察机构在“三转”中,应着力转变越位、错位的职责范畴,在转变职能中强化职能。要找准职能地位,强化主业意识,突出工作重点,分清责任任务,发挥好“监督的再监督,检查的再检查”作用,认真落实各级党组织党风廉政建设的主体责任和各级纪委的监督责任,厘清各职能部门工作边界,坚决把不该管的工作交还给主责部门,把该管的事管住、关好,避免出现“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种了别人的田,荒了自己的地”的情况的发生,在实际工作中切实做到“四个改变”。
一是改变原来成立或参加议事协调机构,参与业务部门业务检查等工作的习惯,运用廉政约谈汇报、提出监察建议等方式,履行监察职责,开展监察业务。
二是改变过去冲锋在前,牵头主抓的工作思路。坚持“谁主管、谁负责”,把监督工作的重心转移到对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承担监管职能的监督上来,把监察力量从复杂的具体检查事务中解脱出来。
三是改变过去参与一般性业务的做法,向履职监督转变,采取问题导向,聚焦腐败问题、作风问题、纪律问题,集中精力开展监督检查,防止将监督主体错位为执行主体。
四是改变过去事前、事中、事后全程参与的做法,把事前、事中的职责交还给业务主管部门,把职能回归到问责、问廉、问效上来,对职能部门监管不到位,工作失职以及违纪违规问题进行查处,执好纪、问好责、把好关。

国企提升纪检监察人员素质的方法有哪些

1.要加强学习,提高综合素质
纪检监察干部素质提高的前提就是要加强学习,不断拓宽知识领域。学习不但是精神上的弥补,更是一种政治上的责任,要在政治理论学习与纪检监察业务学习相结合的基础上,广泛学习社会学、经济学与法学等有关的知识,使自己的知识面更开阔,知识结构及时更新。这种学习,包括几个方面:一是要加强政治学习,包括马克思主义哲学,政治经济学,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等理论知识;二是要加强纪检监察业务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的学习,包括案件检查、案件审理、信访举报、党纪政纪条规等;三是要加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现代科技等相关知识的学习。
2.要坚定信念,增强进取心
纪检监察干部要坚定信念,有什么样的信念,就会有什么样的斗志。信心要足,在新的时期下,对于反腐倡廉工作,纪检监察干部要增强信心与决心,加大反腐败的力度,从而促进企业发展;有困难要积极面对,把它作为对自己的考验,从而能够使自己不断地进步。由于国有企业生产经营范围较大,人员又多,情况也较为复杂,而纪检监察机构的事又多,但人非常少。面对各种困难,纪检监察干部必须积极面对,采取有效措施解决;要有强烈的进取心,随着企业制度的改革,国有企业也逐步走向市场,纪检监察干部对领导、员工的建议要认真倾听并分析,从中找出工作中的缺陷,及时更正,并在工作上有所创新。
3.要依法执法,尊重事实真相
纪检监察工作一定要紧密联系实际,通过大量的时间才能具备生命力。要想当好纪检干部,就必须要坚持实事求是,做好调查研究工作,把工作的立足点放在了解事实真相和依法执纪上。只有这样,才能不断提高纪检监察工作的水平,避免盲目执法,减少纪检监察工作的失误,提高效率。随着反腐斗争力度的不断加大,反腐败的领域也越来越广,纪检监察部门作为执纪执法的权力部门,权力越来越大,责任也越来越重。因此,更要“把老虎关在笼子里”。坚持依法执法,不但是对企业赋予权力的尊重,也是对个人成长的保护。
4.要严于律己,树立一身正气
身为纪检监察干部,其工作的性质就要求纪检监察干部必须清正廉洁,要能严于律己,有良好的思想道德修养,崇高的思想品质,作风正派,不能以权谋私。纪检监察干部起着教育人、拯救人的作用。首先,自己就要一身正气,以身作则,起到带头作用,要时刻用国家法律规定与党政纪律来约束自己。纪检监察干部的一举一动都影响着党的各项工作,是人民的公仆。所以,对自己要有高的标准。要求别人做到的,自己首先务必先做到,在处理事情时要公正公平、正大光明、胸怀坦荡。在新时期的经济浪潮中,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不该拿的不拿,不该去的不去,为人民树立一个可亲、可敬、可靠的好形象。
总而言之,纪检监察工作不但关乎企业的兴衰成败,更关乎党的生死存亡和国家的长治久安。因此,纪检监察干部队伍的建设是一个怎么重视都不过分的问题。面对新挑战、新情况,纪检监察干部肩负着监督检查、纠风正纪、惩治腐败的重任,处于反腐败斗争的第一线。所以,纪检监察干部必须时刻保持清醒头脑,通过纪律意识树立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耐得住寂寞、挡得住诱惑、管得住小节,坚持“正人先正己”。以高度的政治自觉和责任意识,加强学习、恪尽职守、慎用权力、勤勉工作,不辱纪检监察工作使命。

如何提升企业纪检监察干部素质

  党的十六大提出了“形成全民学习、终生学习的学习型社会,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要求,实现“学习型社会”的最终目标就是要达到“人人学习、时时学习、事事学习、处处学习”的状态。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也提出了“建设马克思主义学习型政党”的要求,这是党对知识经济和信息时代到来的敏锐把握。各级政府机关顺应时代需求,纷纷开展了“创建学习型机关”活动。作为一名企业纪检监察工作人员,在本企业开展“创建学习型机关”这一活动中,把“学习”内化为一种强烈责任,外化为一种实际行动,积极参与到了“创建学习型机关”的活动中。   一、深刻分析,把握形势,认识建设学习型机关的重要性和迫切性   学习型组织是在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下发展起来的一种新型组织。学习型机关是学习型组织的一种形式,是以适应知识经济的发展要求为方向,以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为中心,以不断提高行政机关公务员的综合素质、持续创新能力和整体绩效为目标,具有终生学习、全员学习、全程学习、团队学习四个明显的特征。   建设学习型机关是当前反腐败形势的迫切需要。中纪委在十七届四次、五次全会上提出了加强学习型机关建设,努力提高纪检监察干部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的要求。目前,国际社会给我国评价仍然属腐败现象比较严重国家;从国情上看:腐败现象滋生的土壤和条件在短期内难以消除;从社会综合情况上看:违法违纪案件居高不下、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屡禁不止;从领导干部自身看:少数党员领导干部作风上也存在着不少问题。因此,作为一名纪检监察干部,一定要充分认识反腐败斗争的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把反腐倡廉工作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把紧跟形势需要,努力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作为首要任务来完成。   二、改变学习作风,创新学习方法,拓宽学习渠道   端正学习态度。端正学习态度是取得良好效果的基础,因此,在创建学习型机关中克服过去学习活动中 “无所谓”、“差不多”、“怕吃苦”的不良思想倾向,做到勤奋不懈。现在工作节奏紧、压力大、应酬多,没有时间学习。应当承认,应酬作为人们交往的一种方式,是日常生活中不可缺少的内容。但凡事都要有个度,应酬过多,就很难静下心来学习。   创新学习方法。一是真学。就是真正学习,发奋学习。要把学习当成一种政治责任、一种精神境界、一种成长途径,静下心来进行学习,除了采取“阅读报纸、浏览网页”等常用方法学习之外,还要抓住一切空闲时间,通过各种形式和渠道进行学习。如:采用剪贴报纸的形式收集相关业务知识和纪检法规;采用把对工作有帮助的稿件按题目、时间、所刊登的报纸都一一登记下来的形式进行收集,以备工作中查看使用;采用自己记笔记的形式摘抄要点、重点,“好记性不如烂笔头”,加深印象,强化学习。二是善思。善于思考的真谛在于,掌握现象,领会实质,而不是学而不深、学而不精;深入细致、入心入脑,而不是一知半解、浅尝辄止。在学习中,业务上不懂的知识、法规上比较难以理解的含义,就通过查字典、向领导同事请教、通过网页查询等方式想方设法进行研究,直到弄懂弄通,在这个基础上,再勤于思考,把它内化为自己的东西。逐渐养成对一个问题善于从现象到本质、从局部到全局、从个性到共性、从静态到动态的思考的良好习惯。三是总结。把所学知识进行梳理,然后写成学习小结,逐项记录。   拓宽学习渠道。作为一名机关的纪检监察干部,首先是学习马克思主义的根本指导思想,它是我们认识世界改造世界的强大思想武器,学习和掌握马克思主义理论是一项基本功。学习马克思主义理论,最根本的是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二是注重学习业务知识。用新知识丰富自己、充实提高自己,推动工作。要学习纪检监察业务、法规理论、制度等方面的知识。三是学习科学技术、文学艺术等各种知识,这都是我们为人、处事、做机关干部工作所必备的。四是注重在实践中学习。要向身边的领导和同志学习,学习他们认识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好思路、好方法。向基层的干部和群众学习,汲取智慧和营养。要注重到外边学习经验,为我所用,推动工作。   三、注重效果,学以致用   学习的最终目的就是要在实际工作中运用。通过学习,达到以下效果。1.增强学习意识,由“要我学”转变为“我要学”。作为企业的基层纪检监察干部,要通过“创建学习型机关”这一活动,改变以往“现学现卖,蜻蜓点水,走马观花,浮皮潦草”的浮躁作风,不能再走“念念报纸、听听讲课、记记笔记”的过场了。要能够静下心来学习,把学习培养成为习惯,正确处理工作与学习的关系,学一学与自我工作相关的业务知识和理论法规,看一看纪检监察业务新动态,找一找纪检监察工作方面的好的经验与做法。2.丰富学习内容,提高纪检监察业务能力。纪检监察干部须紧密结合自身所从事的工作实际进行学习,并且能通过一定的方式进行交流,达到通过交流加深印象,通过交流达到资源共享的目的。如:可以在本单位组织的例会上将自己所学的内容进行汇报,还可以通过组织单位组织的专项活动进行成果交流等形式。在交流汇报中拓宽学习内容。我们的企业纪委在“创建学习型机关”活动中就采用了这种形式的学习方法,效果很好。3.强化学党纪法规意识,提高理论素质。作为搞纪检监察工作的机关干部,必须对党纪法规熟知。如:《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领导干部公务和任职回避》制度、中纪委十七届四次、五次全会精神实质、《中国反腐败和廉政建设》等党纪政纪条规,并且把它们运用于日常工作的指导中。21世纪是学习的世纪。21世纪的干部是学习型的干部。作为一名企业的纪检监察干部必须不断学习,善于学习,加速学习,自觉把学习作为一种觉悟、一种责任、一种境界、一种能力,更加勤于学习,勇于实践,努力做到学以立德、学以增智、学以致用,全面提高理论素养、知识水平、业务本领和工作能力,努力成为新形势下合格的企业纪检监察干部。(作者单位:天脊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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